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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合作开发协议

时间:2022-05-08 15:27:46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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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矿山投资合作开发协议

乙方:

丙方: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 、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 万平方米,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详见宗地图及房产证)。

二、合作矿的权属

矿性质为 ,甲方承诺对此享有合法的矿业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相关权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来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甲方应当提供的国土资源机构发放的相关矿业权、物权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资源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开采矿和开发矿旅游项目,主要合作目标有: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

第二期: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

第三区: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

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 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15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12016-08-11 21:38 | #2楼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 矿(投资人: )签署《钼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 钼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方已于 年日达成 钼矿。

3、甲方因重启该钼矿项目之需要,拟引入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 钼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钼矿矿址位于广东 省 五华县横陂镇 地区,经纬度范围:东经:115o 38' 00''—115o 39' 45'' ,北纬北纬:23o 49' 30''—23o 51' 15'' ,矿区面积

7.46平方公里,暂以原 钼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钼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钼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 整。在甲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 为总股本,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人民币 万 1

元(第一笔资金 期限 第二笔资金 期限 第三笔资金 期限 )甲方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 ),乙方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 %的股权。

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 %,乙方占股 %。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 钼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

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钼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 钼矿名义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方不再设立独立的经营企业,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暂以 钼

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钼矿石开采、加工、钼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

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 钼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双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双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 月 日之内到位。各方派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2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出资资金须 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钼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本钼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钼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入资后,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 ,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 吨钼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乙方出资人民币 ,乙方出资人民币 。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 年 月 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 的,超出部分由合作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钼矿价值(人民币 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钼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双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

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 钼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钼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钼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钼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新的费用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钼矿石开采、加工及钼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乙方依据合法的融资渠道进行资本运作,甲方不得干预。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

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钼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 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方案二

甲方授权乙方融资

由甲方自主操纵融资,乙方配合提供团队 甲方负责融资成本、利息及债务偿还 分配比例协商解决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2016-08-11 10:18 | #3楼

甲方: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锌铋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应具备如下含义:

1.1 采矿权:指甲方对**锌铋矿的合法采矿权;

1.2 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1)许可证号:***

(2)面积:**平方公里;

第二条 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拥有采矿权和选厂为合作;

2.2 乙方:全额投资经营;

2.3 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万元,作为甲方处理前期事宜资金;50万元不退,支付100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关款项后,保证采选厂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采选厂证照手续齐全;

(4)乙方必须保证经营运作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并保证采选厂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5)经营中的管理:甲方负责一名财务人员、一名过磅人员和一名管理人员;乙方负责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所以人员工资纳入成本核算;

(6)股份:甲乙双方以成本外进行核算;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矿每吨2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设备折旧另行协商;

(8)合作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付款约定

3.1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3.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矿山和选厂证照齐全;当地村乡社的协调,保证乙方接手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资的30%。

第七条 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7.2 除本合同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

8.1 甲方如果转让本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交有矿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矿山合作开发经营合同2016-08-11 18:14 | #4楼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探矿权,是对 平等、自愿协商,各方本着公正、诚信、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甲方探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述语具备以下含义;

1.1 探矿权:指甲方对矿的合法探矿权。

1.2 甲方对探矿权证的陈述

(1)探矿许可证证号:(2)探矿权面积: 平方公里

(3)探矿证坐标:

第二条: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拥有探矿权、探采矿合作

2.2 乙方:全额投资经营(指探采矿工程施工所需资金。)

1

2.3 合作期限:十年(2015年10月起至于2025年9月止)。

2.4合作方式:全方位合作

(1)乙方先支付 万元,作为与甲方合作安全风险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前,保证探、采矿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 矿探矿证照齐全。

(4)乙方保证探采矿工程项目不会因资金问题而停产。(指有探矿开发价值的情况下)

(5)经营中的管理,甲方派驻一名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开发生产管理,乙方负责矿山项目开发的日常经营和生产管理,所有人员及项目开发费用纳入成本核算。

(6)合作甲乙双方按除成本外净利润核算,甲方占净利润 %分成,乙方净利润 %分成。

(7)甲方提供该矿山的全部地质勘探资料以供参考。

第三条:付款约定

3.1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

第一条款项。

2

第四条:甲方承诺

4.1甲方保证乙方接手开发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若甲方证照不齐和地方政策性处理未妥造成乙方开发受阻,甲方应负责乙方造成的经济赔偿。

4.2甲方负责提供探、采矿所需的火工品材料,乙方按实际耗用量按实际价格当月支付给甲方。

4.3甲方现有的设备及临建设施提供乙方使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承诺

5.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资金问题而停产。(指有探矿开发价值的情况下)

5.2乙方承担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

5.3安全生产责任:甲乙双方各负50%。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如果合同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受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6.2本合同签署后,任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资的 %作为违约赔偿。

第七条: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7.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7.2当事人有权对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经由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其他

8.1甲方如果转让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与受让方的合作事宜,甲方、乙方、受让方另行商议。甲方转让矿山应负责赔偿乙方在合作开发期间所投入的探矿工程一切费用(施工成本、基础设施和设备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十倍赔偿。

8.2甲乙双方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政策和法律调整、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地质结构变化等),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8.3探矿权延续和办理采矿证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4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提交当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日期:

签定地点:

年 月 日

矿山合作协议书2016-08-11 10:20 | #5楼

篇一:矿山合作协议书2

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 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 %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 股 份;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 %、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月日篇二:矿山合作协议

矿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 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编号为: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

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 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 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 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 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 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 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所指矿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300万/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矿山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利润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确定的违约金标推。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成立。篇三: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书

甲方:xx-xxx-x

法人:xx-xxx-x

电话:

乙方:xx-xxx-xxx-x

法人:

为合理开采xx-xx铅锌矿。本着双方真诚合作之态度,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双方合作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x日。暂定合作期限为xx-x年。 合作利润分配为:

二、 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矿山开采的各项协调工作,使开采工作顺畅进行,同时负责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应不受影响,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员协调搞好矿所在地县、镇、村间的协调合作(该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将一些棘手、突出的问题及时同公司进行沟通、汇报解决。

2.在合作开采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予以解决,若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矿山停工一个月,则由甲方同乙方协商予以乙方进行适当的补贴。如造成停工三个月或以上则由甲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顺延合作期限日期来填补缺失合作时间。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没有兑现时,则有权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款项,若乙方仍不能按时如约交付,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或在规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续。

4.由于矿山目前需要重新进行线路改造及新设电路,甲方应承担其变压器及线路的安装及工程50%费用;在合作开发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乙方所涉及开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时委派一名会计协调乙方矿山账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给乙方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若在第二年将矿山卖出,则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xx万元不予退还,但对乙方全部工程价款及矿山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同时一次性支付xx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在甲方出让该矿山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向。

三、 乙方义务及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派人进驻矿山开展相应的准备工作。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内外的协调工作,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配合甲方做好矿山及选矿、出售等各项账目、税费工作。

3.乙方进入矿山后,应独资开采、选矿等工作并承担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同时承担由于人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线路改造重建工程费用的50%。

4.矿山在正式开采后,应积极主动购买施工及相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完善矿山各项管理设施,配合甲方处理好其内外协调工作,并同公司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步调一致,确保矿山工作正常开展。

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四、其他条款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 .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

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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