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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计量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商场、超市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不包括餐饮业。
二、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须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水果、蔬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三、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实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四、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五、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六、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七、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八、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九、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加工和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
十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十五、经营者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本制度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范例01
散装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计量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商场、超市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不包括餐饮业。
二、本制度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须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水果、蔬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三、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分类别实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四、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五、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六、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七、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八、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九、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加工和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二、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十三、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向消费者计收货款,保证计量合格。
十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欺蒙消费者。实际称重误差必须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十五、经营者发生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违章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本制度自2015年10月01日起执行。
××省×××市×××超市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按手印
申报日期:2016年04月29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 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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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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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1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6.2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6.3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6.4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6.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6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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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7.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7.2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8.1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8.2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3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8.4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
9.1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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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9.2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9.3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4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10.1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10.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10.3经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立即停止销售,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3)销毁由专人负责,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
(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实施召回;
(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1.散装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11.1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11.2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11.3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1.4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脱落和模糊。
11.5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密闭的箱式货运工具,并符合卫生要求:车箱底板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和油渍、无异味等。
11.6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道路状况,避免急停、急拐和颠簸路面对产品造成的损坏,并及时注意天气的变化,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
1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12.1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2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2.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13. 不安全散装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3.1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13.2在经营过程发现经营的散装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按《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规定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3.3在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向购货单位发送召回通知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13.3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13.4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告知生产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13.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本企业应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13.6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程序
13.6.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
可以自愿召回。
13.6.2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13.6.3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6)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8)召回的预期效果。
食品销售类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6、场所环境、设施设备清洁维护制度
7、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食品退市、销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2、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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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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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例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和报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六)场所环境、设施设备清洁维护制度
1、建立并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及加工用具、容器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使场所及其内部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2、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除虫灭害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5、设施、设备及工具容器可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其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一般工具、容器消毒作用时间为5分钟以上。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消毒后以洁净水冲洗干净。
6、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7、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应建立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七)食品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食品退市、销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2、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4、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5、销毁的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本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 应急处理程序:
1. 在食品经营过程发现感官状可疑或有变质可能食品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 在本企业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部门主管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企业安全小组,请卫生院医生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 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 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① 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宾客以及员工。
② 立即报告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③ 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救治患病宾客以及员工。
④ 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
⑤ 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品及原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 企业主管领导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立即售卖。
(2)由企业安全员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
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安全员要深入中毒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十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2、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对自检中发现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
5、食品经营者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索证索票制度
1、 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 本店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3、 本店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4、 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店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经营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每年参加健康检查;负责对店内食品保质期的不定期自查,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负责进货台账的记录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店内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服装要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不可放置在店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店内每天要打扫一次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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