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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时间:2022-05-06 17:03:31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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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3.《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将( )。

A.免予处罚 B.不予处罚

C.从轻处罚 D.减轻处罚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6.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8.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9.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0.关于辩护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答案】A。中公解析:BCD项在《宪法》中都有体现,A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2.【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确实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因此选D。

3.【答案】B。中公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因为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

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4.【答案】A。中公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A项中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非运用行政职权所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

5.【答案】D。 6.【答案】C。

7.【答案】B。中公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8.【答案】B。中公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9.【答案】B。中公解析: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正确答案。

10.【答案】A。中公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故A项说法错误。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例举2016-07-18 12:21 | #2楼

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有些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称之为合法性事由。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也经常对这些考点进行考查。下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对这些“合法性事由”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

(3)防卫意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5)防卫限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抢劫、 抢劫、****、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2015-国家】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题目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客观上张某已经不具有危险, 防卫目的已经达到,行为应当结束。但张某仍持匕首向王某心脏猛刺,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是防卫行为。而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来源广泛,不限于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避险对象: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可行性: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起因、时间、意识上都与正当防卫相同。

【2015-425联考】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 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解析】李某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得已侵犯黄某的财产权以躲避被人追打的危险,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具有过错,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2016-07-18 8:46 | #3楼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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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玲公务员系列复习资料 加油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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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玲公务员系列复习资料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加油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常识要点

◆ 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u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

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

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以人为本

◆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在我国,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2)任命权;(3)发布命令权;(4)外事权;(5)荣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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