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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
2、自2012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
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4、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6、离职再入职员工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1、员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
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
第十、本制度不详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
根 据 劳 动 法 及《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结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
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
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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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休假原则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
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职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备档方可年休。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加班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 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
2、各部门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
第九、其他规定
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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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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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
第三条 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党群工作部为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员工申请、审批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党群工作部核准休假时间→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五条 年休假工龄认定
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龄的员工需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 年休假计算方法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二)公司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经营、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请事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度内有集团公司安排的照顾、疗养性质的出境学习、考察的;
(六)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作补偿。
第十条 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在原单位按规定未休完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期间要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标,休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有经济收益的劳动,要保证休假后能以良好的精神和身体状态投入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发生的各类人身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员工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三条 休假人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休假,在休假前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中层(含)以上级别人员在休假期间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专人为临时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中层(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在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其他员工,在休假前应将有效联络方式告之部门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员工( )年度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的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的员工,实习生从转试用起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含兼职人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条 年休假时间:
一、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9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19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三章 年休假规定
第四条 员工新入职本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员工入职时间的周期进行核算。
例如:员工甲2015年5月1日入职本公司,该员工至2011年4月30日工作满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二次年休假期:2012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五条 特殊情况如员工家庭或个人出现突发情况(奔丧、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或遇春节假期,可提前休年休假外,其它情况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数将根据员工实际应休的当年度年休假的季度差进行折算,离实际年休假越长,年休假天数越少,反之,离实际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数越多,标准如下:
例如:员工乙2011年10月1日入职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因春节申请提前休年假,该员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数为2天。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年休假不可累计,须当年度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员工因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个人申请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工休假的最新规定,特对本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
2、本公司年休假是指公司依法给予员工的年度有薪假期,年休假计算以周年为期,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年休假不影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3、公司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起算时间包括试用期、见习期,不包括实习期;
4、离职员工带薪年休假核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在职职工,不包括实习生、季节工、退休人员、顾问、兼职人员等。
6、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龄届定,累计工龄以员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对于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证明的员工,按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界定年休假天数。
二、实施细则
(一)按累计工龄届定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5个工作日;
2、累计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7个工作日;
3、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0个工作日;
4、累计工龄20年以上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5个工作日(见下表);
4、时间计算以月为最小单位,参加工作起始月和届满当月计算在内。
(二)按入职年限届定年休假天数
1、入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5个工作日;
2、入司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7个工作日;
3、入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0个工作日(见下表);
4、入司连续工作满20年的,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5个工作日(见下表);
4、时间计算以月为最小单位,参加工作起始月和届满当月计算在内。
三、执行办法
1、生产系统一般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结合春节或生产计划集中统一安排;集中统一安排的假期天数超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其按本规定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之和的部分,按照欠班处理或扣除相应日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扣除后剩余部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产管理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和一般员工同时进行,遇特殊情况需要机动的,报请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2、研发系统和管理系统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10天申请,经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销售系统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10天申请,经地区经理初核,主管大区经理复核,营销副总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带薪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因公司工作安排不能正常休假的,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可转入下年度,下年度仍未使用,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非公司原因本年度
未休假的,本年度年休假视同作废;
5、部门经理或地区经理(含)以上职务人员申请年休假的,必须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一名临时负责人,代行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且要保证通讯畅通,与公司保持联络,确保本部门或办事处的事项及时处理;
6、员工年休假不能影响部门或办事处的正常工作,员工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部门或办事处负责人协调统筹;
7、年休假的员工必须预留有效的通讯方式,遇到本部门、办事处或公司重大紧急、特殊事件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返回工作现场,因此中止的剩余假期可在本年度其他时间另行安排;
8、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入职年限或累计工龄审定以后,确定每年度个人休假天数,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各部门各办事处负责人;
9、审订范围内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超期休假或其它休假一律按照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四、补充规定
员工发生以下情形时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采用入职年限计算年假天数的,间断的司龄不累积计算,两次以上(含)入司者以最后一次入司的时间为起算标准;
6、员工年假天数届定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内不得更改;
7、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并在执行过程不断完善;
9、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依国家政策进行适当修;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为本制度附件;
11、公司原年休假制度同时作废。
2015年8月15日
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农民工,以及劳务输入人员。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天数指一年(12个月)内的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
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的;
4、上一年度(12个月)因内退、工伤休养等原因累计不在岗6个月以上的;
5、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向借入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非因工作需要,职工当年自动放弃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公司亦不发给休假工资。
5、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备案程序:
1、公司劳动人事部定期统计出公司全体职工姓名、参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集团工龄,测算出每名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休假周期等信息,并提供给
各单位和部门;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般性依据,各单位应随时监控和掌握年休假的休假条件和否定条件事实,以便正确审批年休假。
2、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计划休带薪年休假前,应提前7天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并将工作向职务代理人交接清楚,不得影响工作。
3、审批权限:工人岗位由班段长签属意见后,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一般管理岗位直接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中层副职由中层正职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级副职主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由公司级副职领导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级副职领导直接由公司经理审批。
4、《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人事部备案;《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交劳动人事部,并由劳动人事部转交政治工作部备案。
5、审批原则:个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不能影响本岗位工作及所分管的工作,离岗后应有职务代理人。
6、各单位在职工考勤表中对带薪年休假应用专用符号予以注明。
7、凡由各单位集中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向劳动人事部及时上报《带薪年休假备案表》及《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即可,不必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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