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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1 08:12:07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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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1、各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离开托克逊县外出,必须提前向教育局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掌握准假期限,并及时销假。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2、学校的中层和副职领导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校长外出一个星期内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一周由中心小学校长提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3、学校教职工外出、病、事假应向校长请假。各校应完善学校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请假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使教职工明确请假规定和有关待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4、各校请假工作应做到有学校班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兑现各项福利待遇和奖励的依据。5、学校校长病、事假或因公出差2天以内(含2天),应电话向县教育局负责该镇工作的副局长报告,批准后,要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应以书面向县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出市的,要说明事由、目的地及时间,病假的应与学校教职工同样履行手续。6、教职工考研、脱产进修、报考公务员,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批。

7、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8、学校组织教职工出市学习、培训、考察,应书面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填写县纪委统一印制的外出申请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校举办大型师生活动,应事先报教育局主管

领导,经局长审批方可进行。9、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15天,学校要主动将教职工离开原因、时间及学校意见以实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我县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间,女职工按要求定期查环查孕,不能以请假为由回避检查。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中学、县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小学(含xx二小)和幼儿园的教师,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一周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面上小学教师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15天以内(含15天)应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会同审批;超15天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 ①请病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只盖诊断专用章),医生每次开出诊断证明,原则上诊断病休时间只能休半个月以内,特殊病例也不能超过一个月病休时间,否则无效;二是看病收费单据、门诊手册;三是请假条(学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②请产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二是若属剖腹产的,要交剖腹产住院证明;三是请假条。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各学校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假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底前,以学校为单位(面上小学报管理组汇总)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统一报县人事

局工资股扣发。3、严明请假纪律。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

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

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4、严肃处理制度。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县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①教职工旷工超过可辞退的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时,学校对其旷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及时以书面向县教育局报告,应先停发工资,再要求其本人补办辞退手续(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要有书面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②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在15天以内,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晋升工资、职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教育局将不定时到各校检查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情况。严禁请假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教育局将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强化责任意识。各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 ②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越权审批的; 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小学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制度2016-09-21 19:28 | #2楼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1、各中小学(不含面上小学)、进修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离开湛江市(含市辖五县四区)外出,必须提前向教育局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掌握准假期限,并及时销假。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校的中层和副职领导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面上小学校长外出一个星期内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一周由中心小学校长提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3、学校教职工外出、病、事假应向校长请假。各校应完善学校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请假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使教职工明确请假规定和有关待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各校请假工作应做到有学校班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兑现各项福利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5、学校校长病、事假或因公出差2天以内(含2天),应电话向区教育局负责该镇工作的副局长报告,批准后,要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应以书面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出市的,要说明事由、目的地及时间,病假的应与学校教职工同样履行手续。

6、教职工考研、脱产进修、报考公务员,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

7、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8、学校组织教职工出市学习、培训、考察,应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填写区纪委统一印制的外出申请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校举办大型师生活动,应事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经局长审批方可进行。

9、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15天,学校要主动将教职工离开原因、时间及学校意见以实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xx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间,女职工按要求定期查环查孕,不能以请假为由回避检查。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中学、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小学(含xx二小)和幼儿园的教师,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一周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面上小学教师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15天以内(含15天)应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会同审批;超15天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①请病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只盖诊断专用章),医生每次开出诊断证明,原则上诊断病休时间只能休半个月以内,特殊病例也不能超过一个月病休时间,否则无效;二是看病收费单据、门诊手册;三是请假条(学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②请产假。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二是若属剖腹产的,要交剖腹产住院证明;三是请假条。

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各学校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假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底前,以学校为单位(面上小学报管理组汇总)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统一报区人事局工资股扣发。

3、严明请假纪律。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

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

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4、严肃处理制度。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区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①教职工旷工超过可辞退的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时,学校对其旷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及时以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应先停发工资,再要求其本人补办辞退手续(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要有书面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②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在15天以内,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晋升工资、职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教育局将不定时到各校检查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情况。严禁请假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教育局将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强化责任意识。各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

②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越权审批的;

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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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6-09-21 8:17 | #3楼

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发[2015]2号《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

[1995]08号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镇中小学教职员工。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可以请晚婚假15天(节假日不剔除)。

4、丧假: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的奔丧假为7天,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的奔丧假为3天.。

5、产假:已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6个月产假(凭准生证、可请产假3个月,凭独生子女证可续请产假3个月)。

6、公假:教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时间为公假。

二、各类假期的待遇

1、事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每天扣当日日工资,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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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期间的待遇

