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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补助管理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差流程、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出差审批权责
1、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部门经理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出差管理原则
1、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反对浪费行为。
2、出差必须先获批准或被安排出差,对擅自主张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3、提倡力行节约并对限额控制的差旅费用实行超支自理。
第五条 出差审批
1、出差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附表),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同意。
2、出差人员凭《因公出差审批表》办理差旅费预借审批,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核销借款。对无故未报销者不予再次借款。超过一个月还未办理报销手续,账面有个人出差借款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先行扣回。
3、出差中途改变路线时,需报直属领导同意,报销审批时另附说明。
4、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销旅差费。
第六条 差旅费构成
列入本制度的差旅费是员工处理公务或公司外送学习培训、外出会议、考察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交通费: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客车的费用以及在市内发生的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费用。
2、住宿费: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发生的费用。
3、膳食补助:按地区标准和出差期应就餐次数及补贴限额计发补助。
4、交际费:请客户吃饭、消费、送礼等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费报销标准
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食宿费用都应力行节约,并按不超出规定限额报销。限额控制的具体标准:
1、住宿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据实报销的办法,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住宿费标准
以上费用超标自付,欠标不补(住宿主要以商务连锁宾馆为主)
2、交通费: 实报实销。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渡船票、出租车票和公共交通车票。
3、膳食补助:部门经理以上级别60元/人/天,普通员工50元/人/天。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不报销个人餐饮费);
4、出差人员如需请客户吃饭、送礼等产生的交际费用,需提前电话向总经理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审核
1、住宿费审核以实际过夜天数和限额标准确定,并附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一致的有效的住宿报销凭证,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2、因外事或重要业务需要招待客户住宿或需要提高宾客及随同人员住宿费标准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执行,报销时须附注事由说明。
3、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出差,可住单人间。其他同性员工两人一起出差的,应同住一间房,报销额不超过两人报销标准的合计额。
第九条 膳食补助报销审核
1、膳食补助费用报销额按出差期间应就餐天数计算确定。不满一天的按应就餐次数计算确定。各餐标准:早餐占日限额标准的20%;午晚餐各占日限额标准的40%。
2、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业务招待费的按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执行。但陪同招待就餐人员,按陪餐次数减发膳食补贴。
第十条 交通费报销审核
1、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汽车应按不超过规定的等级执行,并凭出差地点、路线、时间一致的有效票据报销。
2、在出差地办理公务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原则,任务紧急或携带公物重的可选择乘坐计程车。市(县、区)内交通费报销时按规定附有效报销凭证。
3、多人一起出差,同乘一辆计程车,其交通费只能由一个持票人代为报销,同行其他人员不得再报销。
4、出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交通费:
(1)未经同意,擅自乘坐超标准而发生的超支部分;
(2)借出差之际探亲、访友和旅游而发生的交通费增支部分;
(3)未经批准,自带私车发生费用超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部分。
第十一条 出差期间公休与延期的处理
1、出差中公休:出差过程中,若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如遇到出差单位公休无法办公,可安排休息;为避免此类情况,出差前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
2、超期停留:出差过程中,因生病(未住院)、交通中断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过预定期限停留的,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差旅费报销;因生病(需住院)原因造成的意外,按标准支付出差补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出差补贴不超过20天;超期停留报销时需附上情况说明。
3、出差期间不能按时回公司时,出差者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公务进展情况,并保持24小时开机。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违规与失职追究
1、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不允许以非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或非正式票据虚列支出。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2、经查实为虚增报销者,责令退回虚报金额,并按虚报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3、各级审签人员因把关不严而失职,使弄虚作假的票据得以报销,后经查实已无法收回,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审签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如有故意包庇、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虚报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同时另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因公出差审批表
员工出差差旅费补助管理规定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同一差旅费报销标准,有效控制差旅费用,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因公出差办事,包括业务办理、会务、培训、考查等。
规定内容:
1、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财务申请暂借金额相当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报销费用,核销借款。
2、各项补助标准:
2.1住宿费标准:普通县级城市住宿标准普通员工100元/天,总经理以上150元/天,市级城市住宿标准普通员工150元/天,总经理以上级别200元/天。
2.2交通费标准:实报实销,如为私车公用,按每公里1元补助,包括燃油费、车辆补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出车前必须到财务登记《车辆里程表》,出差返回3日内核销费用。
2.3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如出差不满1天,在外吃中午或晚餐的,补助20元/人/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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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天宇建材 2015年5月制
2.4公务招待费用,必须填写《招待费用申请单》,提前申请,200元以下部门主管批准,200元以上总经理批准。。
2.5业务员出差每天补助30元,出差人员每月5号前按实际出差天数填写《出差补助申请表》申请费用报销单,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
3.核销费用办法:
3.1住宿费、伙食费实行限额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和用餐次数计算,超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自行承担超额费用,住宿费用必须凭票报销,发票抬头填写(恭城天宇建材)
3.2出差人员两人(同性别)同行的,应住双人间(总经理以上除外)报销时只能报销一人的住宿费,不能累加计算。
3.3因工作需要在外招待宾客,需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口头请示,回公司后补充书面申请,否则不予报销,招待费需开具发票,报销时须在发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就餐人员。
3.4所有报销凭据都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报行为,一经发现,退还虚报金额的前提并罚款200元/次,公司通报批评警告。 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生效,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编辑: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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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补助规定
国家有最底的标准,并未作出上限.一般单位均高于此标准.
根据现行标准: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出差补助的相关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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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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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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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返 回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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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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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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