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
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劳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监理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监理公司下设公司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行政管理处、经营开发处、工程技术处和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
第三条 本单位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需聘用人员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聘用事宜。
应聘人员经以用人部门为主的考核合格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试用手续。员工的试用期限为1—2个月。期满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可正式聘用。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管理处缴验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二)近期半身脱帽二寸照片两张;
(三)个人履历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技术职称和监理上岗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区级医院体检证明一份;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用:
(一)高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三)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品行恶劣,曾被外单位辞退的;
(五)年龄不满18周岁的;
(六)体检不符合本监理公司工作需要的;
(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监理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五条 员工请假提前2天向直接领导或主管部门出具请假报告并经准假,否则视为旷工。请假逾期的,除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外,均以旷工论处。请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调休的除外,病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部门要时刻注意工作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卫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应同时遵守监理公司和所在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定,以维护监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自身安全。
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明确,唯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机会,以达到互助合作,提高劳资福利的目的。
员工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
(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赌博;
(三)自觉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可采取适当方法提出,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失职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携带工程资料和本单位文件资料超出本单位管理范围;
(五)不得为被监理工程推介工程材料和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被监理单位就业或在驻地留宿;
(六)不得接受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或与其承担的义务有关的商业佣金、回扣或其他非直接支付,不得主动要求被监理单位宴请等;
(七)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同事或他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八)所属员工如有违规行为,作为主管知情不报或事后不处理或处理不力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第八条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8小时为原则,因工种、工作原因需延长时间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通过调休调整,或发放加班工资等方法弥补。
第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内到所属岗位上班的视为迟到;
(二)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离开所属岗位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
(四)提前下班超过15分钟或超过15分钟以上上班,应办理请(补)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的除外),其余均为旷工。每旷工一天,处罚20元及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第十条 未经批准的请假、未经批准的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计扣2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同时停发当月奖金。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达10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奖金。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奖励种类及奖金标准:
(一)嘉奖:每次发200元奖金;
(二)先进个人:每次发500元奖金;
(三)标兵:每次发800元奖金。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的;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的;
(三)在所属岗位上为本单位(或监理组)争取荣誉的;
(四)所在监理组被建设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监理组,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先进个人称号“:
(一)能带领班、组圆满完成监理任务,得到业主认可的;
(二)维护业主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公平、公正圆满调解重大合同纠纷,使双方或多方满意的;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扬子杯”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直接得到业主授予的荣誉称号或提名要求本单位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标兵”称号:
(一)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隐患,并得到有效控制,避免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二)对本单位有特殊贡献,为本单位同事作表率的;
(三)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业主采购,给业主节约较大数额资金的(10万元以上);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鲁班奖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一年内三次受嘉奖或二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
第十五条 惩罚的种类及处罚标准:
(一)警告:每次减发100元工资;
(二)严重警告:每次减发300元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的;
(二)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三)妨害所在单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管理,情节轻微的;
(五)不按要求着装、佩带胸牌、不注意仪容有损监理形象的;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别交办任务的;
(七)擅自动用或操作施工方车辆或机械设备且不听劝告的;
(八)在监理工作中,私自推介工程材料、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被监理单位就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
(一)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本单位权益的;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行为不检点、不文明且不听劝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讦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四)工作时间因酗酒影响工作的;
(五)因违反监理程序,造成较小损失的;
(六)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在各级检查中,影响本单位声誉的;
(七)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的。
第十八条 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对同事暴-力威吓、严重妨害工作秩序,或殴打同事或互相殴打,或参与社会上打架斗殴的;
2、在工作区域、宿舍内赌博或被公安部门抓获的赌博的;
3、无故连续旷工3日、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10日的
4、收受被监理的施工单位钱物或主动要求施工单位请吃玩的;
5、被发现个人证件资料系伪造或私刻公章的;
6、涉露本单位或建设单位机密的;
7、偷窃或侵占同事、单位财物,经查证属实的;
8、散布不利于本单位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按合格签字,将不合格检查批按合格签字的;
2、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恶意涂改单位重要文件资料,使本单位蒙受重大损失的;
3、工作不努力、不认真,被业主3次以上(含3次)点名批准或业主有正当理由提名要求清退的;
4、擅离职守或工作疏忽,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在监理工程中,下达错误指令或越权下达指令造成一定损失或引起合同纠纷的;
6、监理工程发生等级质量或安全事故,被追究有无法回避的责任的。
7、利用本单位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本单位名誉受损的。
(四)发现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分以下三步进行:
(一)试用前考核:员工进入本单位应接受行政管理处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试用阶段。
(二)试用期考核:一般员工试用期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期满时考核人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报行政管理处备案,方可正式聘用。
(三)聘用期考核:
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人品学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表现随时考核。凡有较大功过的,应随时报请奖惩。
2、所有员工,每月应向其主管述职一次(口头或书面),主管应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管理处。
第五章 加班
第二十条 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各部门有权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之员工一般不得拒绝,违反的以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加班,应发给加班工薪或补(调)休。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效率,应进行各种教育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通常为监理公司简介及组织架构说明,讲解监理工作规章制度及职业守则等。
(二)试用期培训:试用期培训的内容为监理业务特征、监理程序、工作要求说明及岗位业务指南等。还应指定资深专业人员辅导。
(三)在职教育训练:
1、员工应不断学习本职业务,争取一专多能,以求精进。
2、监理公司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级及省厅级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工资予以上浮。
3、根据工程需要,监理公司可组织专家、技术人员举办专题讲座。
4、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所属员工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使所属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的高尚情操,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第七章 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着劳资兼顾和互惠原则,给予员工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个人学识、资历、技能及其工作性质而定。其标准不低于本单位驻地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岗位津贴:按所在监理项目类别和履行岗位职责大小等因素确定。
(三)奖金:受到嘉奖以上奖励时享受此待遇。
第八章 离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反监理公司管理规定,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尚未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先下岗停职。如经查明无过失的,可恢复原职。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对外技术服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各部门业务紧缩,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可提前30日通知裁减员工。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如要提出辞职,应于30天前提出辞职申请呈主管领导,获准离职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渐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人并会同接任人员一起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除特许外,本月工资均于当月月底发放。
第九章 福利
第三十条 本单位员工可享受本单位的一切员工福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所有金额,转入福利基金,用于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如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于2015年02月1日起实行。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望各车间、各部门严格遵守,实时监督,并对各级领导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没有考勤卡的人员到人资 孔德振 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015年2月27日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违反以下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 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
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
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9、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 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10、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1、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2、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3、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4、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5、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7、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
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6、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30-50元;立功,每次奖励100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1、 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 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 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 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5、 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6、 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7、 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8、 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 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2月27日
【员工劳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04-19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02-01
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04-19
公司员工劳动管理制度04-05
酒店员工劳动管理制度04-16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精选13篇09-01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05-11
劳动法规定员工考勤的管理制度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