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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5:24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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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严肃学校学生社团纪律,健全学生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并接受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社团部)的指导。

第三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制度,负责本校区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各学院团组织参照本制度,具体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

第四条 学社联执行该制度时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原则,慎行奖惩,做到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奖惩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

第六条 奖励范围:经定期和不定期综合评估出的“每月之星”、“星级社团”和“优秀社团”;经定期综合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具体如下:

(1)每年开展的年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优秀新社团、最具人气社团的学生社团;

(2)每月开展的明星社团评定,经综合评定为“每月之星”的学生社团;

(3)配合学校和学社联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被授予“优秀社团”或“优秀组织奖”的学生社团;

(4)每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每年度评定出的“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

(5)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的其他奖励。

具体综合评定办法参见相关评定细则。

第七条 奖励金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社联的经费情况而具体确定。

第八条 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会给予学生社团通报表扬等奖励,同时也会不定期给予该学生社团包括政策、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关荣誉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关人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和学社联有关规章制度,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不支持学校相关工作,学社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勒令整顿;

(4)取缔。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连续一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

(3)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对校团委和学社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5)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二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3)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4)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

(1)社团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

(2)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

(4)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5)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社团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5)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8)其他认为应撤消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并无权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

受处分的期间为:处分通报,1个月;警告,2个月;勒令整顿3个月。

受勒令整顿处分的学生社团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由学社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校园活动,并按照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每月之星”、“优秀社团”、“星级社团”等的评比资格:

(1)学生社团受处分的;

(2)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

(3)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学生社团未经注册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5)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6)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7)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

(8)其他不支持学校及学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有序引导”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九条 对所有学生社团的奖励和惩戒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十条 凡要得到“每月之星”、“优秀社团”、“优秀组织奖”、学生社团个人荣誉等表彰、奖励,须由学社联组织部调查研究形成初

步意见,报学社联主席团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凡要得到星级社团和最具人气社团表彰、奖励,须报请校团委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勒令整顿处分的,须经学社联组织部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社联主席团,并报校团委备案;凡给予学生社团取缔处分的,须经学社联组织部召开会议讨论后,学社联主席团签署意见,并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或学社联主席团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学生社团直接作出除取缔以外的其他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到勒令整顿和取缔处分的学生社团的第一、二负责人,将给予撤销社团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发至该学生所在学院(系),情节严重的将面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对学生社团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受处分学生社团负责人,该学生社团相关人有权进行申述和申辩。

处分机关认为应该对该学生社团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生社团负责人。

给予学生社团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的处分机关为学社联主席团,给予学生社团取缔的处分机关为校团委(社团部)和学社联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以上所有奖惩都将由校团委和学社联计入档案,涉及到个人处分决定的将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维权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对勒令整顿、取缔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构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诉。学生社团对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社联主席团申请复核,但无权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学生社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申诉的受理机构审查认定纪律处分和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认为学社联以及个别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十分重大的事情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申诉、投诉,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相关组织及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各学生社团和广大社团人有权利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涉及到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奖惩,本制度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并列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制度废止,

有与此制度相违背和冲突的以此制定为准。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O一O九年四月十一日

社团奖惩制度2016-08-14 10:2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合格社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校规、章程、条例等办事,对于好的社团,给予奖励,对于有违例的社团,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批评惩罚。

第二章 评价

第二条 根据《社团评估细则》,每学年对所有社团进行评估并实行综合排名或分级。社团评优的工作在社团评估的基础上展开。

第三条 凡学期末参加优秀社团评比的社团,必须报送相关的申请材料,没有报送材料的,一概不予参加优秀社团评比。

第四条 优秀社团的评选参照以下几个方面:申请材料与社团评估结果、公开答辩、网上投票,三部分的各个最高分与最低分之差的比例(权重)应为比例为 7 : 2 : 1.

