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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8 18:51: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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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销售价格,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扬州阿珂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部。

第二章 产品核价管理

第三条 价格小组由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市场部的人员组成,它负责对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产品定价、销售价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价格小组根据市场信息及销售部提供的相关经营数据作为产品定价的依据,制定产品销售指导价格。

第五条 新产品定价,由产品开发部负责核算新品的单项成本价格,提供给价格小组,由价格小组最终决定采购价格和市场的零售价格。

第六条 质量瑕疵或滞销的产品仓库和品管部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经部门经理签字,上报价格小组,并由总经理审批,方可销售。

第七条 渠道的销售价格体系标准:严格按照价格小组下发的价格表执行。另外市场零售价格也要和大客户单独签定协议。

第三章 调价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价格小组依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原料价格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销售部。

第九条 如某个客户在特殊原因下需要调价的,销售部提交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价格执行管理规定

第十条 销售部必须严格执行价格小组制定的产品销售指导价,不得

低于指导价格销售。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索赔。

第十一条 产品销售价格由公司财务科负责按照价格表审核销售价格,出现低价销售的,对相关责任人索赔到位。

第十二条 对私自调价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调价人负全部责任,禁止事后追补调价报告。

第十三条 调价一律以书面文件为准,不准口头通知执行,否则可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对特殊情况需延期而未办理延期报告的,视作未同等执行,不做延期处理。

第五章 价格发文、归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价格调整的发文必须建档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价格发文档案由专人负责,及时下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扬州阿珂姆商贸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一○年八月一日

价格管理制度2016-08-14 14:10 | #2楼

XX集团价格管理制度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价格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三章 价格形成机制 .........................................................................4

第四章 价格考核与监督 .....................................................................6

第五章 附则 ........................................................................................8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适应范围

1、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规范价格制定与调整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黄磷及磷相关产品的价格制定、调整、审批程序等价格管理。

第二章 价格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集团价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设立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价格管理工作。集团价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如下:

1、组长:集团总经理

2、成员: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集团管理层;

3、价格管理职责:

(1)全面负责集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决策;

(2)负责价格管理规定的制定;

(3)负责销售价格的审核、审批;

(4)负责销售价格执行的审计;

(5)负责销售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6)负责召开价格管理会议;

(7)负责统筹年度、半年度市场信息收集与决策;

(8)其他价格相关的工作。

2

第三条 营销公司价格管理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

(2)负责竞争对手销售价格及政策的收集;

(3)负责客户的价格谈判、签约。

(4)负责价格管理制度的编制,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

(5)负责编制客户销售报价方案,经报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负责《信息收集表》编制,定期向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7)负责执行年度、半年度市场价格信息收集;

(8)参与价格管理会议;

(9)负责日常销售价格的执行。

(10)其他招投标及价格领导交办的价格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有产品的价格制定均由营销公司牵头,针对市场同类竞争对手产品价格标准和政策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会同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一起,参与研讨、制定与变更调整价格执行体系方案,提请懂事会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3

第三章 价格形成机制

第五条 价格的审批程序

1、营销公司总经理组织收集客户、市场信息,汇总并分析,编制价格方案;

2、集团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可总经理指定人员),与会人员需半数以上参加,审核、审批价格方案;

3、董事会由集团董事长主持召开(可董事长指定人员),与会人员需半数以上参加,审批价格方案,通过后由营销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1、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1)竞争对手的价格与策略,并举证;

(2)客户的规模、经营范围、产品需求量、以往进货来源等。

(3)客户销售有哪些规定性的条件限制和优惠政策。

(4)客户行业发展情景变化、下游-行业发展情景变化。

(5)本区域内相同行业发展规模的变化、下游-行业大中型企业发展规模的变化情况。

(6)关注同行业和下游-行业大中型企业价格标准信息变化。

(7)关注公司战略客户、重点客户的生产和发展变化。

(8)关注潜在目标客户的生产发展变化,及时掌握其需求,为公司市场占领做准备。

(9)其他特殊信息等

2、根据以上信息内容,填写《信息收集表》,并对信息做出相应的分析与说明。每月定期向集团总经理汇报,抄送招投标及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定价管理

根据订单的大小、客户的稳定型、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客户的等级等因素确定的价格标准。

1、客户定价

(1)黄磷:根据XX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为准。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此价格由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备案;低于此价格,提方案,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

(2)磷矿石:XX价格(坑口价格)。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此价格,由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备案;低于此价格,提方案,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

(3)磷渣(建材):根据xx-xxx-x为准,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此

价格,由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备案;低于此价格,提方案,报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

2、大客户及战略客户定价

订单金额X万以上的大客户或战略客户,由营销公司组织编制报价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审批。如有贸易融资的情况,价格让利标准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3、关联交易定价方案

内部客户关联交易价格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内部客户价格标准的决议执行。

第四章 价格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价格监督与考核的部门为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生产子公司是价格监督管理的协助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营销公司进行抽查,以及生产子公司不定时监督,内容包括:收受客户贿赂或回扣、泄露公司价格信息、违规操作价格、虚报价格信息欺瞒公司、滥用职权放弃选择价格优先者图谋各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第十条 为了提高经济收益,生产子公司可以自行开发销售新客户。生产子公司与新客户谈判价格不得低于营销公司销售价格标准。与客户达成共识后向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汇报,审批通过后客户资料转交营销公司,由营销公司组织进行签约与销售执行。

第十一条 价格审计

1、价格方面的违规监管部门为集团财务中心。

2、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对集团价格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

3、集团财务中心不定期价格执行进行抽查。

4、集团的任何单位和员工发现价格管理工作出现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集团财务中心,由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书面报告集团招投标及价格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奖励与处罚

1、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人员及标准由招投标价格价格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1)开发新客户,销售价格高于营销公司销售价格,订单金额1万以上;

(2)及时提供营销公司没有提供的价格信息,并举证,对公司销售提供重要帮助的;

(3)检举销售人员价格违规行为,被证实的;

(4)其他与价格相关工作作出贡献的等。

2、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处罚,具体处罚人员及标准由招投标价格价格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1)泄露公司价格机密;

(2)私收客户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

(3)收取销售回扣;

(4)价格谈判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而谋求个人利益者;

(5)提供虚假价格信息;

(6)无视价格管理规定,违规操作的;

(7)价格相关的其他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3、生产子公司销售价格高于营销公司价格的,订单金额在1万元以上,将对子公司进行奖励,同时对营销公司进行考核,具体奖励与考核的标准由招投标及价格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实施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实施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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