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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消防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九潮中心小学
-一、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工作方针,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和全体住宿生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火安全的预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中。
三、全体住宿学生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从保障自身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自觉遵守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防微杜渐,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提高防火安全警惕性,任何人不准故意破坏、拆除或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同时要保证宿舍楼内防火通道畅通无阻。
五、住宿生在离开宿舍时,必须关掉电灯,认真检查好室内情况,方可离开。
六、住宿生不可擅自私拉电路,不准擅自增加学校规定以外的照明。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褥子,一经发现,没收电器设备。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擅自设置灶具(如煤气炉、酒精炉、火炉等),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及弃物,禁止在宿舍楼内点蜡烛,禁止一切其它可能引起火灾隐患的行为。
八、任何住宿生不得在宿舍楼内私自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九、加强住宿生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对火灾规律及其危害的认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常识的了解,提高住宿生防火意识,提高全员防火安全责任感。
十、维修人员在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对电器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作好记录报告主管领导。
十一、防火安全检查是实现依法治火、严格监督的重要手段。宿舍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特别是节假日防火安全大检查及重点要害部位大检查,提高预防管理水平。
十二、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报告,任何人员有权制止违反学校防火安全制度的一切行为。
十三、住宿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宿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法令,违反制度规定视其情节,对其进行停宿、退宿或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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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六、 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 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
一、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二)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 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 4 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楼梯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三)室内不得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四)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采用PVC 阻燃套管保护;
(五)3 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二、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居住出租房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按照《杭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方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求;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居住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应当符合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六)居住出租房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出租方应当与所在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要求,严格履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村委会、出租房房东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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