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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如东县拼茶镇江安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大丰市万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江界河北建设公墓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述:如东县拼茶镇江安村江界河北,占地约60亩,由乙方建设园林公墓,首期建设约42亩。
2、建设相关手续由甲方申报,征用土地青苗费由乙方出资,建筑资金由乙方筹备。
3、公墓建成,甲方负责本村所有过世者统一进新建公墓安葬。
4、园林公墓建设竣工后,甲方将散墓统一迁往园林公墓,进行统一管理。公墓销售由乙方自行负责,销售完毕后移交甲方进行管理。
5、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文昌路公墓开发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乙方:
见证单位: 海河镇民政办公室
为更好的搞好我镇的殡葬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两办以及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和镇主要领导的批复,我镇增加文昌路、永坛村、大有村公墓,为迅速搞好公墓的建设工作,服务辖区内用户,经过多次协商,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达成以下公墓开发协议书:
公墓在商,公墓投资由 村(居委会)负责协调。 村(居委会)和独立投资人 同志达成投资意向,按照以下协议进行开发公墓。
一、公墓建设要求:
一)、墓碑大小和高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凭《火化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二)、墓地绿化的有关规定:根据盐城市【2015】147号文件规定:墓区绿化率应在60%以上,并完善配套设施(为方便公墓管理,必须建设围墙、门卫、排水等配套设施)。
三)、墓道的规定:根据射阳县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墓道不超过1米。
四)、根据2015年中央两办的意见和盐城市2015年147、148号以及射阳县2015年3号文件之规定“在绿色公墓安葬一律以骨灰盒形式,不得采取棺木再葬”。 二、资金来源:由海湾居委会负责向社会融资(或者独立投资人),对公墓进行投入。社会融资(独立投资人)投资标准由公墓管理办公室确定,上报民政干事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产权界定:海河镇人民政府为海河镇公益性公墓的实施主体,对公墓享有资产所有权;民政办为此项工程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墓相关手续的办理、管理以及对有关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规划制定、土地征用、矛盾协调,并对建成后的公益型公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长期管护。
四、账务管理:公墓的账目实行单独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各公墓实行自负盈亏,售墓票据由公墓办统一提供,墓价由公墓办确定,每月结账一次)。由政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账目管理,办公地址在民政办,在经费使用前,由公墓管护人员提出书面计划,民政干事审核后实施,入账前由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签批。公墓账目每年审计一次,以保证账务的完整、规范和透明。相关资金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解交到主管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有账户。
五、分配方式:公墓投入使用后的回收资金剔除当年各项合理支出后,每年按照净回收资金的70%用于偿还投资人,10%用于公墓的维护和再投入,10%转交甲方(专门用于农户特困对象迁坟及安葬补助),10%作为公墓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融资款归还结束后,继续执行上述分配方案直至合同终止。
六、投资人合同终止:1、投资人收益达到投资本金(不含本金,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入本金)三倍时合同终止。2、国家政策性明文禁止(投资人的投资由政府退回本金的差额部分)。3、合同终止后的公墓由殡改办接受,继续对公墓进行管理。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涉及到政策部分,由民政办负责解答。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民政办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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