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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6 15:41:55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多数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数额成为难以把握的问题。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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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6-11-27 15:33 | #2楼

机动车行驶具有高危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受损又必然给受害者本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并且这种精神痛苦又较多的表现为可辨认的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严...

机动车行驶具有高危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受损又必然给受害者本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并且这种精神痛苦又较多的表现为可辨认的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严重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涵盖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虽有法可依,但现有条款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现实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地区差距较大的现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的一种痛苦经历,往往表现为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具有明显的非财产性。事实上,生命无价,人身损害或丧失的价值怎能完全用金钱衡量,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才适宜确实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额。但是标准的缺失很可能导致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对同样的精神损害判决的补偿数额悬殊。

笔者认为可以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状况,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确定每一等级的抚慰金数额,每一等级限额幅度内,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做合适裁判,这样既缩小了地区间精神损害赔偿的差距,也能兼顾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地区一般人的赔付能力,同时又赋予法官在个案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具体标准在此建议如下几点:

1、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2、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4、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从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6、确定赔偿数额限制,设立各地区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数额限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又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标准也不尽一致。以笔者所在的常德地区法院为例,近几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00元至5万元。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笔者建议该最高限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至5万-10万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以伤残评定等级作为参考标准之一,对于不构成伤残的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欠妥当,在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社会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和对生命、精神的高度尊重。对于有些不构成伤残的一般性伤害,虽然身体伤害程度不是很高,但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还是遭受了一种痛苦经历和创伤,这种经历、创伤往往对受害人现在或将来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造成一定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以笔者庭室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吴某60多岁,因交通事故多处软组织受挫伤,其伤情却并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道路车辆极其恐慌,甚至坐立不安,不敢独自出门,考虑到事故对她的生活及精神状况所造成的巨大影响,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对她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被告方对此也表示了认可。实践中,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轻微伤受害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这一点对于未成年受害人、面部受害者、孤寡老人等而言尤为明显,这也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关怀精神。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标准2016-11-27 20:13 | #3楼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二)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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