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5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5年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161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年。
2015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具体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015年安徽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107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
(以下标准为2015年标准,2015年标准尚未更新)
(一)农、林、牧、渔业 24302 66.58元/天
(二)建筑业 44677 122.40元/天
(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7235 129.41元/天
(四)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3755 147.27元/天
(五)批发和零售业 39263 107.57元/天
(六)住宿和餐饮业 28560 78.25元/天
(七)金融业 65920 180.6元/天
(八)房地产业 46679 127.89元/天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054 112.48元/天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0816 166.62元/天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453 88.91元/天 (十二)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074 101.57元/天 (十三)教育 46183 126.53元/天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50908 139.47元/天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787 117.22元/天 (十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164 126.48元/天 (十七)采矿业 70893 194.23元/天 (十八)制造业 43978 120.49元/天 (十九)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363 198.25元/天 2015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806元/年(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47806÷12×6=23903元
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源于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安徽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5.28)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839元/年
二、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6107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916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981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度) 50894元/年(2015年5月28日公布整理) (2015年度为47806元/年)
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下) 496780元/年
(城镇居民61-75周岁) 24839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24839元/年×5年= 124195元
八、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以下) 198320元
(农村居民61-75周岁) 9916元/年×年限
(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 9916元/年×5年=49580元
九、丧葬费:(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88元÷2=26194元) (2015年度,2015年度新标准暂时未公布另行整理) 23903元
十、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24839元/年×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9916元/年×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死亡案件,精神抚慰金一般不高于八万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一般为30元/天
营养费用一般为30元/天
附件: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整理如下:
安徽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6107元/年
安徽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916元/年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7981元/年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2015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894元,与2015年的47806元相比,增加了3088元,同比名义增长6.5%,增幅比上年回落0.7个百分点,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4.8%。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88元,同比名义增长7.1%,增幅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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