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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出差补助办法

时间:2022-05-06 15:03:51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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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出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出差补助,根据《云县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县政府发【2015】82号及《云县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云县群办【2015】12号和云县政府发【2015】82号文件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乡镇出差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寨镇教育办公室人员到乡镇内学校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学校教职工到大寨镇教育办公室因公办理业务。出差人员不分性别、职务高低,统一补助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学校总务到县城办业务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次;其他教职工因公到县城办业务以教办通知并经过教办主任审核签字作为报销凭证;学校教职工因公到教办办理业务以教办通知并经过教办主任审核签字作为报销凭证;各学校及教办要做好出差派遣登记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材料。

第五条 两山学校教职工到大寨镇教育办公室因公办理业务产生的住宿费(上限50元)(同性人员两人一个标准间)凭据报销;伙食费每人每餐补助10元(出差人员到学校就餐的,每人每餐统一交费10元,学校要做好签名、登记等手续并记入食堂经费收入);家在公

路沿线的教职工以及在公路沿线学校工作的教职工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费;交通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次产生的单程费用补助):大寨镇教育办公室到中山完小补助25元;到官房、邦别、荒田、新民完小补助20元;到箐门口完小补助15元;到新华、文卯完小补助10元;到新合中学、新合完小补助5元;到文朵、文丰完小补助4元;到鱼塘、团结、大寨完小补助3元;到大寨中学补助2元。

第六条 办公室人员及学校教职工到乡镇内学校检查指导工作一次到多个学校的,交通费按到达路程最远学校补助标准核报。

第七条 镇内学校之间或到其他乡镇学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开展教研活动,交通费按农村客运票价标准核报,伙食费每人每餐补助1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寨镇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寨镇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 2015-11-01

出差补助标准2016-07-06 15:43 | #2楼

根据资办发〔2015〕41号文件精神,为了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差旅费标准

(一)乡内出差

1、交通费

①以乡政府所在地为中心,至各校区间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当地合法营运车费填制。

②填写交通费必须注明每次出差事由。

2、住宿费

村小出差人员到乡(镇)一般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出差到外乡(镇)住宿的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

中心校人员到五公里以上村小(教学点)下乡或村小(教学点)到本乡镇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出差到外乡(镇)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且每月补助的天数 1

不得超过20天(补助可就高不就低)。

(二)本县城出差

1、交通费

到本县城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县城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离县城五公里以上学校)

出差到县城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经单位领导同意,且每人每晚不超过15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1)离县城五公里以上的学校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

(2)离开会或办事地点五公里以内的学校,凭相关书面通知或有关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

(三)外县(含区外县)

1、交通费

到外县(含区外县),往交通费按开往外县(含区外县)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

出差到外县(含区外县)住宿费按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2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四)地级市或县级市(含外省)出差

1、交通费

①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城市的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280元,出差到县级市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

3、伙食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五公里以上)下乡

1、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各乡镇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工作人员下乡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学校下乡,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

4、到桂林开会或参加培训在当天9:30后签到的,原则上不安排提前一天出差。

(六)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外出检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工作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的差旅费在本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本单位按照差旅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

二、附则

1.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详见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2.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含包车)的应如实申报,不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4.除本补充规定外,其它出差标准按资办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5.当月的差旅费原则上在次月的15日前如实报销。

6.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7.本补充规定由资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资源县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

备注:

请各中心校、县直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5:00前上报教育局财务股,逾期不予采纳。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07-06 14:55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教体系统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2015】36号文件,结合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全镇在职职工临时到本镇各学校、其它乡镇、本县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审核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标准每间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省内(本县以外)地区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本镇内出发原则上不在出发单位就餐,不发伙食补助。确需在外就餐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发伙食补助。本县境内,镇以外出发,半天的, 1

不发伙食补助费,超过半天,确需在外就餐,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就餐需要,按照每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标准执行。

省内(本县外)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执行。

省外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四章 交通费

第九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出差人出发前,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办公室登记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能超过80元。县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30元。市县出发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和长途客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但租车费用不得超过县财政局规定市县出发每人每天的交通包干费用标准。出差人利用上下班时顺便到县相关单位捎带材料、办理事项或家住县城需交材料早走的职工,不另加差旅费。市外出发按省财政厅和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镇内出发交通费。单位工作人员到各学校出发,尽量用公务车;如用职工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合理调配出发人数和车次,尽量统筹安排集中出发或顺路出发,严格控制单人单项工作出发,进行审批登记后,按车次实际里程每公里1元计算交通费,到镇驻地学校(沂源三中、幼儿园)出发没有交通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单位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票、住宿费、公务出差审批单等凭证。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县区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条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实行出差审批登记制度,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在半月内整理并填写好相关票据,经办公室核对审查后,经办人、办公室主任、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校(园)长分别进行审核把关签字,最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五条 单位对各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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