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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5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760元;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2015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计算方法(最新2015.02.10更新)
一、2015年度宁波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计算依据(以下数据仅作参考)
从2015年2月10日起,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729元(市统计局2015.02.10更新),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20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288元(市统计局2015.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至18周岁为止)/抚养人数;
3、农村人均纯收入:20534元(市统计局2015.02.10更新),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
4、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2699元(市统计局2015.2.25发布),可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级为0.1)×赔偿年限(20年)
注意: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同时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书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至18周岁为止)/抚养人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需医院发票凭证)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6、伤残鉴定费
17、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丧葬费
4、被扶养人生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医疗费
7、误工费
8、护理费
9、死亡赔偿金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12、后续治疗费
13、精神损害费
14、直接财产损失费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16、伤残鉴定费
17、营养费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当事人多处受伤致残如何赔偿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6887—2002》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伤残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伤残等级为六~十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增加2%;增加的赔偿金比例合计不得超10%。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从审判过程来看,上述过程具有合理性,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1、实报实销。如医药费。
2、精神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
3、伤残赔偿金。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
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
/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6、伤残鉴定费
17、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
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指数)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死亡赔偿金 注:
1、数据来源: 浙江统计局
http://www.oh100.com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 2015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552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42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73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498元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城镇) (农村) 807860 727074 646288 565502 484716 403930 323144 242358 161571 80786 807860
387460 348714 309968 271222 232476 193730 154984 116238 77492 38746 387460
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50000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42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373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372 元
注:数据来源浙江统计局相关网站。
(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附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5年浙江省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5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5年浙江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4513 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摘要:“:”冒号前为赔偿项目,冒号“:”后为大致需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1、医疗费:相关票据、病历资料等
2、误工费:鉴定结论、住院记录、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住院记录、收入证明、护理发票、鉴定结论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必要的营养费:鉴定结论、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鉴定报告
9、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发票
10、被扶养(赡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伤残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8、丧葬费:有关标准
9、被扶养(赡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
10、死亡补偿费:有关标准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有关标准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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