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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财政干部职工正当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15】1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与对象
全县财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年休假天数规定:当年12月底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或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应当计入年休假的情形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
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予以补足。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原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因特殊事情需要请事假的,按程序审批,年终计算累计请假天数。休完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职工当天应得工资。休完年休假后请病假的,按请病假程序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因请事假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事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2次。
第九条 干部职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驻点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分管领导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纪律
1、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不服从统一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权利,且不享受年休假补助。
2、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不得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
3、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干部职工返回工作岗位的,占用年休假的天数,应予当年补足。
4、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如有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5、职工年休假期间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
1、局政工股每年年初核定并向局办公室提供干部职工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2、干部职工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年休假申请表后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休假,休假前个人写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计划实施原则。各单位组织施行年休假应当周密安排,严格落实。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报组织部,县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同时上报当年年休假执行情况。
第四条 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原则。各单位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年度工作总体计划和部署,科学合理安排,在尊重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坚持全员执行原则。各单位应当从维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保证每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严禁不休年休假,变相给工作人员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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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坚持分级审批原则。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县人武部、、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其它领导成员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
各乡镇党委、党群系统和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其它领导成员,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批。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班子其它领导成员,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休假人员休假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审批表》,审批手续完备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机制分别报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年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2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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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离岗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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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
(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办法:
(一)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不含开会、学习、考察)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当年年休假天数。
(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三)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四)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五)驻外、驻村和挂职锻炼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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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二)请事假的天数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和年度统计工作。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单位考勤制度和病假、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组织部、县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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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增进员工福祉,发扬公司文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包括保洁)。
三、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以自然年(即公历1月至12月)为计算跨度。
(一)自然年度内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2、凡在公司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3、凡在公司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4、凡在公司工作满8年的,可享受带薪年假14天(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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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年度内工作不满12个月的,规定如下:
1、按照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满12个月后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
例:2015年7月1日入职员工,2015年7月1日在公司工作满12个月。2015年度他不符合享受条件(因为未满12个月),2015年度内可享受=184(7月1日至12月31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2天,2011年度内可享受5天,2012年度内可享受5天,以次类推。
(三)员工离职申请规定如下:
1、员工申请离职时,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员在本公司已工作的日历天数重新折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尾数舍去)。
2、该员工未申请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已申请且多休的按事假扣回。
3、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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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员工07年1月1日入职,09年5月5日离职,那该员工09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5(1月1日至5月4日已工作日历天数)/365*5=1天,即该员09年度可享受1天年休假。如该员09年度内还未休息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如该员已在离职前提前休完2天的,其中多休的1天假将在离职工资中按事假扣回。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半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8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实施办法:
(一)全公司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计算。
(二)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年休假统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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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根据“年休假统计记录表”中天数和使用期限申请休息。
(四)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记录和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公司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不冲抵。
(二)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一天,年休假可以与事假、病假相抵消。
(三)年休假一般不得与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部门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与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同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最多3天),公司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解除合同的员工,其未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七)由公司或合作伙伴安排的出国学习、旅游、考察出访等人员(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将情况备案),本年度不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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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休假必须本人申请,填写休假表,部门主管及副总审批后方可休息。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执行后如有新的规定将另行通知。
(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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