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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奖罚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8 18:58: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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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奖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推进阳光工程,强化煤质管理,规范销售秩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煤炭销售奖罚管理制度

一、成立阳光销售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杰

副组长:尹承国 尹明华

成 员:各公司、煤矿销售副总、副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尹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核定各单位上报的最低销售价格。

2、监督各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销售情况、煤质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与市国资局对煤质、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和汇报。

三、价格管理

1、定价:各单位价格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单位煤质情况,通过广泛市场调研,于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评定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价格管理委员会核定,由国资局下发文件批准,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执行。

2、调价:各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市场变化或煤质变化等情况提出调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审核,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的价格为现金价,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收取承兑,确因需要收取承兑的报集团公司财务副总批准,扣除贴息后批煤。

四、煤质管理

1、各单位严格把握开采工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高忽低现象。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下月开采工艺、开采煤层、煤层煤质指标情况、地质条件影响、各煤层所占的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每次罚款200元。

3、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开采煤层发生变化影响煤质时,各公司、煤矿须提前将变化情况及价格调整意见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由生产技术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价格,否则,对销售工作造成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对矿长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各单位每月化验煤质不得低于二次,并将化验结果及时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一次罚款100元,经营管理处每月不定期对各公司、煤矿的煤质情况进行抽样化验检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批煤审批制度,由财务科收款,销售科凭收款收据开具煤卡,同时将收款收据号、煤卡号录入集约化销售系统,指定专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2、每月批煤量控制在月产量的120%以内,未发煤数量控制在15天产量以内。

3、各单位严禁私自低价销售或预发煤。

4、所有发煤检斤一律通过集约化销售系统,否则,一经查处,按违纪论处。

六、煤场管理

1、各单位制定严格的发煤管理制度,实行按客户批煤量大小公开排班发煤的办法。

2、各单位负责各自的煤场管理,配备专职煤场管-理-员,严格区分煤种,严禁各煤种混堆。

3、信息中心视频监控加强视频监管,一经发现煤场管理有异常现象,立即通知经营管理处前去落实,对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提交集团公司严肃处理。

4、各单位加强提煤车辆管理,设立专人对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经常性提煤车辆的皮重发现有较大变化时,应立即落实原因,正常情况作好记录,非正常情况立即作出处理,并同时向经营管理处汇报;对进入煤场称重皮重的车辆,因特殊原因未提煤,应做好记录,写明原因。

5、经营管理处将根据集约化销售系统的实际数据进行核实检查,对无记录、无落实原因的按徇私舞弊论处。

6、信息中心应及时对未提煤车辆的视频监控状态予以落实。

7、各单位对称重红外对射系统要精心维护,严禁私自拆除,出现故障第一时间通知经营管理处予以落实维修。

8、驻矿协调员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现象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否则,视情节对驻矿协调员予以处罚。

七、阳光公示

1、集团公司电子大屏幕对各公司、煤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

2、各单位在煤场显著位置挂牌公开当日销售价格,切实接受群众监督。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2016-08-14 18:46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

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营销管理制度2016-08-14 17:53 | #3楼

煤炭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为加强煤炭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营销工作,使企业营销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煤炭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节 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的目的就是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对市场需求和销售前景做出合理的预测,从而制定积极有效的市场营销战略,为矿决策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以达到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煤质变化灵活调整价格的目的。

一、市场调研的内容

1.价格及其发展趋势

(1)价格:各煤种的价格,汽运价格,水运价格,港务费及其他价格。

(2)价格趋势:价格变化范围及原因分析。

2.煤炭库存及产销量情况

(1)各矿的煤炭库存情况。

(2)各矿的产量及销售量包括日产(销)量,月产(销)量。

3.煤炭流向情况

各矿煤炭通过哪些运输方式,销售到什么地方。

二、市场调研的方式及时间

1.市场调研的方式

(1)市场调研由企管办牵头,组织运销部、财务、审计、政工、工会参加,到周边矿井进行调研。每次调研的对象一般不少于5家生产矿井,且调研的矿井必须具有当地煤炭市场的代表性。

(2)通过电话询问或利用网络信息的方式调研全国各地的煤炭市场行情。

2.市场调研次数、时间

每月5号、15号组织两次市场调研,特殊情况可再增加。

三、市场调研信息的处理

市场调研结束后,由企管办、运销分部将市场调研信息整理,做出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并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所有参加调研人员必须在材料上签字。市场调研报告一式八份,呈送矿长、经营助理、运销部、财务科、审计、政工科、工会、集团公司市场部。

