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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委托借款协议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贷予乙方人民币(大写)x元整,¥:x元,于订立本约定同时,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借款协议,共同遵守。
二、借款利息(日息)千分之x元人民币。
三、利息的给付:乙方x不得拖欠。 四、借款期限为x天,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到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息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七、乙方还款担保人x,为明确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同时借款人,担保人愿以其合法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八、本俣同从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贷款本息费用全部清还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
合同号:
2012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人):
地址:
主办人: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委托人): 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主办人 先生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本委托贷款合同的金额,将 先生( 籍)( 银行股东)在华人民币20亿元整,存入中国 银行分行开立的存款人 先生专用账户,存款人的姓名、存款人的护照、账号、密码、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在拨款时一并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款到位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 分行,负责开立存款人 先生的专用账户,其专用账户的凭证和存款人的进账单交给甲方主办人 先生。
第三条
委托贷款年率5.8%计人民币 万元整,存款税由存款人缴纳,一次性操作服务费10%计人民币 万元整,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位2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 先生。
第四条
在款到位20个工作日,因故乙方未能按时代收代付第一年的年利息和一次性
综合服务费 万元整支付给 先生,由乙方受托银行 分行负责赔
偿动款损失,其标准按动款时间每亿元每天按 元计算,支付给甲方主办人 先生,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 先生专用账户撤销。
第五条
从2004年 月 日起,不论国家利率如何调整,受托年利息5.8%仍然不变,由乙方受托银行中国 银行 分行负责代收代付当年利息 万元整交给甲方主办人 先生,丙方逾期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每天每亿元按175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但最迟不准拖延15天。如超过15天还没支付利息,每亿元每天按1570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如果超过两个月未付利息,不论何故,已借给丙方的资金由乙方受托银行负责追收,乙方受托银行不负责垫付。本委借方贷款合同终止,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 先生专用账户撤销。
第六条
动款办法:存款方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按时如期到位,正常履行合同时,委托方不准移动专用账户的资金,乙方受托银行根据银行法和根据本合同条款,不用再通过甲方可随时转款到丙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但受托银行负责按时代收利息和追收到期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五款执行。
第七条
委托贷款时间:从2015年 月起,到2015年 月止,共计五年,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的责任:(委托方)
1、甲方主办人 先生负责按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资金到位。
2、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每年利息和结算本金。
3、如甲方未能按时专款到位,按每天1570元赔偿丙方。但最迟不准超过15天,款仍未到位,每一天按15700元计算赔偿给丙方。如超过两个月款还不到位,不论何故,依法按违约赔偿,包括给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乙方的责任:(受托方)
1、为丙方存入委托贷款人民币20亿元整。由乙方根据中国 银行 分行负责开立存款人 先生委托贷款资金的专用账户,将收款人 先生户名的进账单交给甲方主办人 先生。
2、年利息5.8%计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操作服务费10%计人民币 万元整,两项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位20工作日内由乙方受托银行中国 银行 分行负责代收代付给甲方主办人 先生,否则按本委贷合同第四条执行。
3、本委贷款项在乙、丙方两方同意支付贴息的前提下,可续签。甲方同意用款企业提前还款,还款利息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4、本委托贷款合同一式五分,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自签字日期生效。
5、本合同翻印、复印、电传、过期一律无效。
甲方(委托人):主办人签字:
乙方(受托方):中国 银行 分行(公章) 行长(签字):
银行经办人(签字):
电话:
丙方(用款方):
法人代表签字:
操作方(主办人)签字:
传真: 2015年 月 日
三方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电 话:
地 址:
身份证号:
出借人(乙方): 电 话:
地 址:
担保人(丙方): 电 话:
地 址:
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甲方自愿以个人房产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借款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 元)。
二、甲方借款用途:资金用于甲方业务周转。
三、甲方借款期限:借款期限 天,以借款收据时间为起点。甲 方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万 元整。(¥: 元)
四、借款利率:甲方借款为有偿使用。利率执行为月 。甲方在约定期限过后,未还款的部分,按日5‰支付乙方逾期利息和借款额10%的违约金。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结息利息一次,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结算日期为每月 日,节假日不顺延,在每月 日前甲方必须将利息支付给乙方。
五、还款保证:
1
1、甲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足额归还乙方本金和利息,甲方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甲方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和逾期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该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抵押手续的办理:
A、为确保乙方利益,甲方自愿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提供担保房屋的房产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 。反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和利息、违约金和乙、丙方为实现债权、反担保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B、若甲方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委托评估、拍卖。房产处置期间,若甲方依约还清本息并承担了违约责任,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自愿承担。
C、甲方抵押房产的确认价为 万元( 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违约行为,应按借款总额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包括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
2、逾期未还部分还应该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逾期罚息。
七、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有涂改部分或手写部分无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三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 2
