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顾问合同 推荐度:
-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法律顾问合同
( )穗昆仑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人:雷云汉律师
电话:13922211183 传真:(020)87551834
http://http://www.oh100.com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2
(一)乙方委派雷云汉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
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户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账号:201581817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市体育东路支行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聘请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2、协助起草、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各类业务合
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
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
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唐齐斌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00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00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无具体争议金额要求,不再收取;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襄阳市城区外办案(所谓城区外,是指襄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市内公交营运线路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装订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鉴于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指派的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3、根据甲方具体项目情况,乙方应委派具有专长的专业人士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二、乙方服务范围
1、企业决策管理服务
乙方通过参加决策会议及其他沟通渠道为甲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等方式参与甲方重大经营决策,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确保甲方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乙方确保甲方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甲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乙方保证提出的决策为法律框架内的最佳方案,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第1页/共7页
(4)乙方确保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法律风险。
2、财务风险控制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对甲方的债权进行分析,并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对甲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等各类债权的催收提供法律建议,必要时为甲方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并指导、协助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
(2)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账款等各类债务的清偿提供咨询,并指导、协助进行会计和法律处理;
(3)乙方为甲方所涉诉讼等各种有关事项提供法律处理意见,并代为办理。
3、劳资管理服务
(1)乙方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甲方的整体经营和运作维持正常发展。
(2)乙方负责审查甲方的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4、合同管理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协助甲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各类合同书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常规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咨询服务:即乙方解答甲方或其任何员工提出的与甲方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2)法律文书服务:即乙方为甲方草拟、审核及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法律文书,乙方协助甲方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乙方为甲方代写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文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对甲方的某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对外签发律师函。
(3)法律调查服务:即对甲方指明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专项法律事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包括:(1)调查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
第2页/共7页
体是否存在等基本资料);(2)调查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等详细资料;(3)调查商事主体持有债权、投资、资产等情况;(4)调查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
(4)参与商务谈判:即甲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参与商务谈判,代为与对方进行协商,代为调解。
(5)保护与保密:乙方为甲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甲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6)代理服务:乙方受甲方特别委托,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处理甲方认为应由律师处理的事务。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也包括代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在与甲方充分磋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标的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7)乙方为甲方催收国内、国外欠款;处理贸易纠纷及争议;审核仲裁或诉讼资料,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三、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顾问费每年税后人民币2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
2、上述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余款于2015年元月10日之前付清。
3、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可以另行收取费用,在乙方常规服务收费的基础上给予特定优惠。
4、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经甲方审批同意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甲方承担,非甲方另行委托事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聘请年限
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一年,自20013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经营活动和业务往来情况;甲方与乙方诚信合作,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1)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2)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3、甲方指定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以书面或以电子邮件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四人次以上;
4、甲方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与法律以及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2)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3)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2、服务质量:
(1)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质量,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有关意见和所提供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2)在服务质量控制上,所符合的规范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B、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执业规范》。
3、双方确认,依据甲方的具体业务情况,乙方采用不定期方式为甲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顾问律师不定期与甲方联系人或根据甲方要求会晤,交流情况,
沟通信息,及时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5、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1)乙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甲方的所有委托事务信息或者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人员,应取得甲方认可。
(1)乙方有权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全面了解甲方有关业务情况。
(3)乙方有权列席甲方相关会议。
(4)乙方有权获得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7、乙方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应作出回避的安排。
8、乙方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9、代理甲方进行诉讼的收费标准
(1)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仲裁事务另行收费的,收费依《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幅度的最低限收费打八折。处理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2)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仲裁事务不再另行收费的,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10、乙方及其指派的人员,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11、乙方因故不能履行企业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人
员接替,但一年内乙方不能替换超过3次指派人员。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法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本合同因上列第1、2、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4、5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情况退还部分顾问费。
八、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一、违约条款
1、如乙方不履行服务义务或履行中存在重大过错,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顾问费、赔偿损失。
2、如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顾问费,乙方可中止工作,直至甲方全部支付。
3、如甲方非依约定或法定理由解除合同,乙方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顾问费应退还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文章:
法律顾问合同06-12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03-20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04-04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03-16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09-08
个人法律顾问合同05-02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04-22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12-15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