第三节 煤炭价格控制与管理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及时根据市场行情和煤质变化,在集团公司最低限价规定范围内及时灵活调整煤炭价格,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经营助理为副组长,企管、财务、审计、运销、政工、工会负责人组成的价格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具体负责市场调研及名,煤种价格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

一、价格管理小组的职责

(1)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市场调研。

(2)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煤炭质量、品种和生产情况,运销分部在集团公司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制定煤炭价格。

(3)根据客户用量和资信情况,对煤炭战略用户(年购煤15万t以上者,每月均匀供货)、重点用户(一次性购煤5000t以上者)、市场用户(零星散客户)进行界定,确定对各类客户

的价格策略及价格调整的目标。

(4)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信誉差、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合同的客户,根据情况进行淘汰。

(6)小组成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违反企业相关制度。

二、价格制定及调整

(1)价格管理小组不定期对煤炭市场价格行情进行调研分析,根据本矿煤炭库存、市场变化及煤质情况,听取企管办、运销部汇报,形成价格调整意见,经组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价格调整书面材料分发矿有关领导和部门。

(2)当煤炭市场或煤质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时,由运销部提出调价分析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进行研究,确定价格调整幅度。

(3)价格调高时,运销部到磅房核实通知单及代存余量、通知单及封存开票联,代存数量相符后按新价格补交煤款差价后,方可组织发煤。

(4)价格调整时代存单必须从煤价调整日起分开结算。

(5)建立价格通报制度,运销部次月10日前将各品种煤的销量及价格执行情况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定期绘制煤质、价格及产、销量曲线图,以便矿各级领导掌握销售情况。

(6)价格制定及调整的程序:

运销部申请→企管办组织财务、审计、工会、政工、运销部等部门共形成价格调整意见→经营助理→矿长→抄报集团备案

三、以质论价的操作办法

(1)为真正体现煤质、价格的合理、公平,实现企业与客户双赢的目的,矿采取以质论价的办法。

(2)以质论价的办法仅用于战略用户。

(3)矿制定煤质和价格的基准,高出或低于基准热值,按单位热值价格上浮或下调价格,月底结算开具发票。

(4)正常情况下,以矿出厂的化验结果为准,发运中出现质量疑义,供需双方现场取样分成三份,一份封存后交矿留作备查、一份交矿检验一份、一份交济宁市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检验,双方对共同检验结果无疑义,由矿企管办按检验报告平均热值确定最终结果。

(5)根据确定的热值最终结果,对照矿制定的热值、价格拟定处理意见,即填写商品煤商务纠纷处理单,经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节 煤炭销售程序

一、煤款的收纳

(1)所有购煤客户交付煤款时,必须先到运销部开票室登记来款单位、时间、金额、票据编号等。银行承兑汇票应注明出票日期和到期日。

(2)运销部开票室负责将来款详细情况电话或当面告知财务科,矿财务科应坚持销售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3)煤款收纳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①现金。现金交纳时由财务科直接办理现金收款并开具收据,客户凭收据,到矿运销部开票室办理发煤手续。

②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或支票直接进入本矿或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银行账户,收妥后,由矿财务科负责办理收据并登记入账,客户凭收据,到矿运销部办理发煤手续。

③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到银行查询,经相关银行核实出具查询单后办理煤款收据,财务科应及时通知运销部,由开票室具体办理发煤手续,并按照矿有关文件进行加息。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查询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煤手续,特殊情况,须经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发煤手续的办理

(1)发煤通知单分为现款销煤通知单、合同销煤通知单、电煤通知单。

(2)发煤通知单一律由运销部开票员负责办理并进行登记、整理,经有关领导签字和财务科盖章后由分片业务员送交货运组,煤场磅房登记发运,煤炭自运业务一般由客户自我负责办理,分片业务员协助办理。

(3)发煤通知单办理程序:

①现款销煤通知单,必须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特殊情况经请示后补签),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发煤。

②合同销煤通知单,必须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特殊经请示后补签),矿长签批或由矿长授权的人员签批,审计科审核盖审核章,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发煤。

③电煤通知单,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市场部的要求办理。经运销部经理签字,矿长签批或由矿长授权的人员签批,审计科审核盖章,财务科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相应印鉴后,煤场方可按要求发煤。

三、退换票手续的办理

(1)发票开具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退票手续,可以增补差价更换煤种(发煤数量不能变)。

