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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保卫奖惩制度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单位和员工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按照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把治安防范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制度采用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和员工进行奖惩。对严格执行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失职、渎职、进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员工,给予处罚。通过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规范单位和员工行为,确保公司治安环境稳定有序。
第四条 公司治安保卫机构是实施本制度的主体。
第五条 对单位或员工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也可责令其按照损失财产的价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条 员工受到公司奖惩的同时,各单位也可视情节给予其他奖励或处分,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另行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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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员工受到奖励要求保密的,应尊重意愿,为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员工及在本公司施工的外包单位和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员工,给予奖励:
(一)重视治安保卫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火灾、交通安全事故,职工无违法犯罪。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司财产。
(三)遇突发性事件,奋不顾身,采取措施得当及时制止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四)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检举揭发违规违法行为。
(六)对侦破重大案件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公司治安保卫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五级,分别是表扬,嘉奖,记功,晋级,晋升。在给予奖励的同时,可以同时发给奖金。
(一)表扬,可奖励100-2000元奖金。
(二)嘉奖,可奖励3000-5000元奖金。
(三)记功,可奖励5000-10000元奖金。
(四)晋级:晋升工资等级,不再另行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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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晋升:晋升职务等级,不再另行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单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火灾、交通安全事故,职工无违法犯罪,奖励单位3000元奖金,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统一由治安保卫基金中支出。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员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扣罚等处罚: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致使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
(二)对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消除、整改。
(三)治安保卫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四)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五)擅离职守或违反相关规定,使公司生产经营受到损失。
(六)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物。
(七)监守自盗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八)私拿、私占、骗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九)带头起哄、强行哄抢公司财物。
(十)其它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员工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
(二)员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
(三)员工在实施违法行为中,因其他原因未得逞。
(四)情节显著轻微,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财物。
(五)单位发生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六)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后,积极报告。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一)造成公司安全生产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里勾外联盗窃公司财物。
(三)员工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
(四)单位管理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处罚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扣罚,行政处分分为六级,分别是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视情节同时给予经济扣罚和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警告,可扣罚2000-5000元扣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记过,可扣罚5000-10000元扣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降级,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四)撤职,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五)留用察看,时间6个月-1年,留用察看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可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员工月内两次以上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同时,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扣款。
第十九条 单位员工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以拘役以上刑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扣款。
第二十条 单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指出在限期内不加整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扣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或交通等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扣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造成单位月内累计发生三起治安案件,对单位处3000元扣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扣款;年内累计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两起,对单位处3000元扣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扣款;年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对单位处5000元扣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款;年内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对单位处10000元扣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扣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关负责人替单位和员工找关系、说人情或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逃避处理的,对单位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扣款。
第二十四条 保卫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里勾外联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要对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扣款。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扣款统一纳入治安保卫基金中,用于奖励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经济扣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保卫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二)填写扣款审批单(一式4联),一联交公司财务管理部, 一联交人力资源部, 一联交相关单位, 一联留存。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将扣款额的60﹪用于奖励治安保卫工
作中的有功单位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单位或员工进行奖励,应填写奖金审批表,经保卫中心、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从扣款中提取奖金,发给单位或员工。
第二十八条 对员工的经济扣罚和赔偿从工资中一次性-交付不清的,由财务部门按规定从工资中逐月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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