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休假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干部职工休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1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2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x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3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xx]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根据[19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1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请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请休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应本人先填写《请假条》,提前上报相应领导审核,审批后方能请假。根据部门不同决定提前几天上报。
(二)经审批的《请假条》应当交人事部备案。
(三)请休假一天者需上报本部门主管审批;请休假两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副总经理审批;请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总经理审批。
(四)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5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较强时间请假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请事假3天。每年不超过15天,否则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终红包。
(二)请假扣当日全薪,对应月份无全勤。应提前1天申请,市场人员提前2天报上级主管审批。同意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5
第一条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两天以上事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因事请假需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来不及请假,应电话通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人事部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条病假:
1、员工上班时因病需接受治疗,应先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按请假时间计扣工资。
2、员工请3天以上病假须开具县(区)级以上证明,经人事行部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3、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因病(工伤、产假除外)不能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三条工伤假:
1、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事故后,员工必须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公司认定后,方可作为工伤。
2、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定额工资,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定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员工如遇当值,可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月内补休或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丧假:
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辞世,公司批准员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内公司支付定额工资,不报并旅费,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出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谎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婚假:
员工婚假定为7天,如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岁,女方23岁)可延长假期为10天,同时员工享受定额工资。
第七条产假:
公司正式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须呈交医院证明书,经公司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内支付定额工资)。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6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
(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假期类别
第一节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员工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节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当年公历年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标准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脱产在校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七)当年累计安排不扣工资疗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八)当年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未能连续工作的。
第十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任务,应服从工作安排;未休天数可补休或顶休。
第四节探亲假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至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单独计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
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销国内段路费,国内段路费计算自单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计算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计算至上海),国外段路费自理。
第十八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在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予以报销:
(一)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如下: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5、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参照乘坐飞机的规定报销。
(二)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住宿标准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有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五)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规定,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职工—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应予以退回。
第五节病假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凭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含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证明疾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原件(如:化验单、光片、心电图、b超等),并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核批准,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资料,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六)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的员工,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
96〕40号) ,有下列情形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医疗期。
(三)患病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六节婚假
第二十四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再婚员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节丧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为5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八节产假
第三十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十一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九节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规定如下:
(一)男性结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
(三)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
(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
(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可依据诊断结果适当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节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第三十五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员工,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按照陕劳人险发〔1983〕59号,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三十六条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哺乳期。
第十一节事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私事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处理,也可用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
第三十八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二节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员工请销假管理。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为审批人。
第四十条请销假一般程序:
(一)申请:员工本人应在休假前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休)假类型、事由、天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病伤急诊,可在诊断后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病假申请。
请年休假的应由员工本人于当年计划休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1、请(休)假3天以内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请(休)假4天以上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负责人、各单位领导班子等请(休)假时,需向上级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报告。
(三)休假:员工应在批准的假期内休假。
(四)续假:参照请假程序办理。
(五)销假:员工休假结束返岗工作后,应在两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的,自销假之日起恢复相关待遇;销假遇节假日的可顺延。
第四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工作日及以上时间的;
(二)伪造、涂改请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休假的;
(三)无合理原因,未及时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认定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各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年休假、探亲假应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员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或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实际适时安排员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安排补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8
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公司鼓励员工有计划地休假,公司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员工休假,现将公司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临时劳务人员、内退人员、无岗人员、下岗人员、调出人员(包括正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内病、事、产、工伤假累计超过60天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
1、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后,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后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则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
若上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满足工作年限的,次年开始安排休假。
2、员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准程序:
员工一次性休年休假应执行既定的休假计划,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核准。员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内的,需提前一天获得直接上级批准;三天以内的,需提前三天获得直接上级和本部门经理批准;七天以内的,需提前七天请准,经直接上级报本部门经理核准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内的,需提前一个月请准,经直接上级报本部门经理核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四、具体规定:
1、考虑到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确保工作(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计划期内确实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调整休假计划。
2、各部门应严格年休假管理制度,严格考勤。公司将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抽查结果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如抽查发现有员工没有履行规定的请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者虽然提前告知了相关主管但事后不能及时提供请休假证据的,视同旷工处理。
3、年休假最少应以1小时为单位使用,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超出1小时的按实际休假时间计。
4、年休假期间,基本(协议)工资和贡献工资照发。
5、员工上年度没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过期作废。
6、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7、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人事薪资委员会。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08:30-17:00,午餐时间30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40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2小时。
2、员工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7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600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10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治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部员工必需按排班表准时上班,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延迟10分钟之内上班,为迟到行为,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的,为早退行为。
三、工作时间:
每星期工作时间为六天,每天七个半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公司可依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详细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治理
各类假别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以下状况之一者均属公差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经批准参与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经批准外出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详细放假时间按国家公布的规定实行。在节日期间公司可依据实际状况安排法定假期外串休一天。
3、病假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间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需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请假均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由总经办呈送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无故旷工3日以上的开除处理。
六、假期治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总经办请假。返工后,照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展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并执有当天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考勤治理
部门经理以及公司领导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总经办是考勤治理的监视部门,各部门为负责部门。公司值班保安员负责监视员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订正,并作记录,总经办不定期监视检查员工出勤状况。公司总部人员因公到工程部或出外公干不能准时回来打卡的,须在《未打卡状况说明书》上注明出差的事因、地点,报其主管领导签核,其《未打卡状况说明书》必需在2天内报总经办签核,于每月月末报送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上班前已知需从公司总部外出办事,须按时打卡,不得后补。每月迟到累计达30分钟内、上班遗忘打卡不超过3次,不予以扣款。每月迟到、早退、漏打卡(无《未打卡说明书》)累计3次,扣发1天工资,累计4到6次,扣发5天工资,累计7到10次,扣发10天工资。因工作需要到各工程部须填写《外勤工作登记表》,如下午出去者下午上班之前必需打卡。
考勤主管每月负责统计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作罚款和发工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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