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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时间:2023-02-27 15:01:16 春宁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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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精选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精选10篇)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风险与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指在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活动中具有相应的岗位授权、需要强制约束和有效制衡的易发风险岗位。关键岗位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操作类人员。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本行分管条线的副行长(含助理)、分管运营的副行长(含助理);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授信审查、科技运营等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贷款系统管理员、信贷专职审批员、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员、行政印章管理员。

  第二章 强制休假

  第三条 强制休假是因银行业的特殊性,由单位安排,在不预先告知本人情况下,要求其离岗休假,并派员接替工作,开展检查的休假制度。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实行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强制休假,新履岗人员次年起实行。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实行强制休假。

  (一)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

  (二)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

  (三)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

  (四)可能存有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强制休假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

  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办公室拟定,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拟定,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强制休假形式可分休假和换岗两种形式,后一种主要用于营业部关键岗位。

  (二)开展检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正式书面通知强制休假对象,并落实顶岗人员,即时办理工作交接。由授权顶岗人员或检查人员对强制休假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三)落实措施

  经顶岗检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结束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不适宜回原岗位工作的,则调离;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条 顶岗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所在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2、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

  3、对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费用开支和公共财物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

  5、经营管理中是否存有违规、越权行为;

  6、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

  (二)操作类人员

  1、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

  2、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岗位制约是否到位;

  4、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

  5、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

  第八条 强制休假人员要根据本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协助对其的离岗检查或审计。强制休假的假期减半抵扣当年年休假,超出年休假部分按年休假处理。

  第三章 轮岗

  第九条 轮岗是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间、不同部门间进行有计划的、强制性的`岗位轮换。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行长满6年、副行长(含助理),必须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运营负责人满3年、本行层面其它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满4年,必须进行轮岗。

  第十条 轮岗的程序

  (一)计划审定

  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本行营业部拟定,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计划实施

  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轮岗人员应按轮岗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尽快到新的岗位报到任职。需任职资格审核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计检查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本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及时、准确地建立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档案。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和轮岗人员应服从单位决定,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服从者,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顶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对在顶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差错和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村镇银行制定并解释,自行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2

  为加强邢台县农村信用社各岗位人员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流对象

  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

  (二)轮换对象

  1、联社各科室负责人。

  2、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

  (三)交流轮换重点

  1、联社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的。

  2、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四年以上的。

  3、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等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会计岗位可延长到三年。

  4、信用分社的负责人、柜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

  5、组织上认为有必要交流和轮换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轮换。

  (四)交换和轮换方式

  岗位轮换采取内部横向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方式进行。

  1、内部横向岗位轮换

  内部横向岗位主要在联社、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如:联社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轮换;信用社、信用分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结算岗位之间轮换。

  2、异地交流

  (1)异地岗位人员交流就是在联社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负责人及分部经理的交流。

  (2)异地岗位人员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如需要或根据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异地岗位人员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还看本人情况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列入交流的范围,一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是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岗位轮换交流的.;三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联社认定的。

  (五)注意事项

  1、联社中层干部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岗位人员轮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好交接手续。

  2、对已决定岗位人员交流和轮换的,不得拒绝调动或者有意拖延时间。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要积极做好岗位人员交流轮换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岗位人员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4、联社人事部门要审慎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3

  1、员工每周带薪休假一天:

  公司总部:每周六、周日串休

  各销售部:依照实际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销售部门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

  2、调整:

  根据公司需要,有活动及相关变动时,员工有义务更改休息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串休,串休于两个月之内(下个月月末之前)串休完毕,期限内未串休完的,不再顺延补串;不得连续两天或连续两天以上串休。

  3、有薪节假日

  员工可根据公司的公告享有有薪节假日。所有假日执行公司根据部门及现场实际情况各自安排的休假标准。

  4、集体活动

  公司举办各类集体活动,每位员工都应积极响应公司各项安排及号召,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不参加的按缺勤处理。

  5、病事假:

  (1)员工病事假,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请请假程序,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2)无极特殊情况,员工病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上申请,特殊情况当天请假的,须提前两小时以上。

