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矿灯管理制度
一、每盏矿灯要编号,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完好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总数多10%。
二、实行灯牌制度;凭灯牌领取矿灯。
三、矿灯与灯牌编号一致,并注明姓名、编号情况如下,前两位数编号代表“01”机电队;“02”综采一队;“03”综采二队;“04”综掘一队;“05”综掘二队;“06”综掘三队;“07”综掘四队;“08”运输队;“09”瓦斯队;“10”通风队;“11”浙江工队;“12”皮带队;“13”中煤十处,后三位代表矿灯数。
四、灯牌的管、领灯凭牌领取矿灯;矿牌挂在相应的灯架上。
五、要求充电工严格控制把关,没有灯牌者一律不准领灯。
六、矿灯有破损或不亮时,领灯人员有权拒绝领取完整灯并向机电队领导反映,已发现矿灯收回时,充电工发现有破损现象时,该用灯人员必须折价赔偿并作记录;充电工检查不严而收回时,由充电人员折价赔偿。
七、如有丢失矿灯者,不管是充电工还是用灯人员一律按原价赔偿,并且办班赔偿手续后方可发灯。
八、矿灯达到使用年限,准与报废而达不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时必须表明原因,并得到机电领导的同意后方可。
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现场进行交-班。
二、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有详细记录。
三、接-班人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
四、在现场交接-班人缺勤时,交-班人员必须得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五、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把现场及设备清扫干净,方可交接,否则交-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六、当班问题当班处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交给下一班。
七、交-班人如发现接-班人醉酒或精神不正常,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八、接-班人认为交-班人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有权拒绝接-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总则: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对职工安全负责。
二、工作人员必须戴保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穿上胶鞋,系上橡胶围裙。
三、把被充矿灯的蓄电池,按顺序放入电瓶推车内按同一顺序插在充电架的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到固定位臵,然后合上快速电机背后的切损开关。
四、操作快速充电机时,先把电流调节钮反时针调小,然后开始操作按准备按钮,再按开机按钮,开始散热风扇,然后后顺时针按钮调整电流调节钮,使电流电压达到规定值(取酸性灯6V),每隔一小时,快充时自动关机一次,按上述步骤从新操作,直到充够二小时为止。最后关机灯亮,先按准备按钮。再按停充按钮使所有的指示灯熄灭,这时充电完毕。
五、充电完毕后,必须立即把灯头撤离灯架依次序挂在电瓶推车挂口上,做好发灯的准备。
六、在充电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检查,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杜绝假充、不充现象的出现,达不到充电时间的要另行充电。
七、矿灯每隔五天要补充一次蒸馏水,补充蒸溜水时,用二柱手打开透气盖,取下垫圈、堵头,用注射器把蒸溜水注入每一单体电池
内,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并仔细检查电池槽是否破损。
八、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二月调整一次电解液的比重,并且在补充蒸馏水的第二天进行。
九、配制储存液体时,必须使用耐腐蚀,耐高温干净卫生,并且有盖的瓷顶和玻璃等口具,不能使用金属器具。
十、配液时必须浓硫酸沿下骨壁慢慢倒入蒸馏水中,并且要用玻璃棒边拌边倒入,严禁向浓硫酸中倒水配制浓度比重为(1.26~1.28)。
十一、充新灯时KS-R型灯2V电流充电,KS-8型灯以2.5V电流,达到169小时后电流减半,再充四小即为充电完毕。完毕后必须做点灯试验,放电时间不得少于11小时,不足11小时的必须检查原因。
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充电工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做好本职工作,保证矿灯正常使用。
二、充电室闲人免进,室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不准干私活,不准贪玩,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把矿灯借给与本矿无关的人员使用。
四、每一下井人员都要以灯牌发灯,有丢失矿灯和灯牌者不能随意发出,按矿灯管理规定查明情况,并履行有关赔偿处罚手续后才能发灯。
五、保证使用的灯完好无损,如有漏液、灯光不亮发暗、线路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平,灯关松动、玻璃破碎等故障时,严禁发出及时维修,新发出的矿灯要保持使用期11小时。
六、交回的矿灯要勤看,及时上架充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值班人员每次换班后,2小时内必须把没有交回的矿灯名单清点清楚,并报回调度室,以便查实去向原因。
八、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安排、接受领导者监督检查。
九、认真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实际专业技能。
十、及时填写工作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保证当班的问题当班处理。
十一、讲究岗位文明卫生,保持灯房内充电架等设施清洁卫生,
陈设有序,不准在灯房堆放杂物。
十二、矿灯架实行包机制,专业管理,各负其责。
某某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灯房超市化管理
(一)矿灯超市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及其相关箱柜的电磁钥匙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钥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三联收据,其中第一联收据交给使用人员保存,第二联交管理单位保存,管理单位收到收据后发放矿灯、自救器及钥匙,第三联(底联)与所收抵押金由矿财务科保存。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注浆队伍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矿灯箱柜钥匙50元/把,矿灯150元/盏,自救器200元/个。
(三)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存取灯时必须严格按照划定路线行走,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四)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柜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五)矿灯箱柜内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严禁撬开箱柜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箱柜,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七)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超市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及时向机运队维修人员反映及时维修,严禁强行开柜门。
(八)矿灯使用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柜充电,并锁住柜门。
(九)非维护人员严禁触摸控制开关及摄像头等,更不得破坏灯房内设备、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保卫科处理。
(十)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十一)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十二)矿灯管理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矿灯、自救器损坏等现象,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使用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条 矿灯、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一)对职工实行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职工取用矿灯、自救器时,必须携带本人的钥匙,严禁他人代取矿灯、自救
器。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把矿灯、自救器放回箱柜内,及时进行充电。无特殊原因,超过4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超过8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24小时未交回的,送交安检科处理;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加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对迟交矿灯、自救器者,可免于处罚。
