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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 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范围:街道机关、人民团体公务员、职工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含临聘人员)
第二条 年休假时间
(一)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休假5天。
(二)工作满5年未满10年者,可休假7天。
(三)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可休假10天。
(四)工作满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
第三条 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况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
(四)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
第四条 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男女工作人员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六条 单位集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天数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
第七条 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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