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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16:48:17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反劳动仲裁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反劳动仲裁申请书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陈伍妹自入我公司以来,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自2011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请人的请求在普宁市开设分厂,并由被反申请人负责分厂生产业务。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请人要求向分厂发送原材料,分厂员工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工资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请人账户转账汇款。但被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为此多支付了工资款人民币 元,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也导致了我司的巨大损失。2011年8月份,我司因无力承受巨额亏损撤销分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配合我司搬迁分厂的设备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请人在我司的强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领用的公司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 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岗位,

被反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提起仲裁反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2016-11-28 18:43 | #2楼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15年5月1日-2015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 一职,工作地点在 成都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15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15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15年8月未发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为被申请人尽职工作,但该调动函调动申请人去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医药贸易邮箱公司执行,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劳务派遣的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工作地点也由成都变更到新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经19年,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4、被申请人所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属于重大公司制度,并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

2015年1月16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2016-11-28 10:50 | #3楼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2015年12月1日-201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差额(1倍)工资34,000元;

二、请求支付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2,000元;

三、请求支付以上两项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4,000元; 四、请求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元; 五、请求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赔偿原告的养老保险损失 元; 六、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东北分公司总经理一职。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6000元/月;话费补助300元/月;出差饭费补助60元/天。另外,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均被无理拒绝。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故、违法解除劳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诉求款项共计 元的法律责任。

第 页 共 页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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