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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员工休假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享受对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带薪休假:
1、员工当月无故连续旷工1天(含)以上。
2、员工当月出勤累计不足22天的。
二、休假时间
1、员工每月可带薪休假4天。
2、带薪休假可以当月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但是不能两月累计休假,当月员工自动放弃休假的,不计加班费,不累积到下月。
三、根据部门各工种的特点及员工本人的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休假。员工安排休假,应优先统筹考虑所负责的工作要求。工作进行的特殊时期,不得安排休假;没有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有效合理安排的,或者由于休假可能会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安排休假。
四、其他规定
1、新入员工试用期满后,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次月开始计算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2天办理申请手续。一般员工本人申请休假
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申请休假的,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因公且有领导安排,当月无法休假的,每天计加班一个。
4、员工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需返回公司的,公司报销往来车费,并未完成的休假日,每天计加班一个。
5、特殊岗位(锅炉工、保安、水暖工、清洁工)休假期间,接替其工作的员工每两天计一加班。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陕西延长石油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综合办
2015年8月8日
私营公司休假制度
1 每年有两次带薪假期,①春节15天(腊月25日至大年初十); ②年探亲假10天(全年内3月-12月) 探亲假可分期休假,超出公司规定天数的,扣除当日工资。探亲假产生的路费由公司给予报销一次。路费标准不超过火车硬卧。实报实销。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①可予经济补偿;②可安排家属探亲。路费报销标准与员工同等。
2 业务空闲期由部门主管协调安排休假,以公司工作为第一。不服从安排的职工,扣除双倍工资,保留开除的权利。 3 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丧假,生育假。
此制度于2015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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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浅析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之后,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在保留原职位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期限的连续休假,休假期间享有已具备的工资条件。这一制度并不新鲜,在及其强调劳动者休息权的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制度实施了超过半个世纪。例如,德国《联邦休假法》自196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之日起,就确立了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50多年来其自身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保障德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做出了巨大贡献。①我国国务院于2015年12月7日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的年休假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尤其是在企业中的推行遇到了难题,它并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作用。
一、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基础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看似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其实它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一点也不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早在上个世纪我国就已经在法律层面承认了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十余年之间,我国的带薪年休假长期停留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这一层面上,众人皆知有“带薪休假”这一说法存在,这一制度尚未建立。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份行政法规的通过生效正式标志着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从一纸空文成为现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①参见王倩《德国年休假法律制度》[J],载《德国研究》2015年第2期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制度在企业中的现状
(一)从数据中研究出的事实
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状况可观,这些单位的职工能够休息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据笔者在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了解,该类单位的在编人员经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可以向上级申请带薪休假。这一过程体现以下特点:申请简单、容易批准、不影响其他福利,于是这一权利也被职工广泛行使。可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公司企业中,据调查显示很少有职工能够或者愿意行使自己的年休假权。“大多数职工并未按国家规定享受过带薪 休假,带薪休假还是一个美好的梦”。①
通过对对一些学者在这方面的实践调查得出的数据②,笔者总结出我国当前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有以下特点:
1.理想与现实差距较大,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不高大多数职工并未按国家规定享受过带薪休假,带薪休假还是一个美好的梦。
2.不同类型的单位职工带薪休假状况差异较大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实施情况最好,其次是外资、合资企业,实施情况最不容乐观的是民营企业。
3.未休假的职工按政策标准补偿比例不高。
4.企业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重视不够企业没有建立带薪休假制度。企业执行力度也不大,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
总得来说带薪休假在企业尤其是是民营企业中实施状况十分不理想民营企业中的职工大多数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的权利。有些职工是在工资与休假之间选择了前者、有些职工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或是没办法选择、或者是没有选择,这些都导致企业职工无法完全有效的行使自己的带薪年休假这一重要的人权。夏勇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中指出,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的公民的生存权中,包括生命健康权、休息权。③在这里我似乎看不到这些。
(二)从事实中研究出的原因
到底是什么造成了以上的原因呢?笔者粗略的总结了以下几点:
1.企业对于成本的在乎与对职工休息权的漠视 ——对法律规定缺少敬畏。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盈利,除了扩大收入另外一个途径就是减少成本。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安排人手补充缺失岗位,另一方面要给休假的职工按法定标准发放薪资,这无疑加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在我国这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①参见王友青与姚明亮合著:《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以西安为例》,载于《上海企业》2015年第4期
②参加注释①
③有学者认为夏勇这里的休息权是有范围,应当不包括带薪休假的权利。
2.企业强于员工的地位。在西方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职工在于企业的对抗中往往是出于势均力敌的地位的,企业主要依靠高的福利来留住职工。而在我国职工则处于弱势地位,在资本市场中是若是群体。他们总是害怕企业会扣他们的工资、扣他们的奖金甚至是开除他们,导致职工根本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何况带薪休假,看起来就是天方夜谭。
3.法律上的空白,尚无监管惩戒制度。《劳动法》中列明了劳动者的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只此一条宣告式条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前者区区十条后者也只有十九条,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带薪休假的实施方法。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对于如何监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以及违法后如何惩戒缺乏规定。这一区域的空白,是得劳动法的第四十三条成为空文。
4.法律权威的缺失。在普通民众眼中层级越高的法律它的作用它的权威就越大,这里涉及到法律位阶的问题。上位法由于下位法。而具体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两个文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民众眼中它的神秘感就大打折扣。鉴于我国目前休假状况混乱,我国为什么不能尝试颁布一部专门休假法,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制度囊括进去,以提高休息权在公民眼中的地位。
三、结语
改革开放过去了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基础明显提高,再也不是为了生存而奋斗的时代。职工的劳作在满足自己生存权的同时还在追求着更高的发展权,休息权理应得到重视,其中带薪休假就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建立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使每个公民在劳动时感受到社会的轻松环境环境,那个时候每个中国公民就在也不用羡慕希腊人一年有一半的时间是躺在爱情海的沙滩上了。
参考文献
[1] 程思良:“论休息权的价值”[J] .载于《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2] 王倩:“德国年休假法律制度”[J] .载于《德国研究》2015年第2期
[3] 王少波:“关于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一些思考”[J].载于《中国流通经济》
2015年第11期
[4] 王友青:“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现状_原因及对策分析以西安为例” [J] .载于《上海企业》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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