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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8:54:45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5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5]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5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企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2016-11-29 18:54 | #2楼

(企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18:35 | #3楼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负责经营者:刘丽娜,性别:女,职务:业主,民族:汉族,年龄:27岁,身份证:430407198711293042,住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9号42户。

被申请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昌正 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食药监食罚(2015)201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经营的野山茶油进行监督抽样。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掺伪,碘值,油酸C18:1, 亚油酸C18:2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5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扣押我经营部野山茶油18盒。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已销售的10盒野山茶油下达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我经营部采购的野山茶油,未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事实是:我经营部从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野山

茶油时,尽到了经营者谨慎经营义务,不但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文件,还索取供货方提供的“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证明供货方提供的野山茶油符合国家发证条件,并且该产品属保质期范围内经营。申请人经营该产品应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处罚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该条文是禁止生产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015-WJ-0076)对我部经营的野山茶油的检验结论是“样品所检项目为掺伪、碘值、油酸C18:1,亚油酸C18: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见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本案中申请人总共购进有产品合格证的野山杂油30盒,销售仅10盒,涉案价值仅为1480元,扣除进货1080元,实际所得仅为400元。

而被申请人不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本案被申请人却从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种从重处罚显然是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而事实上申请人销售野山茶油履行了合理 经营义务,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2015年7月13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11-29 20:30 | #4楼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XXX 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15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1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93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15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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