(2)确实需要退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因产量或质量原因达不到用户要求,客户提出退票,运销部可办理退票手续。

②合同户因退票达不到要求的数量,矿上扣回煤炭优惠价差。

③客户办理退票时,除符合第①条外,必须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3)因煤质或市场等情况变化,价格变动时,必须增补完差价后方可发煤,不同煤种换票时,必须先退票再重新办理发煤通知单,发票已开具,不予办理更换煤种,特殊情况更换煤种必须调整价格,并补交差价。矿上有这种品种的煤,原则上不予办理退票手续。

第五节 煤炭的发运管理

一、运输方式的规定

(1)原则上所有出矿的煤炭,均采取托运方式,由矿运销部货运组根据客户指定的港口统一安排运输。

(2)特殊情况需要自运时,由运销部请示矿领导后方可办理,且每次开票量不超过1000t。

二、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

(1)所有进矿车辆必须办理进矿证,车型、车辆牌号必须与进矿证相符,并持煤场派车单,否则不准进矿。

(2)所有进矿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煤场管理制度和矿上的有关规定,否则对车辆进行经济处罚。

(3)运输车辆必须按用户指定卸货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汽运损耗超过矿规定时,超耗部分由该车自己承担,对于煤炭掺假等损害矿信誉和利益的行为,按照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运销部货运组直接对运销部经理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安排运输车辆,货运组调度员必须按照矿上规定合理地安排调配车辆,保证煤炭的发运工作正常进行,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次。

(5)矿保卫科和运销部共同负责煤场内外及发运过程中的秩序,不定期联合上路进行巡查,保证运输中安全。

三、运输结算

托运运费一律交矿财务科,运销部开票室具体办理运输通知单,财务科负责收款盖章,无财务收款盖章的运输通知单,货运组不得办理发运手续。货运组负责车辆安排并具体负责承运单位的运费结算。

第六节 票据管理

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统一由运销部开票员负责领购、保管、使用、登记和整理等。ic卡和增值税发票每天下班前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

发煤通知单和相关资料统一由运销部内勤负责保管、使用、登记、整理、封存。

第七节 售后服务

一、客户管理

1.新客户的开发

(1)根据矿年初制订全年的煤炭运销计划和方案,明确新客户的类型、需求量及煤质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2)建立客户资料、台账,确定客户资源责任人、开发或巩固的方式、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责任人应定期对客户购买时间、时机、购买数量、购买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客户对运河矿的忠实程度,以此区别优惠幅度,确定一些重点客户。

(3)根据客户的类型,经营地区、需求量,建立客户网络图,根据合作情况确定一些客户列入矿重点客户库,可享受矿上一定的优惠政策。

(4)客户资源开发在日常或分阶段应采用统计技术和方法进行信息处理,年底对全年客户开发数量、购买数量及购买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确定客户开发成果。

2.老客户巩固

(1)分阶段综合分析老客户完成的数量、合作的信誉度及合同完成的情况,及时向老客户通报完成情况及矿上的煤质、价格等情况,建立起牢固的信息交流方式。

(2)定期了解或走访老客户,通过见面、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和了解,增进感情,达到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供需关系。

3.不良客户淘汰

(1)对连续或断续业务上出现重大情况,不能完成合同要求或出现人为纠纷,影响正常业务和企业的外部形象,经矿营销管理小组论证,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取消合同和业务往来。

(2)对淘汰客户,尽快清理好账务、同时办理相应票据,确保双方账面清晰无误。

二、商品煤商务纠纷的处理

(1)煤炭发运过程中出现数量严重不符时,矿运销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拿出处理意见报矿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2)煤炭发运中出现质量问题,矿运销部、企管办、客户三方到港共同取样化验,核实后由运销分部拿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对业务人员的要求

(1)对来矿客户必须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创造一切条件为客户服务好,所有运销部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必须遵守。

(2)来矿客户的业务办理必须由分片业务员亲自办理,不准客户自行办理业务。

(3)客户发煤后,业务员必须及时和客户沟通情况,了解所发煤质、数量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八节 组织纪律

(1)所有营销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得直接参与煤炭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客户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2)所有营销人员及参与营销的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秘密包括:价格政策、营销策略和客户情况,煤炭流向,其他销售情况。

(3)所有参与销售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销煤数据,煤质报告等涉及企业利益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4)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所有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不得丢失,涂改或损坏有关的信息资料。

(5)凡泄露企业秘密或违反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矿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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