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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个人出差补助标准
一、出差规定
1.报销条件:由学校安排到外学习、办公事、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的差旅费。出差工作人员经校长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
2.出差工作人员旅差补助如下:
①济阳县城往返车费补助16元,午餐补助4元,共计20元。 ②济南市区往返车费32元,每天午餐补助8元,共计40元。 ③出差、参加培训,上级有报销标准的要按报销标准报销。参加教育主管及学校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的教师,费用开支包干的凭票报销相关培训费用,费用自理的按上述条款予以补助。
④在外出差不能返回确需住宿者,应先给校长汇报再安排住宿,住宿费不得超于80元,伙食费每餐补助8元。
⑤特殊情况由校委会做出研究处理。
二、报销程序
1、出差人垫付各种费用。
2、回校后出具各种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3、财务人员审核单子。
4、校长审批签字。
5、财务人员到经费管理中心报账。
出差返校后,需在一周内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并交财务人员审核,校长签批。财务人员要于一个月内给予报销。
新市镇中学
2015.5.5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的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和临时授权委托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
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经派出部门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工作安排。提出申
请(填写出差审批单)→部门主任同意→分管校审批→教务处(工作交涉)→教务处通知年级组。市、县内的出差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的出差和超过5人的由分管校长请示校长后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
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三) 工作人员到文江镇、庆符镇出差的,按一次最高4元或6
元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
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县境内二十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其余地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照第十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出差补助标准
根据资办发〔2015〕41号文件精神,为了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差旅费标准
(一)乡内出差
1、交通费
①以乡政府所在地为中心,至各校区间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当地合法营运车费填制。
②填写交通费必须注明每次出差事由。
2、住宿费
村小出差人员到乡(镇)一般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60元,出差到外乡(镇)住宿的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
中心校人员到五公里以上村小(教学点)下乡或村小(教学点)到本乡镇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出差到外乡(镇)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且每月补助的天数 1
不得超过20天(补助可就高不就低)。
(二)本县城出差
1、交通费
到本县城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县城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离县城五公里以上学校)
出差到县城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经单位领导同意,且每人每晚不超过15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1)离县城五公里以上的学校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50元。
(2)离开会或办事地点五公里以内的学校,凭相关书面通知或有关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
(三)外县(含区外县)
1、交通费
到外县(含区外县),往交通费按开往外县(含区外县)目的地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
出差到外县(含区外县)住宿费按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凭票报销。
3、伙食补助费
2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四)地级市或县级市(含外省)出差
1、交通费
①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城市的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
出差到地级市以上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280元,出差到县级市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180元。
3、伙食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地级市或县级市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五公里以上)下乡
1、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按开往各乡镇合法营运车车费填制,凭车票据实报销。
2、工作人员下乡原则上不住宿,如确需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
3、下乡补助费,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学校下乡,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
4、到桂林开会或参加培训在当天9:30后签到的,原则上不安排提前一天出差。
(六)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外出检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工作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的差旅费在本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本单位按照差旅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只报往返2天。
二、附则
1.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详见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2.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含包车)的应如实申报,不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4.除本补充规定外,其它出差标准按资办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5.当月的差旅费原则上在次月的15日前如实报销。
6.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7.本补充规定由资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资源县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
备注:
请各中心校、县直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形成书面材料,以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于2015年12月17日下午5:00前上报教育局财务股,逾期不予采纳。
学校公务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计划表,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差旅计划表作为差旅费借款或报销的原始凭证。
2、凡到风景名胜地区参加会议、外出调研考察等,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费执行万家小学规定。
第三条 交通费
1、一般情况下,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汽车(不含租车)、轮船(不含旅游船)。
2、交通费用暗万家小学规定凭票据报销。
5、带车、租车、搭乘便车等出差无往来交通费凭证的,应将情况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相应栏内如实填写。
第四条 住宿费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2、到外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3、由对方单位接待或住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相应栏内如实填写。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每餐3元。
2、由会议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应在差旅计划表上相应栏内注明,会议期间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学校公务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陈家顶小学
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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