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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该数据由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高天虎律师整理,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待公布后再对误工费、丧葬费等进行调整。2015年5月后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同价。高天虎律师电话0917——3293255 13772678326)
一、参考数据:(陕西省统计局2015年2月28日公布)
1.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为44330元.
2.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2015年22858元
3.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为16680元 2015年16680元
4.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2015年6503元
5.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5724元 2015年5724元
二、2015年度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范围、计算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
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60——100元。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 1
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每日20至50元。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
城市居民
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0%=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457160元×80%=366728元;
四级伤残为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457160元×50%=22858元;
七级伤残为457160元×40%=182884元;
八级伤残为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为457160元×10%=45716元。
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00%=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为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为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为130060元×50%=6503元;
七级伤残为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为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为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为130060元×10%=13006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暂定为22165元左右。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考虑到每年增长幅度最终结果可按12年标准可酌情加10%到14% )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 ×(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22858元×20年=457160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
13: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4、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点: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2015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相关数据
1、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2015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2、201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2015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24元。
3、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处理费用
1、受害人死亡前的抢救费、医疗费 (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住宿费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2条、23条。
(二)、丧葬费
1、计算方法:丧葬费=48853元/年÷12个月×6个月= 24426. 5元
2、律师提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三)、死亡赔偿金。
1、计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 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 130060元
(2)受害人为61-74周岁之间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 1142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 32515元
2、律师提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
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1、计算方法(注意: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指数):
(1)被抚养人为不满18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为18-60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律师提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1、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方法。构成死亡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律师提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城市居民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22858元×20年×100%=457160元
二级伤残为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为457160元×80%=365728元
四级伤残为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为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为457160元×50%=228580元;
七级伤残为457160元×40%=182864元;
八级伤残为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为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为457160元×10%=45716元。
2015年农民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6503元×20年100%=130060元;
二级伤残为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为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为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为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为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伤残为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为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为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为130060元×10%=13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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