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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问责制度、安全奖管理办法、人身伤亡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设备事故处理办法、消防事故处理办法、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治安事件处理办法、险肇事故处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办法、违章违制处理办法等制度,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公司合同制职工均按照本规则执行,其他在公司区域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述事故(事件),包括公司的各类事故、事件、隐患及违章违制现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应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各主管部室、管理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与职工安全生产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1、按伤害程度分: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第八条 公司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将各类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轻微事故)、Ⅱ级(一般事故)、
Ⅲ级(重大事故)、Ⅳ级(重特大事故)。
Ⅰ级事故,如:轻微交通事故、出现火警;
Ⅱ级事故,如:轻微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火灾、一般设备事故;
Ⅲ级事故,如:轻伤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重大设备事故;
Ⅳ级事故,如:重伤及工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应由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
非责任事故可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为准确地对不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第四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各类事故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一般事故隐患)、Ⅱ级(较大事故隐患)、Ⅲ级(重大事故隐患)、Ⅳ级(特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是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根据潜在危险的大小,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1、Ⅰ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Ⅰ级事故的隐患;
2、Ⅱ级(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Ⅱ级事故的隐患;
3、Ⅲ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Ⅲ级事故的隐患;
4、Ⅳ级(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Ⅳ级事故的隐患。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等级的评价,由各专业检查组或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含)专业人员进行会商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五章 违章违制等级分类
第十六条 公司将各类违章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行为疏忽)、Ⅱ级(一般违章)、Ⅲ级(严重违章)、Ⅳ级(重大违章)。
第十七条 违章行为分级标准
采取风险评价矩阵理论,根据违章行为出现的机率大小和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见下表),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
1、Ⅰ级(行为疏忽):危险等级18-20;
2、Ⅱ级(一般违章):危险等级10-17;
3、Ⅲ级(严重违章):危险等级6-9;
4、Ⅳ级(重大违章):危险等级1-5。
第十八条 违章行为等级的评价,由各专业检查组或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含)专业人员进行会商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部门为相关事故报告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接案、上报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完善
事故(事件)报告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组,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确定事故(事件)性质,划分事故(事件)责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相关单位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和信息公开办法。
第七章 惩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的惩罚工作,必须结合事故(事件)的类型、等级和责任大小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惩罚类型
1、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待岗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诫勉谈话、记过、降职、降级、留厂查看、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事故(事件)的惩罚标准由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安全奖”,制定奖罚措施,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部门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予以奖励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7、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8、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第十九条 奖励程序
1、单项奖励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户,由公司财劳部建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罚款应缴入安全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过夜位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3.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即使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财产免受损害者,机遇表彰和奖励。
6.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7.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8.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9.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10.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个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1. 对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个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2. 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3.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14.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设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第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15.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16.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前线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17.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18.
浙江武义旺峰工具有限公司
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1.5公司对部门、工段和领导的奖励及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安管组)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由总经理签批。 奖励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年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
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行为,则由部门或工段提交安全办审核,由公司办直接安排就地待岗一个月以上,并再次参加相关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酒后上岗的生产作业人员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班组内经常出现同一类型违章的,组、机长要负责任,并处以100元罚款; 在严禁烟火的场所抽烟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不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着装进入生产车间的罚违反者50元;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挪作他用的,罚违反者100元,设备员、组、机长、安全员未发现或自己发现未及时监督恢复者,罚设备员、组、机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操作大型机械的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睡觉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罚违反者50元;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
不按规定安全要求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周围五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的,罚违反者和批准者各100元;
在金属容器和锅炉内检修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使用低压安全电源的,罚违反者和班组长各1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驾驶证偷开叉车、汽车、抓车、铲车者,罚款100元,对纵容者罚款200元,或虽有证但开快车撞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行政处分;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吊物捆轧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吊物上堆放悬挂不牢固的零星物件,罚当班起重操作人员10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面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车床戴手套者,各罚款50元;
不准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
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严禁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罚违反者100元; 射线作业区未设警示标志的,罚工段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生产车间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存在有触电危险的,罚工段电气员和值班电工各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没有特种工种合格证或虽有证但未及时年审过期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公司办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的,罚管辖区负责人100元; 原料场和成品库安全通道堵塞,三天以内不处理的,罚原料场和成品库负责人200元; 原料场转运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罚原料场负责人200元;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未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或配备已过期失效的,罚消防专干和安全办主任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具,通风不良,罚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 制胶车间或热压车间排气扇坏了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造成车间通风不良,罚工段组长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热能工段锅炉房和热磨车间高温高压设备设施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氧气、乙炔等),罚工段设备员100元;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的,罚责任人、作业班组负责人各100元;
