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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固化人力资源部基础工作流程,倡导学习、创新及进取的工作氛围,做到对先进及时鼓励、对落后及时鞭策,现对人力资源部全体员工日常行为进行如下规范:
一、 人力资源部工作准则
我承诺:对工作负责主动,科学严谨;对同事平等热情,真诚开放。
我做到: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人力资源政策切实可行,以身作则,公平公正。
二、 奖惩制度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日常行为遵循“即时处理”原则,采取“红单对员工行为进行奖励”、“白单对员工行为进行鞭笞”的方式,并将结果与每月平衡计分卡考核结合,共同列为人力资源部工作标准与规范。
结合目前所需,对以下行为进行红单、白单设定,但包含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员工出现以上行为时,部门主管开具红单白单,填写处理事由及得分后,经员工签字认可有效。
奖惩对象仅限于每月21日~20日期间发生行为。
员工福利及奖励制度(人力资源部)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工会负责办理员工福利待遇相关事宜。
二、每季度向每位员工发放洗发水一瓶、香皂一块、卫生纸一袋(10卷)或发放等价值的其它福利品。
三、特困员工生活救济金:
(一)公司向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低于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发放生活救济金,由员工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核实,报公司工会审核,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放;
(二)生活救济金分三等,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不超过公司总人数的2%。
四、员工结婚贺礼:
员工结婚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员工所在部门和工会将派代表参加婚礼,并赠送价值200元以内的贺礼或贺金。有五对以上员工结婚时,公司工会、团委可在每年的“五一”或“国庆”举办集体婚礼,对参加集体婚礼的员工,将免费提供一定的服务。
五、员工伤病住院及亡故待遇:
(一)员工因伤病住院,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和岗位,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探望时备有价值1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员工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特重病,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并给予最多不超过500元的
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员工去世,送花圈一个并给予500元慰问金。居住灵璧县城区的员工公司工会将派代表前往吊唁,丧事期间,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供员工家属使用。
(三)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送花圈一个并给予200元慰问金。居住灵璧县城的员工公司工会将派代表前往吊唁,办理丧事期间,公司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供员工家属使用。异地员工处理丧事完毕,写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证明,公司工会批准发放慰问金200元。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制度
荷人字【2015】08号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荷金来员工十条禁令》,制定《员工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公司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奖励为主、批评教育及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罚上,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升岗位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 员工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公司每年初评选表彰上年度“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突出贡献奖”、“奉献奖”等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部室”、“先进班组”等先进集体,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三、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晋升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在生产、经营销售、科研、产品开发、设备改造、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成公司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开拓市场、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及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在日常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公司形象,给公司赢得声誉和利益的。
(四)在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公司和社会治安,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及时制止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四、合理化建议奖:员工建议的成果和效益,由生产、工程、质控、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定。按各类建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实行分级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三条 处分相关规定
一、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降薪。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三)停职调岗,停职一般为1至7天,停职期间,按时打卡签到(否则,按旷工论处),由处罚部门教育培训或安排其他杂活,发基本工资的60%。停职结束,根据停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岗,不接受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犯有本制度没有列入的错误,公司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违纪员工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理;对故意违纪或破坏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一个年度内,受到公司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公司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须先征求工会同意后实施。
六、员工受到经济处罚时,人力资源部或处罚部门(车间)应向当事人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并交财务扣罚。
七、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违章违纪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处理时,按其责任大小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承担10~100%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公司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赔偿金可从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减去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余额中扣除,如该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可分月扣除。
九、受到经济处罚或因通报批评受到罚款的违纪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其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奖惩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对本公司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也为严肃纪律,对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员工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 表扬;
2. 嘉奖;
3. 记功;
4. 记大功。
除上述行政奖励外,还包括经济奖励: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解雇(辞退)。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追加相应经济处罚: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20-50元:
1. 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努力,并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2. 有节约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公司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 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他人。
4.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200元:
1. 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 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 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者。
5.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200-500元:
1.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 对舞弊和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防止,减免公司损失者。
3. 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用效果明显者。
5. 对职责之外的事件处理恰当,或对潜在危险及时报告,及时减少公司损失者。
6. 其他与此类同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
500-1000元:
1.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3. 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 遇意外事件或灾害,及时抢救并挽回公司重要财物损失者。
5. 对公司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成果显著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表现的类同行为。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 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 学习培训机会。
3. 职务晋升、加薪等。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10-30元或再追加警告处分:
1. 因过失发生工作上的错误,情节轻微者。 2. 对待客户态度恶劣或导致客户投诉者。
3.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 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6.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7. 无故旷工者。
8. 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9. 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工牌者。 10. 人为损坏公司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11.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50-100元或再追加记过处分:
1. 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 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告态度恶劣者。
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
7. 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8.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记大过处分:
1.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当或疏忽丢失公司资料或财物,情节严重者。
3. 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4.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5.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予以解雇(辞退):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3.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偷窃公司资料者。 4. 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者。
5.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技术资料、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等公司重要文件、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准备泄露者。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部门追究民事与刑事责任。
6. 仿照公司领导签字或恶意篡改公司文件者。
7. 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失者。 8.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损者。 9. 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10. 参与非法组织者。 11. 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者。 12. 记大过2次给予解雇。
13.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类同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的责任以外,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对员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员工的惩处由各部门领导提供材料和填写《惩处申报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主管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员工在10个工作日内向间接上级领导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九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雇(辞退)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 一次表扬或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 表扬3次记嘉奖一次。 4. 嘉奖3次给予记功一次。 5. 警告三次给予记过一次。 6. 记功3次给予记大功一次。 7. 记过3次给予记大过一次。
8. 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9. 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10. 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取消其年终奖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施。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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