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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大小来确定一下赔付项目的赔付金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必赔付项目和其他赔付项目。
必赔付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其他赔付项目指的是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要项目具体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范围: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
2、计算公式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二、误工费
1、主体:受害人及其需要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近-亲属
2、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期限
(1)误工收入
A、有固定收入
a、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收入-事故受伤后收入
b、近-亲属误工收入=日工资×误工天数
B、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 = 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误工期限 无法计算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的平均工资×误工期限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一般是20-50元/天
四、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前文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人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计算是按照比例赔偿,一级伤残为100%,即全额赔偿,赔偿额既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二级伤残一般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为10%。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死亡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关于“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61岁,计算为19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关于“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
1、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2、住宿人数有限制:以3人为限。
3、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否则无法主张。
十、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需注意的是,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2015-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5年5月1日0时至2016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将重庆市2015年5月1日0时至2016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9490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279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7983元。
(以下为2015-2015年度数据,新数据待更新)
三、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6元。
四、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5666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4。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706元。
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6955元。
八、2015年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200.69元【最高法引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以上数据取自《201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5年3月1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5》为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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