公司、部门、工段领导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罚签合同的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不予制止、纠正或不进行处罚的,罚责任管理人员、安全员各2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属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文明生产各项制度的,追究部门、工段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的车辆(包括单车、摩托车、叉车、抓车、铲车、小汽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属私人的给予车主50元罚款,属公司的给予当班司机50元罚款;
临时用电设施不规范(乱拉导线拖放在地上,绞在金属架上或与其它线交织在一起以及露天乱装闸刀开关等),追究分管班组长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生产现场的钢丝绳、吊装用具乱丢乱放,造成生产现场摆设不整齐、不安全的,追究其使用班组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属物资供应部回收的油筒或其它物品不及时回收,造成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追究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不明显,没有标明维护时间或未定期检查的,追究公司消防专干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做到文明生产“五清”或不及时把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追究当班责任人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生产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的不回收,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的,追究生产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工段工具房或备品库工器具、备品配件摆放不整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烟头垃圾的,办公室不整齐、不卫生的,给予管辖区责任人50元处罚;
各种仓库内物资摆设不整齐,不分类定位摆设,不清洁不卫生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负责人各50元处罚;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或无专人负责保持场地整洁的,给予该辖区管理负责人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
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防事故于未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奖惩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常规奖惩管理
第一条:奖惩原则:公司奖惩制度本着“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奖罚结合”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条:奖惩方式
1.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精神奖励(给予一定荣誉)和现金奖励。
2. 惩罚方式:行政处分和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第三条:奖惩种类和标准
1. 奖励种类:奖惩按等级大小分为不同的种类。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惩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2. 奖惩标准;嘉奖一次发给奖金100元,记功一次500元,记大功一次1000元。与之相对,警告一次扣薪100元,记过一次扣薪500元,记大过一次扣薪1000元。
3. 两个嘉奖相当于一个记功,两个记功相当于一个记大功;一年内被记三个大功者,公司给予破格晋升3级工资。
4. 两个警告相当于一个记过,两个记过相当于一个记大过;若一年内被记三个大过者,予以开除。
5. 功过可以相抵。
6. 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办第一次未办的,记警告一次;督办第二次未办的,记过一次;督办第三次未办的,记大过一次。
7. 员工出现100元以上罚款时,直接上级同时被罚(被罚金额为员工罚款金额的50%)。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1. 嘉奖
(1) 完成本部门计划指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
(4) 维护公司各项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给与奖励的。
2. 记功
(1)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2) 工作有较大影响,工作绩效比较突出者。
3. 大功
(1) 工作有重大突破,突出表现,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2) 完成公司重要工作,成绩非常突出者。
三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 警告
(1) 违反公司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的。
(2) 工作时间嬉戏、打闹,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的。
(3)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的。
(4) 工作不认真,遗失重要文件,物品、工具的。
(5) 上班迟到、早退,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及其他活动的。
(6) 工作期间、午餐期间,不是工作需要,擅自饮酒的。
(7)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2. 记过
(1) 凡工作有较大失误,产生较恶劣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进程的。
(3)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有意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 工作不负责,毁坏设备、工具、浪费你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3. 记大过
(1) 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财产及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 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3)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公司资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 破坏团结,损害公司声誉,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5)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
凡隶属于公司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可参照下列条件给予奖励500—5000元。
1、 分公司、项目部被省、市、局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被授予文明工地的。
2、 分公司、项目部(车间)在局、公司组织的定期检查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级的。
3、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4、 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人员。
5、 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处罚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500—5000元。
(一)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 凡在上级检查的安全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工地或不文明工地及受到通报批评的。
2、 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员。
3、 作业人员入场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提供不出有效记录资料。
4、 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
5、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6、 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 对上级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
8、 发生工伤及重大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无“四不放过”记录。
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
(二) 现场安全设施方面
1、 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实行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未采用标准电箱。
2、 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不能满足施工时,未制定有效的防护方案和措施。
3、 施工临街、巷、居民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
5、 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
6、 电器、井架、脚手、机具未经验收通过而使用。
7、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三) 个人行为安全方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20—200元。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高处作业或清理过程中乱抛物品。
3、 架子工、电工、焊接工、机械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4、 赤膊、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上班。
5、 翻爬脚手、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
6、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
7、 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
8、 现场线路架设不规范、电器装置不齐全、不完好。
9、 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
10、 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
11、 操作时木工园锯、平刨、车床、刨床、钻床带手套。
12、 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
13、 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
14、 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
15、 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
附则
1、 奖惩程序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为执行主体,凡受
奖惩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由其上一级负责实施控制,按规定进行下达或收缴,签发奖惩单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
2、 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帐户,具体收缴、兑付统一由财务部门提供有诳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3、 严格规范执罚的时效性、严肃性,凡发出处罚通知后,七日内必须如期到帐,逾期不缴则按每天5%加收滞纳金。超过十五日则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给予内部通报,
4、 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5、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6、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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