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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aa,男,a族,a年a月a日出生,
住址:aa,电话:aa 。
被申请人:
aa区人民政府, 地址:aa,
法定代表人:aa,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a区人民政府关于a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a》及《a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a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a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的“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设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谋利。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原有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土地的理由。
二、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有公开。《a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极少被征收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收人没有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被征收人也没有对补偿方案发表意见。
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违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a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a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a区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小高层)和2.6万元/m2(多层);2015年12月14日,a区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对这些实例征收人视而不见,却要以12000元/m2的价格对被征收人补偿,这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补偿价只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协商确定。
五、房屋评估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一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不同房龄、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a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项目招商公告》。
2、《a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a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a公务员小区a号楼a单元a户的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a公务员小区a号楼a户、a号楼a单元a户的房屋出租广告。
5、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一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报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问题补充:市北区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书,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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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好比是市政府的儿子,到老子那里告儿子,这就是行政复议。区法院院长是政法委委员,副区长是政法委书记,到委员哪里告书记,这就是行政诉讼!但是,我还要为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呐喊。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不同房龄、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追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40岁,下岗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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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臵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中“住房的产权调换安臵实行1∶1.1的套内建筑面积臵换……”据我们了解,目前XX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臵都没有这么低的臵换比例。臵换房的臵换比例应按XX市其他区县的标准,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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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征收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XX住宅楼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18个月以上的过渡期实在太长,已不是什么临时安臵过渡了。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且先将臵换房建好后再进行搬迁,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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