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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凡符合下列条件,给予表彰奖励:
(1)关心时事,勤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遵守校纪,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造成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5)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良,得了好名次者;
(6)在期中期末考试中,各科成绩优良者;
(7)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2、表彰奖励方式: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给家长或村委会写祝贺信;
(4)颁发奖状、奖品、奖金;
(5)授予“三好学生”、“成绩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XX标兵”、“学科成绩全级前三名”、“学习成绩显著进步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文明之星”、“十佳学生”、“十佳学生干部”等光荣称号
(6)报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凡受奖励的学生一律入档记录。
二、行政处分
凡违反《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1、一般违纪予以下处分
(1)公开点名批评、通报批评;
(2)批评教育、作书面检讨,公布;
(3)警告;
2、严重违纪予以下处分(义务教育阶段按相关法规执行)
(1)严重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由学校直接查处的违纪行为,将根据其情节,可交由相应的班级或年级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由学校作出处分。班级、年级对学生教育无效的,可由班级填报《大朗中学学生处分审批表》,交由学校进行处分。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根据有关的规定,强制学生执行相应处罚。 凡受行政处分的学生,一律入档记录,通知家长;严重违纪,还要通报村委会。
对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他们,要继续加强教育。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其本人填写撤消审批表,由班级和年级进行审核,经过学校研究后批准,可以撤消处分(开除学籍除外)。撤消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消原处分材料。若学生受行政处分而不能如期撤消的,记入学籍。
3、一般违规与违纪的界定
(1)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追逐打闹,玩球或大声喧哗,在室外用棍棒打闹及投掷沙石等。
(2)践踏草坪,乱折花草树木,随地乱扔果皮、饮料盒(瓶)、废纸等杂物。
(3)在黑板上、建筑物上、地面上乱涂乱写,涂抹更改学校或班级的板报内容或通知。
(4)在校园内燃放炮竹、烟花等。
(5)不经允许随便进入功能室、宿舍、教师办公室。
(6)旷课、迟到、早退;抄作业,不交作业;不执行学校的学习常规。
(7)在教学区周围进行体育运动,经阻止未立即停止的活动者。
(8)不参加日常的值日卫生清扫,不参加大扫除或公益活动。
一般违规与违纪的学生,由年级执行处分决定;经级组处分并教育无效,屡犯者,由班级填写《大朗中学违纪学生处分审批表》,年级加意见后上报学校按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学校处分。
4、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不接受老师教育,顶撞辱骂威胁老师及教职员工,给教师起外号,叫花名。
(2)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迟到或早退3次折一次旷课)。
(3)违反考试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4)吸烟、喝酒、赌博、谈恋爱。
(5)到营利性质的卡拉OK歌舞厅、桌球室、游戏机室及网吧等娱乐场所。
(6)偷盗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
(7)损坏教学设备、校园设施和果树花木。
(8)校内不按要求骑单车、违法骑摩托车上学。
(9)随便吐痰,抹鼻涕、大小便。
(10)携带弹簧刀、刮刀、菜刀、匕首等凶器进校。
(11)传看淫秽小说手抄本及黄色报刊、录像。
(12)私自将校外人员约进学校闹-事。
(13)打架斗殴,寻衅报复;散布流言,搬弄是非。
(14)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的一般违纪行为,或一般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
(15)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的行为。 严重违纪的学生,由学校德育处直接执行本条例,对学生执行学校行政处分。
说明:
(1)本条例未列严重违纪现象,按同等违纪处理;
(2)凡造成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3)凡受处分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屡教不改,视其情节轻重逐级加重处分;
(4)凡未撤消处分者(以全校公告为准),处分永远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影响毕业。
(5)处分学生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寄学生家长,必要时,一份寄该学生所在村(居)委会;一份寄派出所。
5、对学生犯有打架斗殴错误的处理决定
为维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教学秩序,危及同学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治安和教学秩序的打架斗殴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规定如下:
(1) 双方发生矛盾,首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2) 手持棍棒、砖头石块、铁器等凶器打人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3) 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者,唆使者和参与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串连校外人员参与打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打架的校外人员由学校反映所在
单位或派出所严肃处理。
(5) 他人发生矛盾,在场学生不但不加以劝阻,反而起哄、助威者,受警告以上处分。
(6) 高年级到低年级寻衅闹-事,欺侮小同学,根据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7) 对犯此类错误的处理,主要依据事实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即使原来有理的一方,如触犯以上规定,也要受同样的处理。
(8) 以上规定仅限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伤、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的情况。如造成严重的后果,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及司-法-部门共同处理。
(9) 犯此类错误除上述规定处理外,每人每次扣除学生操行等级评分的10-15分,严重者加重扣分。
(10) 敢于揭发以上行为,勇于改正错误者,可以根据其表现,适当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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