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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长治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工作包括学校安全的各个方面,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各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各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我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年终考核制,考核情况纳入学校的督导评估和年终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校教职员工考核的依据之一。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个人,提出表彰意见,报联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按照《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申报制度》执行,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教育局下发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学校
安全管理,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损失无法挽回的;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二)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分类
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按以下事故类别进行追究和处理:
1.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发生重伤、重度中毒1人及其它一些受伤情况,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学校或系统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和相关教师追偿经济损失。
2.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指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全系统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视情节轻重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学校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4人,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建议党工委、纪工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视情节轻重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处理人员,2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4.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学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建议党工委、纪工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视情节轻重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处理人员,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三)责任追究办法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联校和教育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联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联校根据调查组认定的事实,由联校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联校抽调相关人员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写出调查报告。联校根据调查组认定的事实,由联校党政会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4.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制度
ⅩⅩ小学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安全的各个方面,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各责任人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周每班设置一课时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学校安全工作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
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利用学校每周二的教职工学习活动时间,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教职工的法制意识,提升教职工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能力;通报和分析近期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不足,寻找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方法。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校园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我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年终考核制,考核情况纳入学校的年终考核指标中,并作为学校教职员工考核的依据之一。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个人,提出表彰意见,报上级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每个学期,由学校养成教育领导组负责组织人员评选“文明班级”,“文明班级”的评选主要以《ⅩⅩ小学养成教育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评选时要参考由少先队员组成的学校“养成教育检查委员会”的日常监
督记录和教师值班记录,以及养成教育检查记录。在年终考核时按照《ⅩⅩ小学养成教育实施方案》,根据评比结果进行计分加入考核总分,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获得“文明班级”的老师,还将获得学校的特别贡献奖。
三、责任追究
根据“一职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班,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级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按照《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制度》执行,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教育局下发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损失无法挽回的;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二)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分类
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按以下事故类别进行追究和处理:
1、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发生重伤、重度中毒1人以上(及1人)或其它一些受伤情况,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和相关教师追偿经济损失。
2、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指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1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人以上(及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三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学校发生死亡2人以上(及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4人以上(及4人),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将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受处理人员,三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五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4、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学校发生死亡3人以上(及3人)或重伤、重度中毒5人以上(及5人),或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
故。
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将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受处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学校十评优评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三)责任追究办法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县教育局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由相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配合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4、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ⅩⅩ小学
“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组 2015年3月
学校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对不符合规定的与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告诫。
二、凡是被警示和告诫的,要及时认真总结对照检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凡年度内发生伤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
四、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可以降低一个等次,并进行行政、经济、法律处罚。
学校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中。
二、各部门、班主任也是不同层次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年与第一责任人签订一次“责任书”,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工作、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出现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对学生的上学、课间活动、放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学校与班主任每学年签订一次“责任书”。
四、因缺乏安全教育和疏于管理,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的责任,其班级取消评比文明班、先进集体等资格,并与班主任学期考核挂钩。
五、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照职责范围,定时检查及时处理事故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凡学生携带对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物品(如:刀具、弹弓、尖锐器物、火、有毒物品)或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现象,目击人员有责任进行教育、制止。若目击者不理不问,造成一定后果,经查实,相关目击者师德考核分为零分。
七、凡出现存在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校舍等或可能会造成群体伤害事故,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的隐患,目击者或知情者, 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按程序报告。
八、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教师教育学生方式简单、粗暴而造成的事故,并酿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按教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要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违规操作,擅自蛮干,造成任何后果由本人负责,学校还要追究其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某某学校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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