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自查奖惩制度
为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镇卫生院防保站;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镇卫生院防保站。
三、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各项目要准确,病人住址等要具体详细,字迹工整易辨认,填报人签名;诊断与报告日期必须为同一天。
四、认真查门诊日志,核对传染病病例是否已报告,核实报告卡填写质量。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罚措施:
1、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
2、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3、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传染病自查与奖惩制度
传染病自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对全院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及网报登记进行对照,查看是否相符,有无漏报、迟报现象。
二、查登记本、日志及卡片是否填写完整,清楚,及时。
三、每季度对各科室进行一次传染病报告自查。
四、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五、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1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50元奖励。
六、对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扣首诊医生20元/例,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扣科主任20元。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及至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为加强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提供准确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院长对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负总则,分管副院长及工作站副站长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传染病报告工作,本院所以执行职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工作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工作站网络直报人员,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工作站进行网络直报。
3.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按照报告卡背面填卡说明进行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漏项,病人地址应尽量详细到门牌号,字迹工整易辨认,诊断与报告日期必须符合报告时限的要求。
4.门诊、病房每周对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进行自查,工作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核对门诊与出入院登记与上报的报告卡是否相符。
5. 根据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奖惩措施: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在当月绩效中扣除;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在当月绩效中扣除;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明显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在当月绩效中扣除。年终对全年报告无失误的工作人员按照报卡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表现优秀的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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