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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红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我们夫妇因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九条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违法生育了 孩,男(女),(现存活)。按照《 红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红计生征决字[ ]第 号之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元,由于目前我们经济上确有困难,现申请在 年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交 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交 元;
如在 年内不按时交清,我夫妇应承担《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规定的自生效之日起每月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男方:
申请人女方: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请求减轻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报告)
关于请求减轻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报告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人李伟松,家住怀宁县新山社区陶塘组,2003年2月于徐川霞结婚,2015年8月生育一女,2015年5月生育一子并落实了结扎手术,违犯了计划生育条例,属于非农一女超生。
2003年我积极响应新县城建设的需要,主动带头落实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并支持社区的工作。本人长期以来患有重病,身体虚弱,无法正常劳动,妻子娇小瘦弱只能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家中无劳动力,我看病治疗都靠亲戚朋友资助,生活十分拮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夫妻及两个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难以解决,实感心酸,实在无能为力去支付昂贵的社会抚养费,在此,特地请求贵委员会减轻我户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特此报告。
申请人:李伟松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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