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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机关请假制度
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
2、请假应事先做好安排,尽量避免休息与工作矛盾。
二、因公外出
1、半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领导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2、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领导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3、一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告知办公室;单位负责人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向办公室及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三、事假及病假
1、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书面请假,履行请假
手续,经批准后,分别交办公室、监察室保管存档,在月度考核中说明。特殊情况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补办。
2、三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3、三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4、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视为上班。
四、年休假及其它
1、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期在当年使用。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2、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同年休假。
3、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的,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视为上班。
4、公休假期间出省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报告。
5、假满要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续修,批准后方可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机关、站所干部请假制度
为加强镇村干部管理,严肃干部纪律,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赛里木镇实际,特制定干部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适用对象
镇机关干部、站所干部、村两委干部
二、请假程序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以假条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捎假条或打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请病假的需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假,按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下需向镇党委书记申请,三天以上需向组织部申请,如遇开会、外出办事,需向镇党委书记说明情况,假条需交党建办存档。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天需向主管领导申请,假条交党建办存档,请假一天以上先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向镇党委书记申请,假条交党建办存档。
(三)站所干部及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党委书记批准,假条交党建办存档。
(四)村级正职请假的要写出书面申请,驻村领导和镇长同意并签字以后,由镇党委书记批准,村级副职请假1—3天的,村同意后,由驻村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村和驻村领导同意后,由党建办批准。
所有假条一律交党建办存档备案,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因事请长假的,必须按工作管理权限分别报人事局、组织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党建办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要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一律不允许电话或口头请假。
(二)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关闭通讯工具。
(四)请假人应避免在大的评比检查、防汛抗旱、护林防火、敏感期间等关键时期,应尽量不安排外出。
(五)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镇委员会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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