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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 分)、称职(80-89 分)和基本称职(60-79 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 。准一的 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管理人员奖罚制度
一、奖励
1.奖励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将予奖励:
(1)对改革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多次受到客户表扬者。
(3)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5)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6)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2.奖励类型
奖励分为年度特别奖和不定期奖,均须由所在部门主管推荐,通过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3.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为:下发《奖励通知书》、通报表扬、升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等。
二、处分
如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则予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如值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离岗等)。
(2)值班时制服衣着不整的。
(3)个人衣着打扮、外观形象、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4)上下班不打钟卡的。
(5)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的。
(6)迟到、早退在十分钟以内的。
(7)在本物业范围内粗言秽语的。
(8)做出任何有损公共卫生的事,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乱写乱画等。
(9)占用本物业电话作私人用途的。
(10)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的。
(11)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定的。
(12)私配衣柜钥匙或私自改装其它锁的。
(13)下班后,无特殊原因仍在本物业范围内逗留的。
(14)忘记佩戴员工证的。
(15)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16)更-衣柜内存储食物或私自调换更-衣柜的。
(17)未经许可,擅自截留、撕毁管理处安排传阅的各项有关规定、通知、公告等的。
2.书面警告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的。
(2)值班时打瞌睡的。
(3)旷工一天的。
(4)对上级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级合理工作指令的。
(5)对用户、同事粗暴或不礼貌的。
(6)未经许可而进入各私人单位的。
(7)蓄意损耗、损坏物业公司财物的。
(8)在物业公司内销售、买卖私人物品的。
(9)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物业公司业务的。
(10)在公司内聚赌或睡觉的。
(11)未经许可,将物业公司的物品移送别处的。
(12)擅自张贴或涂改、污损或撕毁物业公司通知、公告的。
(13)在物业公司内私自派发各类文字或印刷品的。
(14)拒绝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员检查手袋、包裹等的。
(15)拾遗不报的。
(16)挑拨打架、斗殴事件的。
(17)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钟卡的。
(18)消极怠工,态度不端正,在岗上、禁烟区、禁区或公共区域吸烟的。
(19)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20)未经同意私自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五分钟的。
(21)未经同意私自换班或调岗的。
3.即时解雇
(1)使用恐吓手段,威胁、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为的。
(3)工作时间饮用酒类或服用麻-醉-药物的。
(4)偷窃的。
(5)虚报个人概况资料的。
(6)对外泄露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机密的。
(7)收受贿赂或向别人行贿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携带违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构成刑事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11)因渎职给物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12)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的(造成伤害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3)擅离职守或值班睡觉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行为及表现令物业公司声誉或形象受损害的。
(15)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的。
(16)在值班有关记录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的。
(17)违反安全条例或守则,导致重大损失的。
(18)未经许可,以物业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签合同、订协议、发函件等造成影响的。
三、处分执行
1.员工必须在发出的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证人证言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2.如果证实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物业公司对其将作即时开除处理,不给任何补偿。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同样视作一次“书面警告”的效力。
3.每签一次“口头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25元。每签二次“书面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50元,当月签署第三次“书面警告”,员工将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注:本项处罚与全勤奖处罚条例发生冲突时任选其一执行)。
4.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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