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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外出差补助标准
根据目前出差人员情况,以及实际费用情况,决定对出差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
(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
(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按住宿标准50%补贴。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4)飞机、火车软卧、动车一等软座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才能报销。
(5)到有住宿条件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出差,无住宿费补助。在办事处统一就餐的,个人按办事处标准交伙食费。办事处不得因此申请报销餐饮招待费。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出差补助规定
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一、售后服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一条 适用于所有因售后服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五条 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伙食50元,交通加通讯30元,住宿40元,误
餐费15元。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第四章 交通费规定
第八条 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与部门领导请示,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第十一条 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差旅费填写规定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姓名、部门及职务;“报销时间”为填写报销单的时间;“附件张数”为所附原始发票及有关说明的张数。附件应按类别分类,并按时间顺序粘贴。 “出差事由”应简明、扼要,必须填写;出发、到达的“时间”、“地点”,基本以票面为准;时间填写到X月X日即可;“交通工具”,填写城际间交通工具。“交通费”填写城际间交通费的金额;“住宿费”,填写根据规定可报销的住宿费;“其他”,填写订票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预借现金”指报销人从公司预借的差旅用现金; 第十三条 执行据实报销的人员,依据相关发票等凭据报销,包干人
员在出差期间联系业务时,应索取相应的各项支出发票(索取发票票额不低于总包干金额的80%,不得用餐费及非出差期间发生的票据冲抵,手机费除外),以此作为出差的证明单据,并据此报销。如果不能提供总包干金额的80%发票,按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进行等比例报销。对于丢失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如若必须,可由第三者写证明,并交予高层批准且用其他发票补充。
第十四条 报销时间应为员工出差返回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并应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的款项;未按规定结清差旅费用的,不得借领新的差旅预支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去往他处的,当款项不足时,请示部门领导协助办理款项事宜。
第十五条 超过3个工作日报销差费,每一天按2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借款超过2000元,需提前2天报请财务备款;因其他原因借款2日未出差,需将借款交付财务部,待定好出差时间后,重新办理出差借款手续,不能上缴者视为占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 采取差旅费金额固定的管理方式,超支部分自负。
第十八条 在出差和返程途中乘坐卧铺,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扣除住宿补助。
第十九条 参加各种图书订货会,各种费用统一管理统一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参加经销商组织的会议,经销商提供住宿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
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财务审核→主管副总审批→财务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上级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回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维护公司形象,做有修养的职业化营销人。
第二十六条 举止文明,礼貌谦让,做公司文化与营销理念的传播者。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客情关系,不提倡与代理商相互吃请,严禁酗酒赌博。
第二十八条 立场坚定,讲信誉,严禁欺蒙等短期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接受代理商任何礼物,如无法拒绝应如数上交。 第三十条 严禁泄露公司有关营销政策、销售数据及其他属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出差25天以上回公司后,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调
休一到两天,
第三十二条 出差回公司当天车票时间为9点(含9点)前需到公司上班, 11点后当天可直接回家休息。
第三十三条 当天出差当天到达目的地的,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 到达目的地第二天后,补助标准为岗位计时工资的1.5倍计算; 返回时,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超过12点后到家的补误餐费。
二、其他因公出差管理
第一条 特殊情况和董事长随行的人员,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二条 极特殊情况,董事长允许的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条 连续公出超过一天的,公司负责每天吃饭、住宿补助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以上公出包括样机实验、临时出差。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返回的补助误餐费。
第六条 差旅费填写方式和报销审批流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差旅补助标准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差旅及报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以资遵循。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全体员工国内出差(出差主要指拜访客户,上门服务,国内参展等)。
三、 国内出差
1. 同仁因执行公务非假日赴外地而无法当天返回者,应填写“国内出差申请单”,填明差期、出差地点、出发时间、出差事由、暂支旅费及职务代理人后,依部门主管核准权限呈请核准。
2. “国内出差申请单”经核准,由直接主管于出差前3 日内转至总经理及人事单位登记,转至会计存查供出差人员凭以借支旅费,销差及报销差旅费之用。
3. 同仁国内出差,其乘坐交通工具之标准及交通费、日支费(膳食费)、住宿费报支标准依以下规定办理:
(1)国内出差,以搭乘火车、公交车交通工具为主要原则,火车在十八小时之内可到达地区原则上不搭乘飞机,如因公务时间紧迫或水陆交通受阻特殊原因或订不到车票或公务需要与重要客户同行,经主管核准可搭乘飞机或市内出租车。
搭乘火车一般同仁标准如下:
1-3 小时以内一般以高铁为主
4-10 小时以内一般以硬座为主
10-18 小时以内一般以硬卧为主
(2)出差餐饮补贴标准为:
部门经理:一类城市45 元/天,二类城市40元/天,三类城市35元/ 天 其他人员:一类城市40 元/天,二类城市35元/天,三类城市30元/ 天
(3)住宿费报支标准按实据报支(同性2人同行要住一间)
部门经理:一类城市280元/天,二类城市220元/天,三类城市180元/天 其他人员:一类城市220元/天,二类城市180元/天,三类城市150元/天
(4) 出差补贴的时间界限为12:00。12:00前离开出发地的,当日可全额补贴;12:00后返回出发地的当日可全额补贴;否则当日按50%的标准执行,晚上8时以后不支付。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如费用中已包含伙食费的,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如住宿费已含早餐、公司统筹订餐,客户招待或应酬请客者,该餐费不得报支日支费。
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员工出差当日往返。对于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不论何时出发,均按1天的标准给予出差补贴。
(5)出差旅程因私人因素必须中途停留或绕道,应事先呈请核准,因此增加的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及日支费不得报支。
(6)出差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阻滞,经提出确实证明呈报总 经理核准。
四,本办法经呈总经理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
备注:1类城市主要指北上广深,2类城市指省会城市副省会城市,2类城市指地级市
2015年差旅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鲁财行〔2015〕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
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我院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市内交通,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会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就餐者,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标准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务费按会议通知上规定的会务费数额报销,超出会议通知和规定的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会议开出的“学习考察费、会议交通费、资料费”等不予报销,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本院专家、教授被邀请参加鉴定会、讲学、会诊等,医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各种费用均由邀请方承担。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等支援工作执行专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出进修、脱产培训
(一)凡经医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培训、进修时间在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00元,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80元,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在驻地参加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四)培训、进修期间的住宿费在15天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2周以上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上面(二)(四)所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五)出国进修不预报销各类补贴。
(六)去外地进行科研的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给予补助。
(七)培训、进修时间在1年(含)以上者,按满1年报销1次探亲路费;不满1年者不报销探亲路费。探亲路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我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济南市内因公外出,一般不报销出租车费。
因接待、运货等特殊情况的出租车费,由院办负责人每半年凭据报销1次,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司机出车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约需开支5000元以上的可向财务借款。所借款项必须在返回医院后2周内结清,一事一结,不得无故拖延。逾期未结清者不得再次借款,所借款项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凭据时,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1日执行。与该规定相冲突的相关文件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作废。
“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三公”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预算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应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由规划财务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经会议批准后纳入单位预算。规划财务部严格控制 “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条 “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进行备案审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杜绝公费旅游。
第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我院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山东省肿瘤医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按照程序由院办公室事前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单据应附接待清单。
第七条 “三公”经费应严格审批制度,未按要求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对于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超支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三公”经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控现金结算。
第九条 “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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