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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三方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2012年 月 日,平坝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了《中小企业创
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平坝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代表其具体实施夏云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2012年 月 日,平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2012]平府办
通 号《关于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园招商引资中心的批复》,授权乙方 “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园招商引资中心”,以平坝县人民政府及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名义对外开展招商引资。
乙方通过招商引资,于2015年 月 日与丙方签订《中小企
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地块靠洪湖厂围墙外东首地块,项目建设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并承诺将按照《建设项目合同》中的要求对中小企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 靠洪湖厂围墙外东首地块进行投资建设。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
城实信用的原则,就中小企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 地块靠洪湖厂围墙外东首地块的投资建设主体变更事宜, 签订本协议书允以确认。
第一条 投资主体
1、 根据《建设项目合同》第三条第6款的约定,甲方同意
将中小企业孵化园地块投资建设主体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变更后,乙方在该地块上原有的投资权利及投资义务由丙方继受。
2、 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个月内在平坝县依法投
资注册成立公司(若乙方为自然人,应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自该公司设立之日起,本协议中的丙方权利义务一并转由丙方设立的公司。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地块位于平坝县夏云工业园中小企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内靠洪湖厂围墙外东首地块,宗地编号为 ,面积合计约为平方米(含公摊),该地块四及界址点座标详见《转让宗地界址图》。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土地使用权限为年,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算。
第三条 政策优惠
甲方将按照约定为丙方落实优惠政策,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前款约定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第四条 招商服务
乙方将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负责“中小企业孵化园(EDP黔中企业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为丙方提供招商服务。
第五条
丙方独立自主地对本协议项下的地块进行投资建设,并承诺投资建设的强度、进度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2、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丙方(签章):
2015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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