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工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
1、挂号费 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即购买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
3、检查费 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
4、治疗费 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用 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7、其他医疗费用 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
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分两种情况: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则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
2、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等。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标准:
1、住宿费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支出为限,但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如果受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也应当获得赔偿。
2、一般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计算。
2、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住院期间为计算依据,只要是受害人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抢救,不论时间多长,均应向其支付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元/天)×住院天数
七、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了康复辅助治疗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从受害人受伤状况和残疾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认为确有补充营养品作为辅助治好的需要。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等级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等级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等级
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应安装豪华型。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
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5、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费用的计算方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但可以根据下列法律规定并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适当主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16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由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的,故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文件数据,可知 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94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52元。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804元(÷2=19402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5402元/年。
2、采矿业为51168元/年。
3、制造业为3405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54367元/年。
5、建筑业为3431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5823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9071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404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8081元/年。
10、金融业为68337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816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6357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8362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823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16、教育为42384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4408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8500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6736元/年。
注: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2级、死亡: 3万—8万;
3、4、5级残: 2万—6万;
6、7、8级残: 1万—4万;
9、10级伤残: 5000—1万
【交通事故工资赔偿标准】相关文章: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05-18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05-16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05-18
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05-18
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05-18
交通事故死人赔偿标准05-18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05-18
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05-16
农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