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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6 15:25:4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

1、挂号费 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即购买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

3、检查费 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

4、治疗费 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用 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7、其他医疗费用 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

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分两种情况: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则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

2、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等。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标准:

1、住宿费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支出为限,但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如果受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也应当获得赔偿。

2、一般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住宿天数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计算。

2、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住院期间为计算依据,只要是受害人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抢救,不论时间多长,均应向其支付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元/天)×住院天数

七、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了康复辅助治疗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从受害人受伤状况和残疾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认为确有补充营养品作为辅助治好的需要。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等级

2、受害人在60岁-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等级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等级

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应安装豪华型。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

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5、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费用的计算方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但可以根据下列法律规定并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适当主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2016-11-27 12:51 | #2楼

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引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本文只要是通过我国相关法律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1、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4、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5、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以上海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5)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5)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5)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5)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15)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5)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15)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15)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5)

25.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15)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15)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15)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15)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15)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15) 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

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在实践中,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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