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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评审奖惩制度
医院开展等级评审,是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医院上档升级,加快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制约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增强全员参与创建的主动性,保证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特制订召陵区人民医院等级医院评审奖惩办法。
一、执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科室以及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适用于各科室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适用于等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督导组日常督导检查;适用于医院聘请院外专家的督导检查;适用于卫生厅组织的专家组对医院等级评审的检查。
二、执行程序:各督导组按照《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规定的督导检查方式,对各科室进行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进行评检查汇总,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成员及各督导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奖惩方式:本奖惩办法施行三级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在创建活动中科室自查问题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及督导整改小组督导不力等情况,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同时追究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奖惩时段:根据《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规
定的8个创建阶段,每个阶段实行一次奖惩。
五、奖惩办法
(一)会议、学习奖惩办法。
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是全院参与的一项工作,因为时间长,任务重,因此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需要定期组织各种学习和召开各种会议。对于无辜不参加学习和会议的人员,发现一次扣罚直接责任人50元,扣罚科室主任100元,扣罚责任领导100元。两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和学习的,扣罚加倍。各阶段科室组织人员参见会议和学习前3名的科室,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各200元。
(二)科室自查自纠奖惩办法。
医院统一组织的各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不明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及时的,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科室主任200元,扣罚责任领导200元。同一问题出现2次的,扣罚加倍。各阶段自查工作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100元,奖励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各200元。
(三)科室整改奖惩办法。
各科室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督导小组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室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科室主任400元,扣罚责任领导400元。整改情况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200元,奖励科室主任级主管领导各400元。
(四)评审督导小组履职奖罚。
在等级医院创建工程中,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及各个督导小组没有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履行的,一次扣罚责任人300元,扣罚组长500元。
(五)模拟检查存在问题奖罚。
在医院聘请上级专家进行的模拟检查中,专家反馈出来科室软硬件指标不符合评审细则要求的,扣罚责任人300元,扣罚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500元。完成较好的科室奖励责任人500元,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000元。
(六)省厅专家组评审存在问题奖罚。
在省卫生厅专家组组织的正式评审中,专家反馈出来科室软硬件指标不符合评审细则要求的,扣罚责任人500元,扣罚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000元。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1000元,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500元。
六、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医院评审奖惩办法1.
第一条 为使医院“二甲”评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医院“二甲”评审顺利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含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来院进修、实习人员。
第三条 为使医院顺利通过“二级甲等医院” 评审,全院干部职工依照级别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缴纳500元(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科主任、护士长各缴纳400元,副主任缴纳200元,在职职工每人缴纳100元。医院顺利通过“二甲”评审后,风险金予以退还,并按缴纳风险金的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如医院未通过“二甲”评审,风险金不予退还。同时医院开展“二甲”评审工作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被评选出的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医院将评审标准层层分解,逐条逐项落实到科室、到人,各科室和个人应认真对照所分配的任务,逐条加以落实,在医院评审前,医院将组织评审自查或模拟评审,并按照所分解评审标准的分值扣分情况进行处罚,每扣1分扣除科室50元、直接责任人50元(客观因素上报医院后确定无法达到的除外)。对因主观原因导致扣分较多的个人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在医院“二甲”评审工作中,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责任追究:
1、发生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造成医院评审一票否决的。
2、对医院“二甲”评审工作不重视、思想认识不到位,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医院“二甲”评审工作方案和部署、落实“二甲”医院评审标准指标的。
3、领导和安排本科室“二甲”评审工作不得力,对“二甲”评审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没有按照医院评审办公室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4、在“二甲”评审工作中,拒不执行医院决定或不接受医院“二甲”评审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需要协助的有关工作的。
5、在迎接“二甲”评审工作中不认真,责任心不强,不按内容和时间要求报送评审资料或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出现较大错漏的。
6、医院组织评审自查或模拟评审后,不按医院评审要求及规定的时间和进度完成整改任务的。
7、医院评审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医院“二甲”评审工作督察不力、指导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
8在兵团组织的医院评审中,各类考试考核(如提问、技能操作等)出现不及格的、病历评分出现乙级病历的。
9、在兵团组织的医院评审中发现因主观原因,人为造成考评扣分影响医院考评达标的。
10、在兵团组织的医院评审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其它不按要求完成医院“二甲”评审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第五条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诫勉性谈话。
2、通报批评。
3、扣发1-3个月奖金。
4、待岗。待岗3个月至半年,按有关规定享受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满,根据其表现和工作需要,经医院考核后安排适当岗位,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5、延期晋升技术职称、降聘技术职称(高职低聘)直至解聘职务。
6、辞退或解聘。对聘用人员(含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予以辞退或解聘;对来院进修、实习人员取消进修、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学校。
第七条 在“二甲”评审中工作不力的认定途径:
1、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各管理领导小组、评审办公室的意见、建议。
2兵团卫生厅医院评审工作检查结果。
第八条 责任追究处罚程序:
1、调查核实。医院评审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或模拟评审的情况、省卫生厅医院评审工作检查的情况、医院有关部门和科室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医院评审委员会。
2、讨论决定。医院评审委员会听取情况汇报后,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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