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方所有有效证件(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贷款审批文件等)暂时由丙方保管,甲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乙方和丙方到行政服务中心办好他项权证后,原件退还甲方。他项权证由丙方保管。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日3 乙方代表(签章) 月
用资方合同三方委贷
一、 资信情况:资金是境外的个人资金,已经兑换为人民币存在我国四大银行总行,有关手续在央行金融中心备案;
二、 合同权威性:我们的合同文本是经过央行条法司和国外银主及国内的主办人共同拟定的,凭这份三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即可在四大银行划款;
三、 合同特殊性:我们的合同文本不能等同于国内四大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按我们提供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办理,否则款就不能到位,我们合同的原则均在工作中金融法规范围内,没有超出法律原则;
四、 款项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此款项可以由银行对银行进行查询,但必须正式签合同后进入法律程序,相关手续完备后才能进行,币种是人民币,利息是央行关于委托贷款得息的范围内,具体利息收取标准为:使用1亿资金,每年支付使用资金的6%,使用2亿以上为5.8%,使用期为15年。有关具体操作规则程序按我方提供的委托贷款总则和合同要求办理款项就可以到位;
五、 接款银行的责任:每年按期代收代付利息,到期代收代付本金,监督使用,保证资金安全。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履行工作职责,收取用款方一定的手续费;
六、 关于合同期限:只要接款单位按时交纳利息,合同期满后如还本金有困难允许延期,也可以提前返还本金。
联办委托贷款合同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先生:
乙方:受托方:(银行) 分行:
丙方:用款方: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操作方: 先生:
甲、乙、丙三方现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
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委托贷款合同,引存 先生( 籍 先生)在华人
民币5亿元整,存入乙方开立的 先生专用帐户,存款人的护照、帐号、密码、外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在拨款时一方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款到 位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人开立存款人 先生的专用帐
户,其专用帐户的凭证和存款人的进帐单交给甲方。
第三条
委托贷款年利率5.8%,计人民币 万元整,存款税由存款方缴纳。一
次性统计服务费16%,计人民币 万元整,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位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代收付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在款到位 个工作日,因故乙方未能按时放款给丙方并代收代付第一
年的年利息和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给甲方,其标准按动款时间每亿元每天1570元计算,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 先生专用帐户撤销。
第五条
从2015年 月 日起,不论国家利率如何调整,委托贷款年利率 %
仍不变,由乙方负责代收代付当年利息 万元整交给甲方。如果乙方逾期不能按时代收代付利息,每天每亿元按1570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但最迟不能超过15天,若超过15天,还未支付利息,每天每亿元按15700元计算,支付给甲方。如超过2个月未支付利息,不论何故,委托乙方已借给丙方的资金和存款资金由乙方负责索回支付给 先生。本委托贷款合同终止,本金全部退回,所开立的 先生专用帐户撤销。
第六条
动款办法,存款方专用帐户的资金,必须按时如数到位,正常履行合同时,
甲方不准移动该资金,乙方根据银行法和本合同条款,可随时转款到丙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由乙方负责按时代付年利息和代收代付索回本金,否则,按合同第五条款执行。
第七条
委托贷款时间:从2015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的责任:(委托方)
1、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资金到位。
2、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每年的利息和结算本金。
3、如甲方未能按时转款到位,每天每亿元按1570元计算赔偿给丙方,但最迟不能超过15天。若超过15天,款仍未到位,每天每亿元按15700元计算赔偿
给丙方。如果超过12个月,款还未到位,不论何故,依法按违约赔偿,包括
给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乙方的责任:(委托方)
1、为丙方接存委托贷款人民币元整。负责开立存款人先生专用帐户,并开出存款人 先生户名的进帐单,交给甲方。
2、年利息,计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计人民
币 万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位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代收代付给甲方。否则按本合同第四条款执行。
3、2015年月,即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 月 日前,均由乙方负责代收代付利息
款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为止,具体按合
同第五条款执行。
4、按贷款规则,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及时转款给丙方,按银行管理规则和本合同条款行使职权,专款心用,保证资金安全。
5、按所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和用款计划,保证丙方正常工程用款,否则,除按参照本合同第五条款执行外,还由乙方赔偿丙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
济损失。
丙方的责任:(用款方)
1、做好项目评估、抵押、履行贷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用款。
2、按时由委托方乙方代收年利息和结算本金。
3、企业名称变更或企业法人变更,本合同连续执行,不得终止,此抵押财产和项目依然不变,依法保护抵押资金的连续性,不论何故,所签署的本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4、因自身的原因,乙方终止贷款,造成停工,由丙方自行负责,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均由丙方赔偿给乙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与丙方自行处理,甲
方不得干预。
具体有关事项:
1、因故终止合同,依法裁定,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或一方终止本合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如特殊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解决,如有一方不同意,
恳请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在法院未裁判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委托贷款,甲主负责资金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受托银行负责按期代收代付利息和到期代收回本金、丙方负责专款专用,按乙方规定办理用款手续,
甲方不干预丙方用款,也不负连带责任。
3、甲乙丙三方严格履行本委托贷款合同书的条款。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操作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
5、合同翻印、复印、电传、过期一律无效。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乙方(受托方) 银行 分行(公章)
行长签字:
(工作证复印件)
经办理人签字:
(工作证件复印件)
电话: 传真: 2015年 月 日
丙方(主办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操作时间: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止,共计 天,甲方审核
三天时间包括在内,丙方必须在2015年 月 日18时前,提交 银行 分行签章的完整无误的本合同(合同号 ),受托银行行长工作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则前期操作备用金退回丙方(甲方负责交纳),否则,前期操作备用金不退,合同作废。
说 明
1、 要求在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办理,如长沙市商业银
行;
2、 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后,可申请市银监局确认文本;市银监
局可向银监会查讯,此文本在银监会金融中心条款司审批备案。
3、 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后,可带齐手续到上海核查资金。
4、 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后,十五个工作日资金划到位。
委托贷款合同(三方)
合同编号:宁银北分 委贷字第 号
受托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地址:主要负责人:张进 电话: 58720261
