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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
1、婚假:婚假三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属晚婚,可另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
(3)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孩者另增加产假30天。
(4)一胎生育为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产假15天。
3、节育假: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或引产者增加休假7天。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6、病假:职工因病就医需病休的人员,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7、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8、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年内三个月连续未完成工作量者不享受休假,当年已休假,但之后未完成工作量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六) 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七) 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八) 享受带薪休假后不再享受每4年一次的探亲假
(九) 当年休产假五个月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
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因我院为财政差额补贴单位,因此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作经济补偿。
9、探亲假:
(1)工龄满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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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配偶:配偶在省外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工作者,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1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年给假一次,10天。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在省外居住或距离德阳四百公里以上者,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5)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应在享受探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时间。
二、请假流程:
1、职工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请一天假,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
3、职工请三天以内的假,分管院长批准。
4、职工请三天以上的假,院长批准。
5、请假至假期结束,均需到办公室备案。
6、本流程适用于除病假、产假外所有请假事宜。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1、事假:扣取日工资总额×天数。
2、病假:
(1)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2)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50%×天数;
(3)出院后病休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70%×天数。
3、节育假:上环、流产、引产者扣取日工资总额的l0%×天数。属晚婚晚育第一次流产、上环、引产者病休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4、员工在婚、产、节育、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注: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结余津贴补贴+护龄津贴+护理10%津贴)÷24天。
四、处罚规定:
1、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未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科主任、护士长擅自批假未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者;
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科室领导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者,在全院通报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2、凡经查明请假人员所申请与事实不符时,视情节轻重按所请假天数给予日工资的二倍或三倍进行处罚(即:罚金=天数×日工资的2—3倍)。
3、员工的福利待遇,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余均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员工休假必须先办理休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后再事后补假的,所休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办公室。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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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休假制度
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特修定本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一、职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二、休假类别
(一)法定的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
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探亲假:
1.探父母:未婚职工,父母在异地,每年允许探亲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父母在异地,每4年探一次,每次20天,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配偶: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者,每年探亲1次,每次30天。
如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不再享受当年任何探亲假。职工入职不足1周年的不享受探亲假。
(四)产假及哺乳假:女职工产假5个月(国家规定不少于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由妇产科出具《诊断证明书》为难产或剖宫产者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分娩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者增休产假10天,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五)计划生育假:人工流产15天,药物流产5天,放环3天,女扎21天,男扎7天。
(六)婚假:当地结婚5天,异地结婚为15天(指配偶不在本地)。
(七)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为3天。外省酌情给予路程假l一3天。
(八)年休假: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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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所计工龄为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2.本院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3.本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本院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年内参培、考核不合格及违反医院其他规定的不享受休假,如当年已休假,取消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6. 请事假、探亲假等各类假的人员,其请假天数从享受休假天数内减除,剩余时间一次性休完。
7.如当年已休假,之后出现的上述情况推至下一年度核算。
8.当年休产假五个月及以上者不享受该年度带薪休假; 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因我院为非财政补贴单位,因此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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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假:除病、婚、产、节育、丧假外,因私事必须请
假的为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l5天。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可用年休假冲抵事假。
三、请、销假流程
科主任、护士长有3天的假期审批权限,超过3天由分管院
长批准。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及销假通知制度。假条双部门管理,假条批准后由科室负责人或本人送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原件交政工科备案。待请假者上班后及时到主管部门及政工科销假。如果科室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假条,一经查出医院将扣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部分,对因未及时销假造成多扣罚的绩效部分由科室负责人承担。如假期结束未及时上班者,按旷工对待。
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流程进行申报,无特殊情况
禁止电话和短信请假,如遇突发情况只能电话请假时先电话告知科室负责人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假条,否则视为旷工。
(一)请假流程:
3天内病假——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自己或委托负责人书
写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章——送交主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原件上交政工科——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3天内其他假者——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自己填写×××医
院请假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上交主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原件上交政工科——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3天以上病假——自己或委托家属及负责人持加盖医院医疗
章的诊断证明及×××医院请假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送交主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
原件上交政工科——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3天以上其他假——自己填写×××医院请假条——科室负责
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送交主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原件上交政工科——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二)销假流程:
假期结束——由科室负责人——电话或亲自到主管行政部门
和政工科销假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流程:科室负责人因事外出离开县城
或连续休假3天以上者——书写请假条——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送交主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复印后将原件上交政工科——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并做好记录。
(四)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人员请假天数及累计天数、
请假类型通过OA进行全院公示,请假人员如有疑问于2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审核并答复,主管部门将最终版的请假报表于25日前交政工科。年终主管部门将全年的请假累计情况向政工科汇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考核档次。
(五)政工科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的假条上报财务科。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1个月内的事假日不发绩效只发工资;事假1-3
月的只享受工资部分的90%。事假4-6月的只享受工资部分的70%,事假7月以上的只享受工资部分的50%。
(二)病假:医疗期内发全额工资。超过医疗期1-3个月的
发放90%的工资,超医疗期4-6月的发放80%的工资,超医疗期7-12个月的发放70%的工资。超医疗期13月以上的发放50%的工资。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员工在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年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旷工:凡无假条又未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一
天扣除当天所有工资,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除全月工资。
五、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根据相关法律界定),停工留薪
期间工资照发,给予适当补助。停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被评为伤残等级后,则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六、处罚规定:
(一)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未经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长同意而逾期不归者;
3.科主任、护士长擅自批假未报院主管领导批准者;
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科室领导应敦促其及时
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日者,在全院通报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年累计旷工5天;
2.年度累计病假超3个月;
3.年累计事假超15天;
(三)凡经查明请假人员所申请与事实不符时,视情节轻重
按所请假天数给予日工资的二倍或三倍进行处罚(即:罚金=天数×日工资的2—3倍)。
(四)员工休假必须先办理休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
擅自休假的理由,自行休假后再事后补假的,所休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项
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办公室。
×××医院
2015年8月1日
商河县人民医院请假条
中医院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按照**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同年度中请事假天数抵消带薪年休假天数,抵消后剩余的事假天数,按照医院请假的相关制度扣发工资;门诊休病假天数抵消年休假天数,住院及康复期间两天病假天数抵消一天年休假,不扣除工资,抵消后剩余的病假天数,按照医院的病假管理制度扣除相应的工资。产假(三个月)不计年休假在内。
第四条 职工自动放弃年休假者,不予补助工资待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者,医院将酌情补贴待遇。
第五条 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为一个自然年,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假期不能累计,到期自动归零;年假 10天以内者一次休完,15天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两期休完。
第六条 返聘人员及临聘人员暂不予休年休假;外出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者,不予休年假,三个月以下者,假期为年假的一半。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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