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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
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
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
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 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 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 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 1 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第九条
责:
(一) 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 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 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 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
(四) 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 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 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 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 案。
(九)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 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职责:
(一) 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 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 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 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 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确保完整好用。
(四)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 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 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 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 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3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一) 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
(二) 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 指导。
(三)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 专业培训。
(四) 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 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 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 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 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 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 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 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 4
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 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 消防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 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 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
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
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 火灾隐患档案。
(四) 火灾统计档案。
(五) 防火检查档案。
(六)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 全责任书》档案。
(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 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防火检查档案。
(三) 消防巡查档案。
(四) 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 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 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 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 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 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 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 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 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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