第三章 奖惩

第五条 依照该年具体评比办法,评选前若干名的社团,对社团及其社团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十佳社团”为评优结果前 10 名。

第七条 评比优秀的社团 奖励办法如下:

若社团递交了相关申请,向挂靠院系颁发“优秀社团指导奖”,并上报学校,作为院系的学生工作的加分依据。

若社团递交了相关申请,向指导老师颁发个人“优秀社团指导奖”。 若社团递交了相关申请,对社团负责人颁发“社团优秀负责人”等荣

誉称号。

申请“社团发展基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排名后三名的社团停业整顿甚至取缔。

第四章 权益

第九条 社团在报送社团资料时,如果有造假行为,取消其社团评估与评优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条 社团若有损害会员利益的任何行为,任何会员都有权向社团联合会监察部提交情况说明,以寻求帮助。社团联合会应为举报人保密,社团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若有此事发生,经调查确认后,严格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惩罚条理参见《社团整顿与取缔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社团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学校各项法规规定及其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社团联合会有权查封违章社团。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安阳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

社团奖惩制度2016-08-14 17:40 | #3楼

为了加强社团的管理和更好的促进社团的发展,特制定此制度来更好的管理社团。

第一章 评比制度

第一条 量化考核基础分为60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对管理有方,活动积极的学生

社团予以加分,不按规定行事或出现错误予以减分,各社团应严格按照《广州医学院社团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考核分数达到60分视为合

格,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社团可参与社团评优,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社 团及社团干部取消其评优资格,并且酌情对学生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

第二条 细 则

一、社团负责人大会出席情况

各社团负责人每学期按通知出席社团负责人大会,迟到一次减1分,无故缺席或早退减3分,无故缺席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

二、社员招收情况

各社团在招收社员时按照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者,视情况减2-5分。纳新宣传有力者加2分。

三、活动上报和完成情况

1、各社团举行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并在社团联合会规定时间内上交计划书及立项书,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没有上报私自活动的,一经查出每次减3分;上报后未经批准擅自活动者每次减5分;出现严重后果的,酌情取消评优资格,给予主要负责人处分直至注销其社团评比资格。

2、非常规活动上报并经批准后执行情况良好,活动后能及时上交活动总结及新闻稿,经查实后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酌情加2-5分。大型活动并且学校影响极佳,酌情加8-10分。

3、社团工作有创新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加5分,活动在校级宣传资料上有报道的加3分。

4、PPT展示突出的社团,以及期末总结和期初活动计划做的好的加3-5分。

四、各社团内部建设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作良好者加5-10分,组织机构不完善或有其它的问题者减10-15分。

2、各社团必须建立自己的财务管理条例,帐目清楚加5分;帐目不清楚者减5分;出现问题者减10分,问题严重者追查负责人责任。

五、活动次数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5项活动,不足5项者缺少一项减5分,每项活动记录须上交社团联合会,且期末需按时上交学期总结。(纳新、例会和讲课不算活动)。

六、各社团例会制度

各社团应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社团组织机构应至少两周一次,如做到加5分。

七、各社团换届应提前上报换届时间及名单,不上报者学校对其新一届组织机构不予承认,

问题严重的协会由团委整顿且减5分。

八、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按时递交活动总结、工作

计划,不按时交者每次减3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条 校团委每年在社团注册后,根据社团年度开展活动的情况,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考 评,表彰先进学生社团,社团干部。

第四条 对于优秀社团将给予荣誉证书及200元现金奖励来推动社团更好的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批准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活动的处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的;

(四)社团内部财务制度混乱,不能及时上报帐目的;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的;

(六)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七)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做主的;

(八)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活动材料的;

(九)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组织结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社团联合会注册的;

(十)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各种会议的;

(十一)在学院范围内乱张乱贴宣传通知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城市学院社团联合会。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社团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人文学院社团奖惩制度2016-08-14 15:19 | #4楼

