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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
1、 根据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陕西汉唐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 截至2015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5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15年 月 日颁布并实施。
正文
1、 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权总数为:
2.2.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
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 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 月的有效期;
3.1.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 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者延展。
3.3.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1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3.3.1.2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6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3.3.2.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3.2.3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4.5.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5.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5.1.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 %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 %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2.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 %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3.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熟后( )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 年。 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
对象的行权。
5.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4.5及4.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5.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定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 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按照公司股东会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6.3.1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6.3.2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6.3.3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
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以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8.1.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8.1.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对于行权后 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 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陕西汉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 月颁布并实施。
正 文
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权总数为 。
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3.3.1.2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7 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3.3.2.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3.2.3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4.5.3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5.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3.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3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6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 、4.5及4.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5.7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2015年9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6.3.1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2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3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
8.1.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
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 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杭州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6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9% 。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6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16年 月颁布并实施。
正 文
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权总数为500000股 。
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股东 。
股东 。
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1年,而且正在执行的
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36]个月的有效期;
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3.3.1.2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7 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3.3.2.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权不可能实现;
3.3.2.3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3 个月,最长为12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
不可能实现;
4.5.3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5.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3.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3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6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 、4.5及4.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5.7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2016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6.3.1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2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3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
8.1.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 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本公司决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 二、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公司大股东转让总股份(XX、XX、XX)的20%用作股权激励。其中预留10%作为未来引进人才的激励。[将用作股权激励的20%视为200股] 三、公司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大股东2人、激励对象代表2人(由被激励对象选出)、普通员工1人。监事会有权查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激励对象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监事会负责公布公司每个季度的财务状况。 四、激励对象及其享有的股份个量
4.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 4.2、部门经理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暂定名单如下:
五、实施日期 计划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年度分红额计算
自实施日起,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红范围是该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增长部分,扣除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
7.1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两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7.1.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1.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2 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
7.2.1 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
7.2.2 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3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后,激励股份转化为实股,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拥有完整的股权,经公司监事会同意后,可进行股权转让、出售、继承等事项。
八、异常情况
8.1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相应的职务岗位变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变。
8.2 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调整至非激励岗位,按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
8.2.1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红;
8.2.2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股份分红金
额按80%一次性兑现;
8.2.3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的,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即为
激励对象所有。
8.3 员工离开公司时,按下述办法兑现股权激励分红额:
8.3.1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
8.3.2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
60%一次性兑现;
8.3.3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的,因激励对象已拥有实股,按7.2条每年兑现股份
分红。
九、股份分红的日期: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兑现上一年度的分红。
十、公司的权利
10.1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经理室成员讨论通过,可以调整激励对象的岗位,股权激励权益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10.2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有向激励对象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一、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1.1 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
11.2 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11.3 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每年对本方案调整一次,调整后方案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实施。 举例:
2015年公司净利润为200万,2015年1月1日施行股权激励方案,A员工被授予10股激励股。2015年全年公司净利润为240万,则A员工2015年的股权红利为:
(240-200)× 70% × 60% × 10 ÷ 200 = 8400元,其中3360元记入公司个人激励账户。A员工2016年1月份可收入5040元的分红。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股权激励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成员
战略委员会的成员由 直接任免。
第三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第六条 股权激励考核标准
1、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是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年销售额 万元,否则当年不实施股权激励。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 次,乙方如在当年内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授予股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见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见附件《 》)。
注:考核标准主要从员工的价值观、绩效、工龄、人品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
1、股权激励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司任职超过 年
(2)每年均能完成该年度业务指标(销售人员)或通过公司考核(技术人员)
(3)其他对公司作出卓越贡献人员
2、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且不包括董事长,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以确定。
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限
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 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 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九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1、股份以公司净资产为基数,但不对净资产实施实际评估,拟定为净资产总值1亿元,转换为虚拟股1亿股,即每股股价1元。公司向满足本激励制度要求的员工发放1千万股,若股权享有人在公司任职满5年,公司按原价回购或者双方协商按总资产折算后双方确认的新价格回购。
2、本方案奖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为准,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总额中提取10%。参与分红的计算方法:
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总额10%
每一元虚拟股权红利=(元) 10000000
3、若公司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公司将再向员工授予1千万股,届时公司另作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方案。
第四章 股份权利
第十条 股权性质
1、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2、虚拟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
第十一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十二条 股权取消
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对虚拟股进行取消、削减等相应处理: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对虚拟股享有人不同的处理结果,分红则区别对待:
(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虚拟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
(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虚拟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
(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虚拟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4)处罚: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三条 股权生效
公司确定的虚拟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组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 年 月 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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