(1)在职人员病假5天内,每天扣绩效工资20元;如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停发奖励性绩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在职人员每学期连续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学期累计病假—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时间计算累计扣。

(3)为体现人文管理,重特大病(癌症、麻风、精神病、双目失明等,由中心学校研究确定),除县、镇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其余全发;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肝炎等),按请假时间计算,只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扣完为极限。

3、产假期间待遇

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县、镇、校统筹外的全额发放。

4、公、丧、婚假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勤计;超期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三、请假程序

1、各类请假均需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按相关审批权限批准后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完假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1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2天(含2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3、病假:教职工患病,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3天(含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校长 2

审批;7天(含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校长签署意见报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批。

4、产假:请产假者须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的复印件及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的手续,报中心学校审查,手续办齐后报教科局审批。

四、请假相关规定及纪律要求

1、请病假超过5天的需提交住院通知单、住院缴款收据、用药清单,并在请假申请中注明医院的名称、科室、床号等,如癌症等重症患者出院后需在家休息康复的,应提供出院证明书或复查结果。教职工所在单位学校对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在住院期间要派人看望,并作好记录,要求看望人签字备案,如发现无病假冒住院治疗、休息康复的,前面的休假视为旷工。已婚49周岁以下的女职工请假,同时还要出示妇检证,请假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签计生承诺书。

2、公假必须在校务日志上注明公假事由,接受监督。

(1)学校校长因公外出2天以内,必须口头向中心学校校长报告。3天以上需书面向中心学校请假。

(2)教职工因公外出,3天以上由所在学校校长写出书面报告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备案(由中心学校安排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除外)。

(3)参加提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及考试,必须提供培训单位的有效证明及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确认为公假。

3、教职工请假,超出批准机关准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对于违反请假制度,小病大养,无病借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均以旷工论处;开具各种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办理请假手续的,一经查实,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的,扣日工资的2倍;旷工三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一学期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解聘处理。

5、全学期事假累计3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旷工一天的取消本学期、本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和岗位晋级资格。

6、校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把关,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各学校必须建立好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各学校建立月公示和月报制度。

五、各学校接此规定后,必须及时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如有举报,经核查属实,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六、本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石板镇中心学校

2012年12月17日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6-09-21 9:32 | #4楼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师纪教育,严格请假手续,加强考勤管理。特制定签到、请假制度。

一、签到制度:

1、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表、教职工在每天早上早操前、中午数学辅导前,在校门口签到,姓名签到相应的序号后。

2、签名只限于本人准时到校后的签名,任何人不得代替别人签到。

3、有下列特特殊情况的教职工,可以采取自愿,学校在签到考核方面予以照顾,但前提必须保证干好本职工作,而且有事要请假。(1)男教师在55周岁以上,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上。(2)怀孕期的女教师。(3)小孩在未满1周岁前。(4)因其它原因,需要在一段时间里签到请假的、需经教职工本人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可予以特殊照顾。

4、凡全学期因无故不签到、代别人签到次数累积10次以上的在评优树模及专业技术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5、签到考核与教师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挂钩。

二、请假制度:

1、审批权限:

凡因事、因病需请假1-3天的由常务副校长审批;3-10天由校长审批;10天以上由教育局人秘科审批。

2、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由本人到主管领导处填写假条,经审批后再离开学校;因急重病不能亲自请假,可托人先给主管领导代请,病愈后补办请假手续;病事假满后必须及时到主管领导处销假;

(2)教职工因公出学习、开会、出差等也应按以上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假期待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在1天以内 ,能自行安排调整课程的,不扣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不能自行安排调整课程的,由学校安排其它同志上课,按每节5元扣除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

(2)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在2——5天以内,能自行安排课程的每天扣5元,如由学校安排其它同志上课,每天扣除15元。

(3)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在3周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奖励部分。

(4)非教学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连续2天以上(含2天)3周以内,每天扣10元。

(5)教职工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在规定的时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6)全学期请假累积超过20天的,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优秀。

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2016-09-21 11:19 | #5楼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3)教职工凡因病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10元。

事假

(1)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安排好替课人员方可请假。一学期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五天以内。

(2)教职工凡因事请假,学校应扣除本人当日绩效工资20

元。

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

(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十天的产假。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三至五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

予路程假。

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不在另行安排。

工伤假

(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

(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病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学区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2.请事假 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教育审批;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产假

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请婚假、丧假

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相关规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一律按病假对待。

3.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

5 - 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纪律要求 1.各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 2.各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学区审批的,由学区登记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

4.教务科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学区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统一扣发。

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教育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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