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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 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XX年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XX一职,直至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证据X),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而被申请人亦一直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至XX年X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XX年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给申请人XX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〇XX年X月XX日申请人: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样板)
申请人:张XX,男,XX岁,汉族;职业:品质部主任
工作单位:XXXXXXX(广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 维持原第1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给申请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补缴期间的福利保险、住房公积金。”
2、 维持原第7项(变更后为第2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安排申请人额外工作内容的部分工资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3、 把原第2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20028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职务补贴500元/月、语言补贴500元/月、技能工资669元/月,合计:1669元/月×12个月=20028元)”变更为第3项“确认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20028元、少发2012年年中奖金1669元、克扣2012年年末奖金7206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合计:
4、 把原第3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社保金的事实;确认社保月缴费基数,2011年度为6047元、2012年度为6866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保金11993元。”变更为第4项“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事实、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11月生育保险金的事实;确认缴费基数,2015年12月至2011年6月分别为4887.20元、5941.00元、5905.00元、5941.00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6985元;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为7565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14190元、基本医疗保险金9281元、失业保险金2365元、工伤保险金316元、重大疾病保险金195元、生育保险金1164
5、 把原第4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5年12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积金;确认公积金月缴费基数,2011年度为6047元、2012年度为6866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3271元。”变更为第5项“确认被申请人欠缴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住房公积金;确认公积金月缴费基数,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分别为5941.00元、5905.00元、5941.00 共 1 页
元 、6623.82元、5941.00元、8794.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6985元;2012年7至12月为7565元;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6、 维持原第6项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以表格形式提交(2011年至2012年)申请人加班费的详细
计算表及相关出勤记录、加班单等工资相关证据。”
7、 把原第5项请求“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5569元/月、2012年为6969元/月,确认被
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7226.2元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进行补发。”变更为第7项“确认加班费计算基数2011年为6866.83元/月、2012年为8266.83元/月,确认被申请人克扣和无故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任职经过:2015年11月18日下午面试(约定职位:品质主任、工作内容:‘工程检查现场品质管理’、待遇:税后基本开支除外纯收入4500元以上)→2015年12月1日入职→2011年1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1》(隐瞒申请人真实工作岗位写的--行政职员、没明确工作内容、工资2500元/月--李玲说:“合同只是形式而已,不要在意,待遇和面试谈的一样不会改变。”)→安排申请人本职外工作内容使申请人的工作量达到两人以上的工作量→一直克扣加班费(克扣已加班工时、加班费×0.7)→隐藏奖金发放记录(部分奖金通过私人账号转入)→欠缴、降低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以2500元为基数)→欠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2011年11月15日员工合同续签考核评定结果优良→2011年1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2》→2012年1月3日与申请人协商取消加班费(申请人没同意)→2012年1月起克扣申请人的工资→2012年3月23日起无理取消申请人加班费(免费加班)→2012年12月5日要求申请人做大量制造部的工作(申请人进行了回绝)→2012年12月6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工作内容→2015年1月13日克扣申请人年终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辞退申请人。
由以上经过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从一开始就在蓄谋增加申请人工作量及劳动强度和变相强迫申请人加班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形成严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逃匿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辞退的行为。被申请人身为日资企业在钓-鱼-岛争端的敏感时期毫无顾忌的做出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实在是过分嚣张。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请贵仲裁委进行从重仲裁。
此致
X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
2015年 3 月 21 日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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