委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借款人(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委托贷款合同,幷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委托贷款内容
一、 贷款金额: 人民币 (币种)(大写) (小写) ¥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二、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利率为 ‰,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借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即利率为 ‰; 在贷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
(1)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新的基准利率和本款约定的上浮或下调幅度相应调整浮动利率,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年1月1日调整浮动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按 结息,
结息日为:
利息支付方式为 。
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 账号: 1
甲方可以从上述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182 天。如丙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四、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第二条、 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一、用款计划
二、 贷款偿还
丙方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贷款资金
乙方提供甲方发放委托贷款所需的资金,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手续费
甲方向 乙方 收取手续费,年费率为 ‰,收取方式 ; 委托贷款发放前, 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 未足额支付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委托贷款存在担保的,乙方自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六条 放款条件 放款账户:
甲方根据乙方放款指令,将约定金额划至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2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有权了解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四、有权监督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有权直接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丙方提前归
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七、在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清
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乙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八、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乙方因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九、甲方应按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丙方发放贷款;
十、甲方应当对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
有要求的除外。
十一、甲方为丙方提供一般存款帐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二、 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
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三、 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
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四、 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
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
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五、 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
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
期日止。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
的委托贷款。
六、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
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七、 乙方在甲方下属的 开立委托资金专户。该资金专户内帐面留存资金的计息
按 (年/月) 利率 执行,并按季计息。
八、 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
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
九、 乙方声明;
1、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
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
二、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 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和甲方的事先书面
同意。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八、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
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因用途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而导
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任务,或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
同未生效、无效或者撤销;
6、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
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8、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9、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10、丙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四、乙方授权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项措
施:
1、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2、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水平上加收50%。
3、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5、有权直接从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和丙方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
本合同,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二、乙方和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乙方、丙方谨此承诺,若其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
人等事项,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四、甲方已充分、清楚地向乙方阐明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乙方亦充分、清楚地理解
委托贷款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委托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选取及其他贷款条件均有乙方独立自主确定。
五、乙方、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可选择 以下第 1 种处理方式: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 ),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放款通知单、《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等,均为本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丙方执 壹 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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