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触电、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关审批手续,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本规定归口部门为安全环境部;
2.2、相关部门为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3、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
4.1、高处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4.3、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4、进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5、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4.7、大件吊装作业。
4.8、其它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9、重量超过50T以上,产品发运及发运过程中的相关作业。
4.10、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5、危险作业审批
5.1、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经安全环境部、工务部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作业条件,由安全环境部指定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全环境部存档备案。
5.2、审批危险作业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校颁布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立即通知安全环境部。并将处理情况补填申请表;
5.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严禁酒后作业。
6、安全作业要点
6.1、危险作业中,执行部门应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6.2、危险作业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险作业区要清理整洁,通道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4、作业前,要仔细认真地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
7、其它
7.1、对违反规定的危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危险作业应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安全环境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3、本规定至公布日开始实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顺义区燃气公司 为了确保危险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危险作业是指作业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二、危险作业范围包括:
(一)燃气的危险作业;
(二)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三)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四)带电作业;
(五)有限空间内的作业;
(六)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七)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
三、公司对危险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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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 “有限空间作业单”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五、燃气的危险作业管理
(一)燃气危险作业的技术管理
1.燃气管线带气作业属危险作业,必须制定带气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动火的带气作业,应按照《动火证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具动火证。
2.带气作业前应对所有参与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措施交底。
3.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牌、警示旗、警示灯等安全标志和围挡。参与作业各基层单位的安全部门在作业前必须指定专人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4.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压力应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若在作业中管道压力过高或过低,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管道内压力恢复到正常作业压力后,方可继续实施动火作业。
5.带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控制压力,并随时向作业指挥报告压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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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带气不动火作业必须切断气源,将作业位置两端管线内燃气放空,并进行吹扫,将燃气浓度降至1%(VOL)以下。在作业过程中加强通风并随时对环境燃气浓度进行监测。操作中应使用防爆的工具设备,对非防爆工具要采取防爆措施。
7.燃气放散时,应有专人看护,选择合理的放散地点,杜绝放散地点周边一切火源,并对燃气放散量进行控制,防止放散地点周边燃气浓度过高。
8.新管线、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连接电位平衡装置。 9.燃气管线通气或复气前必须进行管道严密度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通、复气。
(二)燃气危险作业的人员管理
1.燃气的危险作业至少应由两人来完成,责任重大的作业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人和技术人员都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实习。
2.进行燃气危险作业的地点应设围挡和守护人员,绝对禁止在该处吸烟和点燃明火。时时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在作业坑和井内作业的工人,应系安全带,其连接绳索的一段应握在地面上监视人员手中。接口和管件的严密性试验只准使用肥皂液检漏,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3.复杂的燃气危险作业应按照专门的作业方案进行。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
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空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二)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三)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四)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五)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六)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七、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八、带电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上报部门,经批准后,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在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方可带电作业。
九、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单,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顺义区燃气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不固定好木板等可靠措施,禁止在轻质屋面上作业。
十一、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十二、其他危险作业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作业申请单 附件2:动火证
2011年10月
危险作业申请单
动火证存根 动 火 证
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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