第一章 评比制度

第一条:总论 量化考核基础分为 60 分,上限 100 分,下限 0 分,对管理有方,活动积极的学生 社团予以加分,不按规定行事或出现错误予以减分,各社团应严格按照《人文学院社团管理制度》 及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考核分数达到 60 分视为合 格,考核成绩在 80 分以上的学生社团可参与社团评优,成绩低于 60 分的学生社 团及社团干部取消其评优资格,并且酌情对学生干部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 

第二条:细则

一、社团负责人大会出席情况

各社团负责人每学期按通知出席社团负责人大会, 迟到一次减 1 分, 无故缺席或早退减 3 分,无故缺席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或免职。

二、社员招收情况

各社团在招收社员时按照院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者,视情况减 2-5 分。纳新宣传有力者加 2 分。

三、活动上报和组织完成情况 1、各社团举行全校性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没有上 报私自活动的,一经查出每次减 3 分;上报后未经批准擅自活动者每次减 5 分;出现严重后 果的,酌情取消评优资格,给予主要负责人处分直至注销其社团评比资格。

2、活动前期的策划与宣传详细及时有效酌情加3-8分,否则扣2-5分

3、活动期间组织及人员协调顺利且有效,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酌情加3-8分,活动过程组织混乱,人员协调失当酌情减2-6分

4、活动上报并经批准后执行情况良好,经查实后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酌情加 2-5 分。并学校范围内影响极佳的,酌情加 8-10 分。

5、活动后期的总结深刻符合实际者酌情加2-5分,否则减2-5分

6、社团工作及活动策划有创新、有学院特色、有社团自身个性的加 8—10 分,活动在校级宣传资料上有报道的加 3 分。

7、活动的动员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20人加1分

8、活动举办所有环节均无社联相关人员参与者,以上各项均按零分计算同时处以扣除总分3—10分的处罚。

四、各社团内部建设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完善、运作良好者加 3-5 分,组织机构不完善或有其它的问题者减 5-8 分。

2、各社团必须建立自己的财务管理条例,帐目清楚加 5 分;帐目不清楚者减 5 分;出现问 题者减 10 分,问题严重者追查负责人责任。

五、活动次数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 2 项活动, 不足 2项者缺少一项减 5 分, 每项活动记录须上交社联备案(纳新、例会和讲课不算活动)。

六、社团例会制度 各社团应每2月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社团组织机构应至少两周一次,如做到加 2分。 七、社团换届制度(参考《人文学院社团换届章程》)

各社团换届应提前上报换届时间及名单,不上报者学院及其社联对其新一届组织机构不予承认, 问题严重的协会由团委整顿且减 3 分。

八、其他制度

1、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按时递交活动总结、工作 计划,不按时交者每次减1分

2、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在院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酌情加3-10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一条 院团委每年在社团注册后,根据社团年度开展活动的情况,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考 评,表彰先进学生社团,社团干部,社团成员。

1、优秀社团(3个)

最佳创新社团:最具潜力社团:最受欢迎社团:

A、对于优秀社团将给予荣誉证书及 200 元现金奖励来推动社团更好的发展

B、对于活动开展与举办享有社联优先帮助的权利

2、魅力会长(2名)

A、优秀会长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奖品

3、最佳社团委员(会员)5-10个.

由社团内部评出并进行奖励

4、优秀志愿者(院级优秀志愿者,协会内部)

(参考《人文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批准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1、批评警告 2、严重警告 3、通报批评 4、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5、取缔等处分 。

(一) 社员登记上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三)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四)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五)社团职能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的;

(六)社团内部财务制度混乱,不能及时上报帐目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的;

(八)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九)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做主的;

(十)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活动材料的;

(十一)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组织结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的;

(十二)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各种会议的;

(十三)在学院范围内乱张乱贴宣传通知的。

(十四)学生社团出版刊物违反《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 刊物、责令停刊整顿、取缔刊物、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取缔社 团处分,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十五)社团职能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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