  (3)员工在病事假期间扣除相应的工资。无特殊情况公司另作安排以外,不得将工抵假(本月请病事假,不可以近期或远期的'多出勤天数抵平休假天数)。

  (4)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及相应的补助,累计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

  (5)请假工资的计算(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驻外补助+车补+话补)÷30×病(事)假天数

  (6)请假必须即时上交请假条,无假条者按旷工处理,后补无效。

  6、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方可申请婚假。

  (2)申请婚假须提前十五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办理请假和交接手续后方可休假。

  (3)婚假为三天,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婚假可增至七天。(含每周正常休息日,不含公司公布的本部门节假日休息天数)

  7、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司给予两天的带薪丧假。

  8、产假: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男员工带薪陪护产假为三天;女员工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申请产假,公司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公司的岗位情况确定具体休假时间。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4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5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方面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带薪年假。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陪产假。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七)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6

  一、轮岗的目的:

  1、多岗锻炼,培养人才:通过内部的岗位轮换,开拓人才培养机制,尽快培养员工成长为企业的多面手、全能工、骨干、以及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激励员工,提高积极性:使员工在轮岗中开拓视野,锻造多方面的能力与经验,避免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产生“惰性疲劳”。

  3、规避风险,防止腐败:通过定期轮岗制度防范管理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形成腐败。

  二、职责权限:

  1、管理部负责员工轮岗的`统筹管理,以及轮岗制度的制定修改、监督检查和落实考核;

  2、各分厂、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分级管理和落实。

  三、轮岗对象及部门:

  1、轮岗对象:本制度轮岗对象包含:保卫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计量人员、项目工程监督人员、招标办预算人员、质检人员、设备验收人员、分厂设备科人员、仓库保管员、物料收料员、财务核算员、铲车司机、天车司机,以及跟供应商和客户有接触的岗位人员。

  2、轮岗涉及部门:保卫处、销售处、供应处、物采处、原料检验一科、原料检验二科、原料检验三科、计量科、项目建设管理委员会、设备处、分厂设备科、仓库、分厂收料组、财务部、运管处、成品库天车司机

  等。

  四、轮岗的方式:

  1、科室内部轮岗:同一科室进行不同职能的轮换。

  2、部门内部轮岗:各部、厂下设科室之间,跨科室岗位轮换。

  3、跨部门轮岗:跨部、厂岗位轮换。

  五、轮岗期限:

  六、轮岗管理:

  1、科室内部轮岗,由涉及科室一把手负责。

  2、部门内部轮岗,由涉及部门一把手负责。

  3、跨部、厂轮岗,由管理部统筹安排和实施。

  七、轮岗的程序:

  1、轮岗计划:

  每年初由各部门根据轮岗期限,制定员工轮岗计划,轮岗计划应包括轮岗员工名单、时间安排、轮岗岗位等,并报管理部人劳科备案。

  跨部、厂轮岗计划由管理部人劳科负责制定。

  2、轮岗前工作移交。

  在到新岗位前,应当于一周内办理工作移交,并尽快到新岗位任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尤其是经营部门):

  第一、完整的工作文件移交;

  第二、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等;

  第三、工作资源移交,如客户资源资料、技术资源资料等。

  3、管理部人劳科要不定期监督检查轮岗情况,收集轮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八、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7

  一、目的:

  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健全岗位监督机制,为事业部培养后备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概念:

  岗位轮换是企业有计划的按照大体确定的期限,让员工轮换担任若干种不同工作的办法,从而达到考察员工适应性和开发多种能力的双重目的。

  三、适用范围:

  XX公司各车间、职能部门

  四、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各车间、职能部门岗位轮换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控,跨部门轮换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批准等。

  2、各车间、职能部门:负责对员工轮换工作的具体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

  五、岗位轮换说明:

  (一)轮换人员条件及比例

  1、轮换人员条件:

  (1)在采购各岗位、工程项目招标、媒介、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现金结算、关键工序等敏感、关键岗位工作满二年的员工;

  (2)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业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后备干部优先。

  (二)根据事业部发展情况,每年按如下比例进行轮换:

  (1)按现有专业人员数量的10%—15%的比例进行轮换;