(三)职工放回箱柜内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保证清洁、干燥、完好,发现损坏,照价赔偿。
(四)灯房值班员交接-班时,要当面清点矿灯、自救器数量,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管理
(一)灯房管-理-员每班都要对充电架和正在充电的矿灯显示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充电正常。
(二)灯房管-理-员应检经常查是否存在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发现为使用人损坏的,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对使用人进行处罚。
(三)矿灯拆卸和维修严格按《矿灯使用说明书》相关说明执行。
(四)使用和检查中发现的红灯,经修复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灯房管-理-员应报知分管领导,申请报废,报废矿灯时应填写有关记录。
(五)灯头正常使用寿命为25000小时,矿灯充电使用
寿命1000次;若电池损坏后,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更换。
(六)对于矿灯放电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矿灯,应重新放电后再充电,因电池老化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电池。
第四条 矿灯损坏赔偿管理
(一)使用矿灯人员应保护、爱惜矿灯,不得私自打开矿灯,更不得损坏矿灯,如有发现视情节罚款50~150元。
(二)使用矿灯人员当发现矿灯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时,应及时交回灯房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使用矿灯人员钥匙丢失,应立即到灯房报失,持单位证明到管理单位补办钥匙,每个钥匙收取成本费20元;如丢失钥匙后不及时报失和补办造成损失者,照原价赔偿。
(四)使用矿灯人员不得涂改钥匙号、灯号和自救器号,私自涂改罚款50元。
(五)各区队减员,离矿人员应及时到矿灯管理单位办理矿灯退还手续,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矿灯丢失由所在单位赔偿。
(六)发现钥匙转借者,扣发钥匙,按丢失钥匙处理,同时所反生的其他责任由转借者承担。
(七)私自拆卸矿灯闭锁、保险,碰坏灯头壳、电池壳,碰坏灯圈,损坏灯头玻璃,损坏灯线,在矿灯上乱涂乱画等现象,每项对使用人罚款50元。
(八)损坏矿灯电池、丢失矿灯,对使用人员罚款150
元。
(九)因工作原因损坏矿灯,需持单位证明去矿灯房说明情况,酌情处理。
(十)严禁矿灯做其他照明用,造成影响者,罚使用者50元。
(十一)机电科每月对灯房进行一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100元/盏,灯线破损罚款50元/条。
2、红灯罚款50元/盏。
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罚款50元/次。 4、灯架及矿灯不干净罚款50元/处,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50元/处。
5、记录缺少罚款50元/本。
6、发现一个矿灯灯线能够串动、灯线老化龟裂、矿灯外壳损坏等失爆现象罚款1000元/盏。
7、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十二)矿灯维修人员等损坏的矿灯进行维修、更换配件,要详细记录使用人员、单位、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赔偿金额等内容,由矿灯使用人员签字确认。灯房每月将上述信息统计一次,及时上报给经管科,由经管科从矿灯使用人员工资矿灯赔偿金额扣除。
KL型矿灯配件赔偿价格明细表
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材料管理)
第一节 矿灯的领用
第一条 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第二条 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 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节 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 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 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盏;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第三条 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三节 在用矿灯的管理
第一条 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第二条 对充电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收发、包矿灯架上矿灯摆
放整齐。
第三条 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四条 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 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 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或安检科汇报。
第八条 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九条 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第十条 用灯人上井后应及时交灯。充电工接-班后2小时内应统计上班没有交回矿灯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统一汇报到队部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经核实后,对私自不交者,按每盏每天50元进行罚款。超过5
天拒不交还的按矿灯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电工不登记、不汇报未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充电工罚款100元。
第十条 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灯线上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破损必须及时向队部和机电科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盏。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第二条 矿灯、充电架必须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第三条 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四条 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五条 矿灯红灯的,罚款50元/盏。
第六条 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第七条 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未及时维修的,罚款50元/块。
第八条 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本、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本、材料配件消耗记录本、补灯退灯记录本等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矿灯考勤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的,罚款50元/次;考勤不认真的,罚款20元/次。
(二)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灯数错误的,罚款50元/次。
(三)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处。
(四)记录本缺页、撕页、漏填的,罚款50元/页(处);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处;缺少记录本的,罚款100元/本。
(五)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机电科每月检查两次,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得出当月检查结果。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综采、采煤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元,并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100元。
第十条 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
【矿灯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04-05
矿灯管理制度04-15
矿灯管理制度9篇04-15
煤矿矿灯房值班制度04-17
矿灯房交接-班制度04-22
矿灯管理工岗位描述03-21
矿灯班班长辞职报告04-17
专人管理制度_专人管理制度规定04-06
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