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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公司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11 04:25:01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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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公司规章制度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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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

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所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确保生产厂名厂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商标、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情况与商品实物一致,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

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内容必须真实,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

《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俘虏法规规定的“包退、包换、保修”三包义务和赔偿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

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农资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资直营店管理制度2016-09-18 8:49 | #2楼

为加强农资门店管理,确保商品等财物安全,保证各部门间加强合作,有序完成农资店配货、销售、货款回笼,特订立本制度。

一、农资门店实行实物负责制。每个门店指定一名“实物负责人”负责门店的要货、销售、交款、对帐、盘库等日长工作。店长对“实物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二、农资门店全体员工服从鑫水集团与店长双重领导,经营业务、店员培训、调动由鑫水集团负全责。日常考核由店长负责。

三、配货。公司配送门店的商品验收由“实物负责人”在“商品调拨单”上签字,店长签字确认。门店留一联登帐,退一联给送货人,返回鑫水公司保管员。

四、销售。门店商品销售必须开具“商品销货单”,顾客凭“商品销货单”到收银处交款盖章,并取得“机打小票”;店员验证收银员盖章后的“商品销货单”与“机打小票”无误后发货。

五、每天营业停止,“实物负责人”依据收银员盖章后的“商品销货单”汇总一天的营业额,而后填制“销售日报表”转交鑫水公司报账员。

六、集团财务部月度结账前,由业务经理带队会同公司报账员、保管员到门店盘点、对账。保管员与“实物负责人”核对实物;报账员与门店收银员核对上交销货款。而后保管员与报账员货、款核对,无误后由报账员向公司财务部填报“销售月报表”。

七、农资门店所有商品一律有辽宁鑫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配送,门店不得擅自进货、也不的寄存、摆放、张贴鑫水农资以外的任何商品及宣传品。

八、公司对门店实施销售提成办法,对店员酬薪由店长提成中扣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鑫水集团有关制度办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农资门店运行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鑫水集团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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