  (2)按15%—20%的`比例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轮换。

  (二)轮换程序

  1、每年12月初,各车间、职能部门针对本部门员工工作岗位和业绩情况,做好轮换计划(包括敏感岗位及后备干部),上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2、每年12月底,进行下年度的岗位轮换安排。进行轮换的员工填写《工作轮换申请表》,需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同一部门车间/内部轮换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跨部门的人员轮换报人事行政部审核,由公司长批准执行

  3、进行轮换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的人事专员建立《员工岗位轮换记录》,记载员工的基本情况、轮换期间的工作、培训及考核等情况,并妥善保管。

  4、岗位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人员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5、人事行政部可根据工公司发展及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特别是后备干部进行跨部门岗位轮换。

  6、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工作业绩、培养方向及事业部发展需求,由人事行政部、各车间/职能部门妥善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方向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物流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以安排产品研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技术等工作为主。

  (三)日常管理考核

  1、各车间/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岗位轮换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轮换人员进行指导和考核。在符合轮换条件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接收。

  2、各车间/职能部门应针对轮换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3、跨部门轮换岗位的员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部门领导,接受考核,并将绩效考评结果记录在《员工岗位轮换记录》上,作为奖惩、培训、晋升的依据。其直接上级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4、工作业绩将作为岗位轮换的基本条件,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进行的岗位变动(转岗、离岗、降级使用等)不在岗位轮换范围内。岗位轮换人员应积极认真对待新岗位工作,尽快适应新岗位工作要求。

  5、岗位轮换三个月内,人事行政部定期会同其所在部门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长处和不足,商讨改进方案及提出培训建议。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对轮换记录进行抽查。

  6、对不适应该轮换岗位或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结果为称职以下的,结合其所在部门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调换岗位、再培训、对于确实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给二个月时间的待岗期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

  (一)由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20xx年7月份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工作和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轮换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三年以上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二)不定期轮换。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岗位轮换方式

  (一)股室内部轮换

  (二)跨股室轮换

  第七条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轮换计划。各股室每年年初制定股室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办公室备案。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三)落实交接手续。岗位轮换按单位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股室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移交。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制定岗位轮换计划后,办公室负责督促股室实施岗位轮换并对人员的岗位轮换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由岗位所在股室负责人作出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审计局,对该岗位涉及的相关业务,参照轮岗周期,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关键岗位人员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岗位轮换,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要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仍拒绝服从岗位轮换决定的,报分管领导,交县组织部处理。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9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轮换

  (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四)局组织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 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休假和轮岗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司纪委关于重点岗位轮岗交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岗位干部职工是指厂属从事基建、油建、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动力装备、办公室等岗位上的科级、工段级和职工;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二级单位进行内部轮岗交流时,要坚持有利于锻炼培养后备干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工作需求的目标要求,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轮岗交流人员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办法:

  (一)现职重点岗位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有严格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任职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必须跨单位交流;

  2、单位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优化结构的;

  3、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交流的;

  (二)现职重点岗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跨单位或在本单位跨岗位交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1、职工在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

  2、班组长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轮岗的,但应保持专业的连续性;

  4、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轮岗的;

  第五条、非重点岗位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满八年的必须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需延长轮岗交流年限的,应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工作满三年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一项业务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在班子成员内部进行分工调整。

  第七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轮岗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单位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竞争上岗工作相结合,由单位制定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确定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面向单位职工自由报名(需轮岗职工不得参与原岗位竞争),进行民主测评、业务知识笔试、组织讨论等形式,择优上岗。

  第九条、单位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或本单位所设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厂范围统一调配。

  第十条、跨单位轮岗交流程序:

  (一)厂组织人事部门、纪委根据本制度第三、第四条规定,摸排需跨单位轮岗岗位及轮岗交流人员,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职务相对应的原则,初步确定人员轮岗交流方案。

  (二)厂组织人事部门对轮岗交流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绩效考核,将轮岗交流方案及测评考核汇总上报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

  (三)厂轮岗交流领导小组公布轮岗交流决定。

  (四)各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和到新单位报到,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五)厂纪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副职都需要轮岗交流时,可先实行正职轮岗,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副职轮岗。

  第十二条、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参加轮岗。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借机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的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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